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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醫生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被定罪

日期 : 2008年2月25日

一名醫生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被定罪

1.    一名醫生(下稱「該醫生」)在2月22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下稱「條例」)第19及第64條,罰款1,000元。

2.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評論個案時表示:「這是條例實施以來首宗根據第19條(未能依從「查閱資料要求」)定罪的個案。很多投訴顯示,資料使用 者並不認真處理這些要求。但其實「查閱資料要求」是條例賦予市民的一項重要權利,讓資料當事人知悉資料使用者所持有關於他/ 她的資料是否準確。因此,資料使用者在接獲「查閱資料要求」時,應遵循條例的規定去處理,絕不應忽視有關要求。」

3.    條例第18條規定,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證實是否持有他或她的個人資料,以及要求它們提供一份該等資料的複本。而條例第19條規定, 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的40日內,依從該項要求。如資料使用者不能在40  日內回覆期間內完全或部分依從該項要求,他須在該期間以書面通知,將這情況告知資料當事人,並說明理由。他還須在該期間屆滿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完 全依從該項要求。另外,資料使用者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責任,只限於提供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複本,而不是提供載列有關資料的文件的複本。

4.    在2007年5月,一名病人(A女士)向該醫生首次提出查閱資料要求,要求該醫生提供自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期間該醫生持有關於A 女士的醫療記錄副本。該醫生沒有在接獲查閱資料要求內40日內回覆A女士,A女士於是向公署作出投訴。經公署介入後,該醫生在2007年7月向A女士提供 了她所要求的資料。公署並向該醫生發出警告。

5.    2007年7月,A女士向該醫生提出第二次提出查閱資料要求,要求該醫生提供自1993年1月至2007年7月期間該醫生持有關於A女士的醫 療記錄副本。該醫生又沒有在接獲查閱資料要求內40日內回覆A女士,A女士再次向公署作出投訴。私隱專員遂將個案轉交警方向該醫生作出檢控。

6.    經調查後,該醫生被控違反條例第19條及64條的罪行。該醫生承認控罪,被判罰款1,000元。

7.    吳斌說:「本人希望資料使用者會從這次定罪汲取教訓,以認真的態度處理「查閱資料要求」,採取足夠的措施,確保符合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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