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
附 錄 II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第 26 , 57(1) 及 58(1) 條
26. 冊 除 不 再 需 要 的 個 人 資 料
| (1) |
凡 資 料 使 用 者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是 用 於 某 目 的 (包 括 與 該 目 的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目 的 ),但 已 不 再 為 該 等 目 的 而 屬 有 需 要 的 , 則 除 在 以 下 情 況 外 ,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刪 除 該 等 資 料 ──
|
||||||
| (2) |
為 免 生 疑 問 , 現 聲 明 ──
|
57. 關 於 香 港 的 保 安 等
| (1) |
凡 個 人 資 料 是 為 保 障 關 於 香 港 的 保 安 、 防 衛 或 國 際 關 係 的 目 的 而 由 政 府 或 代 政 府 持 有 , 則 如 第 6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及 第 18(1) 條 的 條 文 適 用 於 該 等 資 料 , 便 相 當 可 能 會 損 害 本 款 所 述 的 任 何 事 宜 的 話 , 該 等 資 料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該 等 條 文 所 管 限 。 |
58. 罪 行 等
| (1) |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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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頁 完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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