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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正式生效

日期 : 2008年4月1日

新修 訂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正式生效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先生早前於一月四日在憲報上刊登新修訂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下稱「表格」),由今日(四月一日)起生效。

2.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18條,市民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例如政府部門或私營機構,告知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以及提供一份該等資 料的複本。而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要求後四十日內作出回應,依從或(如符合條例第20條的理由)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否則有可能觸犯條例第64(10) 條所訂的罪行,被檢控定罪的話,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第3級罰款)。

3.    新修訂的表格讓市民及機構能夠更瞭解查閱資料要求的涵蓋範圍,以及他們的權利和責任。市民在提出查閱資料要求時,必須採用專員新修訂的表格,否則有可能會 被拒絕其要求。表格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填寫,填妥的表格應直接送交有關的資料使用者,以作辦理。

4.    新修訂的表格可於公署的網頁 (www.pcpd.org.hk/chinese/publications/infor_booklet.html)下載,亦可在公署的辦事處(香港 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12樓) 或各區的民政事務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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