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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07年3月14日

    私隱專員發表對電郵服務供應商的調 查報告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吳斌先生今日就「香港一個電郵服務供應商被指稱披露其用戶的個人資料」一事發表調查報 告(下稱「報告」)。

調查發現該供應商並無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不過此事件引致對條例的適用範圍的關注。

吳先生表示:「整個調查過程證明,要公署的規管職能有更佳表現,應該對條例的某些條文加以澄清。就條例的詮釋及適用範圍作更清晰的界定,能有效提高個人資 料私隱的保障。為此,公署正建議對條例進行檢討,希望政府配合法例修訂的過程。」


背景

2005年10月,本地報章報導一名內地記者X先生被中國法院裁定犯了為境外提供國家秘密罪。一個香港電郵服務供應商—雅虎香港有限公司(下稱「雅虎香港 公司」)被指稱曾向中國執法機關披露X先生的個人資料,導致X先生被捕及被判刑。

事件涉及香港一個電郵服務供應商披露電郵用戶的個人資料。由於電郵服務供應商收集及持有大量電郵用戶的個人資料,此事件引起公眾關注電郵用戶個人資料的保 安問題,尤其是有關披露是為了遵從外地機關為調查該地罪行而根據該地法律發出的合法命令。


專員的行動

2005年10月21日,專員主動調查事件,查看是否有違反條例的情況。其後,專員收到X先生的獲授權代表的投訴,指稱雅虎香港公司未經X先生同意,便向 中國機關披露X先生的個人資料。專員於2006年5月9日決定依據條例第38條進行調查。


調查

調查重點是要找出雅虎香港公司曾否披露X先生的個人資料;如有的話,有關披露是否違反了條例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以及有關披露能否根據條例第58條獲得豁 免。

調查過程困難是因為缺乏投訴人提供的證據,而所收集到的資料或證據亦有限。由於雅虎中國(由雅虎香港公司擁有)就業務運作而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個人資 料的作為明顯是在中國發生,專員曾就中國法律的適用問題向兩位中國法律專家徵詢意見,亦就條例的適用範圍向一位本地資深大律師徵詢意見。


調查結果

專員在考慮個案的所有情況後,最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雅虎香港公司披露了X先生的個人資料予中國機關。

(專員曾考慮的法律理據涉及事實與法律等錯綜複雜的問題,有關詳情,請參閱報告。)

調查的結果是無須發出執行通知。


調查引申的評論

本個案的調查突顯對下述問題尋求明確答案的需要:

1. 如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作為全不是在香港進行,條例是否適用?

2. 如個人資料的披露是為了遵從外地機關為調查該地罪行而根據該地法律發出的合法命令,條例是否適用?

專員會把報告引發的問題提交民政事務局考慮。

報告可以在公署的辦事處(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12樓)索取,亦可以從公署的網站 (www.pcpd.org.hk/chinese/publications/invest_report.html)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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