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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回應專欄作家「私隱在香港是否受足夠保障」一文

日期 : 2008年3月13日

私隱專員回應專欄作家「私隱在香港是否受足夠保障」一文

東方日報在3月10日及11日刊登了一位專欄作家就「私隱在香港是否受足夠保障」發表的意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對此作了以下回應:

致東方日報編輯:

頃讀 貴報一位專欄作者在三月十日及十一日談及個人私隱的問題。作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我很高興見到社會各界重視個人資料私隱的重要性,而且積極討論如何提高這 方面的保障。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是本港唯一負責保障私隱的監管機構。私隱的範疇十分廣闊,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賦予公署的責權,只限於保障個人資料的私隱。

如 貴報專欄作者所言,當初訂立條例時,主要是針對機構大量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情況,故此家居用途或消閒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可獲豁免,無需受條例所 管限。條例有別於普通刑事法例,它的精神是糾正資料使用者的違規做法。大致來說,即使他們違規,只要遵守專員調查後發出的執行通知,便不會構成犯罪。對違 例者作出檢控和處罰,主要目的是防止他們重複違反條例。

雖然違反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本身並不構成犯罪,但根據條例第50條的規定,如有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而該行為將持續或重複發生,專員有權發出執行通知, 指示被投訴者採取糾正措施,以防止重複違反條例的規定。違反執行通知,即屬犯罪。另外,如資料使用者違反條例某些條文可直接構成罪行;例如條例第34條訂 明,如資料使用者不依從資料當事人拒絕接收直銷訊息的要求,即構成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條例並無賦予檢椌權給私隱專員,他只可以請求警方跟進及檢 控,而警方亦有權決定檢控與否。不遵守執行通知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及監禁2年。

隨著社會的改變,個人資料的收集、使用及儲存,跟條例成立之初已有很大的改變。近年發生了多宗洩露個人資料的事件,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由此亦反映出市民對 保障自己個人資料日益關注。為了監管把在未獲同意下蓄意取得或披露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或被洩漏的個人資料,或售賣如此取得的個人資料等情況,我認為有迫切 需要考慮更改條例,與海外有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區域看齊,有望能糾正網上不負責任地處理別人個人資料的情況。

作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指定的監察和監管的執行者,雖然資源有限,但我必定盡力保障七百萬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不受到違例的處理。保障個人資料,不是 單憑少數人的力量可以做到,必須得到社會各界包括 貴報的認同和支持,才可達致互相尊重個人資料私隱的理想目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吳斌
20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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