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範例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範 例

招 聘

第 一 公 司 * 有 一 個 秘 書 空 缺, 故 此 刊 登 職 位 空 缺廣 告 ,並 在 廣 告 中 列 明 該 職位 的 職 責 及 所 需 的 資 歷 。 該 公 司 在 廣 告 中 提 供 了 聯 絡 人 的 資 料 , 讓 有 興 趣 的 求 職 者 可 向 該 聯 絡 人 索 取 職 位 申 請 表 。

為 遵 守 規 定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為 遵 守 條 例 所 述 的 須 給 予 通 知 的 規 定 * * , 該 公 司 擬 備 了 一 份 招 聘 方 面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附 件 甲 ) 。 該 聲 明 印 於 申 請 表 上 , 屬 申 請 表 的 一 部 分 。 該 公 司 在 收 到 求 職 者 的 要 求 時 , 會 向 他 們 提 供 職 位 申 請 表 。 求 職 者 填 妥 申 請 表 上 要 求 填 報 的 資 料後 , 會 將 申 請 表 連 同 所 需 的 佐 證 文 件 交 回 該 公 司 。

聘 用

第 一 公 司 成 功 招 聘 了 一 位 秘 書 , 聘 用 條 件 中 包 括 為 有 關 僱 員 提 供 超 時 工 作 津 貼 及 醫 療 福 利 。

為 遵 守 規 定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

為 遵 守 條 例 所 述 的 須 給 予 通 知 的 規 定 , 該 公 司 擬 備 了一 份 僱 傭 方 面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附 件 乙 ) 。 該 聲 明 屬 公 司 的 政 策 指 南 的 一 部 分 , 所 有 僱 員 均 須 閱 讀 當 中 的 內 容 。

* 這 是 一 間 虛 構 的 公 司
** 保 障 資 料 第 1 ( 3 ) 原 則

 

附 件 甲

第 一 公 司
招 聘 方 面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第 一 公 司 會 將 本 申 請 表 所 收 集 的 個 人資 料 , 使 用 於 評 估 你 是 否 適 合 擔 任 所 申 請 的 職 位 , 以 及 在 你 獲 挑 選 出 任 該 職 位 時 ,用 作 與 你 商 討 初 步 的 薪 酬 、 花 紅 及 福 利 。

申 請 表 中 有 ( * ) 號 的 項 目 是 挑 選 合 適 入 選 者 所 必 須 考 慮 的 資 料 。 求 職 者 如 不 提 供 此 等 資 料 , 會 對 申 請 的 處 理 及 結 果 有 所 影 響 。

本 公 司 的 政 策 是 為 日 後 的 招 聘 活 動保 留 落 選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兩 年 。 如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或聯 營 機 構 在 此 期 間 出 現 職 位 空 缺, 本 公 司 或 會 將 你 的 申 請 轉 交 有 關 機 構 考 慮 。

根 據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你 有 權 要 求 查 閱 及 改 正 申 請 表 上 所 填 報 的 個 人 資 料 。 如 你 欲 行 使 這 項 權 利 , 請 填 妥 本 公 司 的 《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表 格 》 , 交 回 人 力 資 源 部 的 資 料 保 障 主 任 辦 理 。

註: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會 受 僱 主 的 業 務 性質 或 原 本 的 資 料 收 集 目 的 所 影 響 。上 述 例 子 只 是 一個 範 例 , 供 僱 主 為 招 聘 而 草 擬 本 身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時 參 考 。

 

附 件 乙

第 一 公 司
僱 傭 方 面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在 僱 員 受 僱 的 過 程 中 , 本 公 司 或 會 為 各 種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目 的 而 向 你 收 集 僱 傭 方 面 的 個 人 資 料 。 這 些 目 的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 提 供 福 利 、 補 償 或 薪 酬 ; 方 便 進 行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 晉升 及 職 業 發 展 活 動; 填 寫 報 稅 表 , 以 及 檢 討 僱 傭 方 面 的 決 定 等 。

我 們 會 將 為 使 用 於 上 述 目 的 而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給 公 司 的 附 屬 或 聯 營 機 構 ; 公 司 的 保 險 商 及 銀 行 ; 為 僱 員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的 醫 療 機 構 ;公 司 的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人 或 經 理 ,以 及 代 表 公 司 履 行 合 約 規 定 的 其 他 公 司 。

本 公 司 的 政 策 是 在 僱 員 停 止 受 僱 後 仍 保 留 僱 員 的 某 些 個 人 資 料 。 該 等 資 料 為 本 公 司 處 理 前 僱 員 的 僱 傭 事 務 所 需 的 資 料 , 當 中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 提 供 工 作 表 現 評 介 ; 處 理 前 僱 員 的 重 新 聘 用 申 請 及 與 退 休 福 利 有 關 的 事 宜 , 以 及 方 便 公 司 履 行 合 約 上 或 法 定 責 任 。

根 據 《 個 人 資 料 ( 私隱 ) 條 例 》, 你 有 權 要 求 查 閱 及 改 正 你 在 僱 傭 方 面 的 個 人 資 料 。 如 欲 行 使 這 項 權 利 , 請 填 妥 本 公 司 的 《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表 格 》 , 交 回 人 力 資 源 部 的 資 料 保 障 主 任 辦 理 。

註: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會 受 僱 主 的 業 務 性質 或 原 本 的 資 料 收 集 目 的 所 影 響 。 上 述 例 子 只 是 一 個 範 例 , 供 僱 主 為 僱 傭 事 宜 而 草 擬 本 身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時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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