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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食品公司在抽獎活動中向顧客收集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

日期 : 2009年8月7日

調查 報告:食品公司在抽獎活動中向顧客收集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

前言
1.    商業機構為了推銷其產品,往往會以抽獎或招收會員的方法作招徠,其間會收集參加抽獎人士或會員各種類的個人資料。

專 員發表調查報告
2.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 吳斌今日(8月7日)發表一份報告(下稱「該報告」),公布一宗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 第38(a)條對投訴個案展開調查的結果。事件涉及一間食品公司(下稱「該食品公司」)向擬參加抽獎的顧客收集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

投 訴內容
3.    投訴人曾購買該食品公司的產品,並根據包裝盒上的指示致電該食品公司熱線登記參加抽獎(下稱「該抽獎」)。投訴人表示該食品公司的職員要求她提供姓名、地 址、聯絡電話號碼、出生日期(年、月、日)及身分證號碼等資料。

4.    投訴人認為一般抽獎也不須提供出生日期,因此拒絶提供。該食品公司職員向她表示如她拒絕提供出生日期,則不能參加該抽獎。投訴人因此向公署作出投訴。專員 遂根據條例對該食品公司進行調查。

調 查的過程
5.    根據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1(1)原則的規定,資料使用者必須是爲了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所收集的資料屬必需或直接 與該目的有關,而且是不超乎適度的。就此,專員在此調查中要決定的是,該食品公司純粹為抽獎目的而收集投訴人的身分證號碼及出生日期的做法,是否必需或直 接與其收集的目的有關,以及不超乎適度。

6.    該食品公司向公署表示為確保可以聯絡得獎者及核實換領獎品者的身分,該食品公司必須收集參加該抽獎的人士的姓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號碼及身分證號碼。根 據公署調查所得資料顯示,參加抽獎人士致電該食品公司的抽獎熱線時,會同時被邀請加入成為該公司的會員,但該食品公司不會等待參加者的明示同意參加成為會 員,便向參加者收集其出生日期。

專 員的決定
7.    一般來說,如參加抽獎者獲發給「獨一無二」的抽獎號碼,舉辦抽獎的單位在頒獎時可憑該抽獎號碼,連同得獎者已登記的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或再核對其出示 的身分證上的姓名便可識辨其身分,舉辦抽獎的單位沒有需要向參加者收集其身分證號碼。因此,專員認為該食品公司純為抽獎目的而收集持有「獨一無二」的抽獎 號碼的參加者的身分證號碼的做法,屬超乎適度,因而違反了保障資料第1(1)原則的規定。

8.    至於收集參加抽獎者的出生日期的做法,專員認為該食品公司要達到聯絡及識辨得獎者的身分的目的,沒有需要收集參加者的出生日期。因此,該食品公司純為抽獎 目的而收集了參加者的出生日期此做法,也違反了保障資料第1(1)原則的規定。

資 料使用者(該食品公司)的補救措施
9.    該食品公司現已銷毀了所有非該公司會員的參加者的個人資料,並承諾在日後所舉行的抽獎活動中,向參加者分發「獨一無二」的抽獎號碼以識辨得獎者,避免收集 他們的身分證號碼(或其他個人身分代號)及出生日期。

專 員給商業機構的意見
10.    吳斌表示:「本人希望藉此調查報告令商業機構明白,在向參加抽獎人士或會員收集其個人資料時,必須仔細地考慮收集每項個人資料的目的為何,不要採用一個 「愈多愈好」的態度,以避免收集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對於想收集較敏感的個人資料,如身分證號碼,更須嚴重考慮是否有實際需要,以及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 定。」

11.    吳斌並呼籲:「機構在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其個人資料時,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有關的資料當事人獲告知該等資料將會用於甚麼目的。另外,機構亦應 清楚告知資料當事人,如不提供某些資料,是會或不會影響其獲取某類優惠(例如參加抽獎)的權利。」

12.    有關個案的背景、條例的相關條文、調查結果,以及專員的建議及其他評論,請參閱報告全文。報告可以在公署的辦事處(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12樓)索 取,亦可以從其網站(http://www.pcpd.org.hk/chinese/publications/invest_report.html)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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