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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的發言

日期 : 2008年7月4日

私隱 專員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的發言

以下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今日(7月4日)在立 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的發言全文:-

主席及各位議員:

最近一期的國際期刊《私隱法例及商業》(Privacy Laws & Business)有一篇頗長的文章,是關於香港的。開首一句是:「在這些日子,香港的私隱專員實不易為」。文章繼續提到在過去五個月,「負責監管香港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實施的私隱專員吳斌,已就各事件發出最少15次公開聲明(按:實際上自年初至今已有26次)、出席立法會會議,以及首次援引其 視察權力,視察個人資料系統。」文章後部指出:「吳斌及其他人士表示,香港曾經是保障私隱的一個領導者,是歐洲以外少數首設保障資料法例的地方,現在是有 需要檢討及更新這條實行了12年的法例,把新科技及實際情況納入考慮範圍。吳斌指出,在過去數年加拿大、新西蘭及澳洲已開始檢討其資料條例。」

去年我提出對條例作全面檢討的建議時,已在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的信中表示:「我希望政府能加快修訂條例。我和海外其他私隱專員都留意到,發展一日 千里的科技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侵犯越來越多。如條例不能與時並進,香港對資料私隱的保障將會落後於人。」

在今年二月致局長的另一封信中,我提到自從提出修訂條例後,「發生過的事件,顯示我們迫切需要改革條例」,我在信中的結語表示:「我認為現在是時候,政府 要採取積極態度,加快修訂法例的程序。」

我知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有很多需要辦理的事情,檢討條例可能涉及很多工作。我是願意等待的,但局長有那麼多迫切事情要做,我實在不知道他想優先處理的 工作是甚麼。

公署每年獲發的補助金額六年來沒有改變。專員過去曾三次正式提出增加撥款的申請,但全部被拒。我懷疑因為遺失個人資料事件的增加,我才可以說服「政制及內 地事務局」今年給予額外資源,據說這不是來自政府的正常渠道,而是來自「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本身獲分配的款額。增加的撥款,可以讓我聘請一名中級及兩名低 級職員。這明顯是不足夠的。

英國首相去年底就「稅務海關總署」遺失二千五百萬名市民的資料,向國會道歉後宣布:「我們會賦予專員權力,抽查政府部門,他與我們要全力保障資料的安 全。」他有沒有因遺失資料事件而責怪專員?沒有。他反而答應賦予專員額外的權力及資源。

英國專員向政府建議:「蓄意及妄顧後果地不遵從保障資料原則的人,可能會受到刑事懲罰。他建議罰款不設限額,但不贊成扣押刑罰。」首相亦因為此事而請專員 到唐寧街10號,商討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事宜。

你們的私隱專員在現時的環境下會否獲邀與行政長官會面呢?我認為多數不會。為甚麼?在我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發出的所有信件中,我至今尚未收到他一 封回信。一切回信及商討事宜都是由他的高級職員處理。正如我所說,我懷疑,立法會議員亦可能懷疑,在協助私隱專員處理日漸增加的遺失資料事件方面,政府的 重視程度有多少。我認為政府必須分配足夠的資源,以處理這些問題。

一份香港報章報導我最近視察「醫院管理局」的病人資料系統時表示,我首次行使視察權力,只能抽查醫管局轄下40多間公立醫院中的一間。在該次視察中,我曾 要調配超過一半公署的員工。事實上,我要邀請四位著名的專家義務提供協助。該篇報導表示,在眾多個案的情況下,調查必需輪著來進行。

以上概述了目前的情況,這無疑是個尷尬的情況。我知道公眾的期望與日俱增,但在沒有資源及在目前尚未修改的法例下,要縮窄期望與現實的差異是很困難的,除 非政府願意迅速採取行動,對我加以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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