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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美容中心未獲取客人同意把其個人資料移轉至第三者

日期 : 2010年7月30日

調查 報告:美容中心未獲取客人同意把其個人資料移轉至第三者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 吳斌今日發表一份報告(下稱「該報告」),公布一宗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 第38(a)條對投訴個案展開調查的結果。事件涉及一間美容中心(下稱「A美容中心」)在未獲取客人的同意下,將客人的個人資料移轉至另一間美容中心(下 稱「B美容中心」)。

投 訴內容

2.    投訴人購買了A美容中心為期三年的會籍。投訴人購買A美容中心服務時,提供了自己的個人資料,故此A美容中心收集及使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應只限於該目的 及與此直接有關的目的。其後投訴人發現A美容中心在未有取得他的同意下,把他的個人資料移轉予B美容中心,遂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調 查所得資料

3.    調查期間,公署發現, A美容中心聲稱因進行裝修而遷至另一地址提供服務。但當投訴人前往A美容中心所述的地址接受服務時,卻發現在該處經營的是B美容中心。公署更發現, A美容中心與B美容中心簽訂了協議書,以港幣100,000元頂讓A美容中心的儀器、客人資料及產品予B美容中心。A美容中心向B美容中心移轉客人檔案的 目的,是進行一項商業交易,與其當初收集資料的目的無直接關係,因而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專 員的決定及結果

4.    專員考慮過所獲得的資料及個案的整體情況後,認為A美容中心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因此向A美容中心的經營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指示它停止在類似本案 的情況下移轉客人的個人資料予第三者,除非事先獲取有關客人的訂明同意;並制定相關的公司政策。

5.    A美容中心已依從執行通知的規定。

專 員的建議及評論

6.    吳斌表示:「美容業經營者(下稱「經營者」)最初收集客人的個人資料的時候,可以向客人清楚說明:若果未能為客人完成服務的話,或會考慮將客人的資料移轉 予第三者繼續提供相同或類似的服務;否則經營者必須確保獲得客人日後的訂明同意,才能移轉客人的個人資料予第三者,否則的話,便會違反第3原則的規定。」

7.    吳斌向業界呼籲:「如果客人不同意有關移轉,經營者應提出其他處理方案,並就銷毀或歸還資料的安排與客人達成協議,絕不應貿然將客人資料移轉,這是不負責 任的做法,亦會構成違反條例中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8.    有關個案的背景、調查結果,以及專員的建議及其他評論,請參閱報告全文。報告可以在公署的辦事處(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12樓)索取,亦可以從其網 站(http://www.pcpd.org.hk/chinese/publications/invest_report.html)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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