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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數公司向諮詢人追收欠賬

日期 : 2008年2月19日

收數 公司向諮詢人追收欠賬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關注最近有財務機構滋擾諮詢人追收欠賬。據報章報導,有市民疑遭友人誤用資料,成為對方貸款諮詢人,其後不斷受到收數公司的滋擾。

2.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個人資料只能使用於收集時的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目的。除非諮詢人與財 務機構訂立了正式協議,就借款人的債務作出擔保,否則諮詢人在法律上或道義上均沒有責任替借貸人償還債務。因此,收數公司倘使用諮詢人的資料向其追收債 務,即有違上述原則的規定。

3.    此外,吳斌提醒市民:「當決定作為他人的諮詢人時,應了解財務機構提供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從而得知有關機構使用諮詢人個人資料的目的。另一方面,市民將 諮詢人的個人資料交給財務機構前,應先徵得該諮詢人的同意。這不但會減少日後的爭拗,亦表示對對方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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