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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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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份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通 訊 , 向 機 構 提 供 有 關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的 良 好 行 事 方 式 的 指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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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通 訊 ( 網 上 版 本 )
(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通 訊 )
2010 年 12 月 第 24 期
 
圖 片 專 訪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蔣 任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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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政 府 經 歷 長 久 和 卓 越 的 職 業 生 涯 後 , 大 多 數 人 會 選 擇 享 受 閒 適 恬 靜 的 退 休 生 活 , 但 蔣 任 宏 先 生 在 服 務 政 府 33 年 之 後 , 仍 然 堅 持 另 一 番 作 為 。 蔣 先 生 於 2010 年 8月 上 任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時 , 公 署 正 處 於 最 緊 張 的 時 刻 , 當 時 公 眾 正 熱 切 關 注 「 八 達 通 日 日 賞 」 計 劃 侵 犯 私 隱 的 個 案 。

公 署 在 過 去 多 年 一 直 踏 實 地 工 作 , 提 高 人 們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意 識 , 但 在 2010年 7 月 前 任 專 員 就 「 八 達 通 日 日 賞 」 計 劃 使 用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而 主 動 展 開 正 式 調 查 後 , 情 況 出 現 巨 大 轉 變 。 事 件 令 公 署 備 受 公 眾 注 目 。 傳 媒 對 公 署 的 報 道 空 前 的 多 , 公 眾 對 公 署 工 作 的 興 趣 亦 比 前 增 加 。

蔣 先 生 表 示 : 「 這 可 能 是 人 們 以 前 沒 有 重 視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問 題 。 但 隨 著 社 會 發 展 , 我 們 開 始 邁 向 知 識 型 社 會 , 這 個 議 題 逐 漸 得 到 個 人 及 不 同 機 構 的 重 視 。 」

他 說 : 「 八 達 通 事 件 對 於 以 往 忽 視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人 士 應 響 起 一 個 警 號 。 企 業 及 機 構 有 很 多 事 情 要 處 理 , 例 如 有 關 盈 利 及 人 力 資 源 的 問 題 , 而 資 料 私 隱 的 問 題 通 常 會 排 在 較 後 位 置 。 這 事 件 罕 有 地 令 私 隱 問 題 可 以 攫 取 到 公 司 最 高 管 理 層 的 注 意 。 」

蔣 先 生 補 充 : 「 現 今 的 業 務 模 式 都 標 榜 『 以 客 為 本 』 , 但 我 發 現 很 多 機 構 在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範 疇 完 全 沒 有 以 客 為 本 , 實 在 令 我 驚 訝 。 在 收 集 及 使 用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 機 構 傾 向 盡 量 行 使 其 酌 情 權 , 而 犧 牲 客 戶 的 自 決 權 。 他 們 似 乎 滿 足 於 符 合 法 律 的 最 低 要 求 , 及 著 眼 於 在 灰 色 地 帶 鑽 空 子 。 」

蔣 先 生 強 調 : 「 今 日 的 商 業 競 爭 不 再 只 是 局 限 於 價 格 及 服 務 質 素 。 機 構 要 取 得 長 久 及 更 高 層 次 的 成 功 , 必 須 在 新 的 範 疇 超 越 對 手 , 例 如 環 保 、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保 障 人 權 。 傳 統 模 式 需 要 改 變 , 行 政 總 裁 及 公 司 高 層 必 須 有 新 的 思 維 。 」

他 補 充 :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利 是 『 基 本 人 權 』 , 隨 著 社 會 及 經 濟 進 步 , 公 眾 對 這 個 議 題 的 意 識 在 過 去 數 年 有 所 提 升 。 但 公 署 要 有 效 地 執 行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下 稱 「 條 例 」 ) , 需 要 持 續 掌 握 不 斷 轉 變 的 營 商 手 法 及 科 技 應 用 。 」

近 數 年 , 加 強 香 港 的 資 料 私 隱 法 律 已 成 為 政 府 優 先 處 理 的 項 目 。 這 點 可 從 政 府 於 2009年 8月 28日 發 出 的 《 檢 討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諮 詢 文 件 》 看 到 。 該 文 件 提 出 了 43項 修 訂 建 議 , 諮 詢 公 眾 意 見 , 而 大 部 分 建 議 是 由 公 署 提 出 的 。 公 署 提 出 的 眾 多 修 訂 建 議 之 一 是 把 任 何 人 在 未 得 資 料 使 用 者 同 意 下 , 知 情 或 罔 顧 後 果 地 取 得 或 披 露 個 人 資 料 , 或 出 售 個 人 資 料 圖 利 的 行 為 訂 為 罪 行 。

蔣 先 生 表 示 : 「 今 天 , 互 聯 網 及 社 交 網 站 科 技 非 常 普 及 , 但 在 條 例 草 擬 之 時 , 尚 在 萌 芽 階 段 。 此 外 , 在 過 去 數 年 , 越 來 越 多 科 技 使 用 者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應 用 網 上 技 術 。 在 這 情 況 下 , 加 上 機 構 和 政 府 比 以 往 更 有 效 收 集 及 處 理 大 量 個 人 資 料 , 保 障 私 隱 比 以 前 變 得 更 為 切 身 及 重 要 。 目 前 條 例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經 得 起 時 間 的 考 驗 。 公 平 、 透 明 、 處 理 資 料 的 合 法 理 由 、 適 當 的 保 安 安 排 , 資 料 的 合 理 查 閱 等 概 念 仍 然 是 規 管 這 範 疇 的 基 石 。 」

他 補 充 : 「 不 過 , 社 會 的 一 般 共 識 是 收 緊 對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的 管 控 , 我 很 高 興 看 到 政 府 跟 進 建 議 , 提 供 更 大 的 私 隱 保 障 及 施 加 較 重 的 制 裁 。 有 些 由 公 署 提 出 的 建 議 , 政 府 已 表 明 不 會 跟 進 , 包 括 : ( a) 就 收 集 及 使 用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採 取 「 接 受 服 務 」 機 制 , ( b) 直 接 規 管 資 料 處 理 者 , ( c) 對 敏 感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更 大 保 障 , ( d) 賦 權 公 署 向 受 屈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判 給 補 償 及 對 嚴 重 違 反 私 隱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處 以 罰 款 。 我 會 透 過 公 眾 參 與 及 諮 詢 利 益 團 體 , 盡 力 令 這 些 建 議 再 被 納 入 考 慮 範 圍 。 」

蔣 先 生 一 方 面 對 加 強 香 港 的 保 障 資 料 法 律 持 前 瞻 性 態 度 , 另 一 方 面 他 相 信 社 會 是 需 要 在 尊 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利 與 其 他 權 利 ( 包 括 公 眾 及 社 會 利 益 ) 之 間 「 取 得 平 衡 」 。 蔣 先 生 認 為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等 同 「 互 相 尊 重 」 , 這 個 理 念 應 存 在 於 公 司 文 化 及 個 人 的 觀 念 之 中 。 他 主 張 尊 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應 融 入 商 業 過 程 及 機 構 的 營 運 程 序 。 他 進 一 步 建 議 , 要 做 到 真 正 以 客 為 本 及 尊 重 私 隱 的 機 構 , 必 須 整 個 機 構 全 面 性 應 用 , 動 員 所 有 員 工 。 最 高 管 理 層 的 推 動 尤 其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

蔣 先 生 的 工 作 價 值 - 專 業 操 守 及 誠 信 , 與 公 署 的 價 值 系 統 完 全 吻 合 。 公 署 是 個 非 常 注 重 工 作 表 現 及 效 率 , 並 時 刻 受 到 公 眾 監 察 的 機 構 , 在 具 有 豐 富 公 共 行 政 經 驗 的 蔣 先 生 領 導 下 , 公 署 的 表 現 會 更 為 出 色 。 蔣 先 生 在 擔 任 郵 政 署 署 長 期 間 , 於 2003 - 04 年 度 成 功 地 將 郵 政 業 務 轉 虧 為 盈 , 及 協 助 郵 政 署 建 立 著 重 客 戶 服 務 、 市 場 需 求 及 業 務 表 現 的 企 業 文 化 。

公 署 每 年 處 理 超 過 一 千 宗 投 訴 , 因 為 社 會 各 界 對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的 問 題 越 益 重 視 , 工 作 量 與 日 俱 增 , 公 署 還 要 面 對 招 聘 適 合 人 才 的 挑 戰 。 另 一 方 面 , 公 署 會 加 強 推 廣 及 教 育 方 面 的 工 作 , 以 促 進 私 隱 循 規 。 公 署 最 近 便 為 直 銷 行 業 發 出 有 關 收 集 及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的 指 引 。 蔣 先 生 表 示 : 「 自 從 發 生 八 達 通 事 件 後 , 很 多 公 司 希 望 就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取 得 我 們 的 指 導 , 因 此 我 們 發 出 這 份 指 引 。 我 們 希 望 公 司 在 跟 從 專 員 的 建 議 後 , 能 夠 提 升 與 客 戶 的 關 係 , 從 而 取 得 競 爭 優 勢 。 」

在 公 署 未 來 眾 多 的 推 廣 計 劃 中 , 其 中 一 項 是 與 中 學 的 通 識 教 育 有 關 。 另 一 項 目 則 針 對 大 學 , 公 署 計 劃 在 相 關 的 課 程 , 如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市 場 學 , 加 入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單 元 。

蔣 先 生 補 充 : 「 我 們 的 教 育 及 實 用 指 導 項 目 會 更 為 針 對 目 標 人 士 及 特 定 行 業 。 此 外 , 我 們 會 在 中 學 課 程 加 入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項 目 。 透 過 這 些 安 排 , 我 們 希 望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意 識 會 成 為 年 青 人 日 常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 例 如 , 他 們 會 留 意 到 社 交 網 站 的 陷 阱 , 知 道 有 責 任 保 護 自 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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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一 步 討 論 檢 討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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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左 至 右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何 健 華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黃 靜 文 、 私 隱 專 員 蔣 任 宏 及 公 署 首 席 律 師 郭 美 玲 出 席 政 府 在 十 一 月 四 日 舉 辦 的 公 眾 諮 詢 會

政 府 在 2009年 8月 至 11月 期 間 就 檢 討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下 稱 「 條 例 」 )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 其 後 , 政 府 在 2010年 10月 18日 發 表 了 「 檢 討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的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 , 邀 請 公 眾 進 一 步 討 論 加 強 條 例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保 障 的 立 法 建 議 。

為 了 向 社 會 各 界 表 達 公 署 對 有 關 立 法 建 議 的 立 場 , 及 聽 取 各 方 意 見 , 私 隱 專 員 蔣 任 宏 在 2010年 11月 至 12月 期 間 會 見 了 市 民 大 眾 及 有 關 界 別 人 士 , 希 望 社 會 各 界 能 夠 進 一 步 討 論 , 並 達 至 共 識 , 確 保 新 修 訂 的 條 例 能 夠 滿 足 市 民 大 眾 對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期 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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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眾 請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前 就 立 法 建 議 提 出 的 意 見 提 交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 第 4組 ) 【 郵 寄 ( 郵 寄 地 址 : 香 港 下 亞 厘 畢 道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東 座 364室 ) 、 傳 真 ( 傳 真 號 碼 : 2523 0565) 或 電 郵 ( 電 郵 地 址 : pdpo_consultation@cmab.gov.hk) 】 。

 
 
圖 片 收 集 及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調 查 報 告 - 八 達 通 日 日 賞 計 劃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 下 稱 「 專 員 」 ) 於 2010年 10月 18日 發 表 報 告 , 公 布 根 據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下 稱 「 條 例 」 ) 第 38( b) 條 就 八 達 通 獎 賞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 ) 及 其 控 股 公 司 - 八 達 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八 達 通 控 股 」 ) , 在 營 運 八 達 通 日 日 賞 計 劃 ( 下 稱 「 該 計 劃 」 ) 時 , 收 集 及 使 用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而 展 開 調 查 的 結 果 。

自 2010年 3月 底 , 該 計 劃 的 部 分 會 員 對 於 其 個 人 資 料 在 他 們 不 知 情 或 未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被 轉 移 予 第 三 者 作 直 接 促 銷 , 深 表 關 注 。 其 後 , 一 名 聲 稱 是 該 計 劃 的 參 與 商 戶 的 前 僱 員 的 人 士 , 向 傳 媒 及 公 署 表 示 ,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將 該 計 劃 的 會 員 個 人 資 料 出 售 給 該 參 與 商 戶 , 作 直 接 促 銷 用 途 。 鑑 於 事 件 的 嚴 重 性 , 專 員 於 2010年 7月 22日 展 開 調 查 , 以 確 定 八 達 通 控 股 及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有 否 違 反 條 例 的 規 定 。

完 成 調 查 後 , 專 員 認 為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在 收 集 及 使 用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過 程 中 , 違 反 了 條 例 保 障 資 料 第 1( 1) 原 則 、 第 1( 3) 原 則 及 第 3原 則 的 規 定 。

首 先 ,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為 認 證 客 戶 身 份 目 的 收 集 了 超 乎 適 度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身 份 證 號 碼 、 護 照 號 碼 、 出 生 證 明 書 號 碼 , 以 及 出 生 年 月 。 其 實 , 有 關 公 司 可 以 使 用 已 收 取 的 其 他 侵 犯 私 隱 程 度 較 低 的 個 人 資 料 ( 例 如 電 話 號 碼 及 住 宅 地 址 ) 以 達 致 同 樣 目 的 。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因 而 違 反 了 保 障 資 料 第 1( 1) 原 則 的 規 定 。

第 二 ,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沒 有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 確 保 已 清 楚 告 知 申 請 參 加 該 計 劃 的 客 戶 資 料 可 能 被 轉 移 予 甚 麼 類 別 的 人 。 另 外 , 其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均 以 不 合 理 地 細 小 的 字 體 印 製 , 並 以 寬 鬆 的 字 眼 描 述 資 料 承 讓 人 的 類 別 , 八 達 通 賞 獎 公 司 全 權 決 定 資 料 轉 移 予 誰 。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因 而 違 反 了 保 障 資 料 第 1( 3) 原 則 的 規 定 。

第 三 ,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在 沒 有 客 戶 的 訂 明 同 意 下 , 與 五 個 合 作 商 戶 分 享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 並 從 中 獲 得 金 錢 收 益 , 交 易 其 實 是 售 賣 個 人 資 料 。 雖 然 條 例 沒 有 禁 止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銷 售 個 人 資 料 , 但 此 舉 並 不 能 被 視 為 收 集 資 料 的 原 本 目 的 或 直 接 相 關 目 的 。 該 計 劃 的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沒 有 說 明 會 銷 售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以 取 得 利 潤 。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因 而 違 反 了 保 障 資 料 第 3原 則 的 規 定 。

依 據 條 例 第 50( 1) 條 , 如 專 員 認 為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及 八 達 通 控 股 正 在 違 反 或 已 經 違 反 條 例 規 定 , 而 違 反 情 況 令 到 違 反 行 為 將 持 續 或 重 複 發 生 是 相 當 可 能 , 則 專 員 可 向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及 八 達 通 控 股 送 達 執 行 通 知 。 然 而 , 專 員 注 意 到 八 達 通 控 股 已 公 開 聲 明 不 會 參 與 任 何 須 向 夥 伴 商 戶 提 供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以 作 促 銷 用 途 的 活 動 , 並 暫 停 登 記 新 會 員 。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又 向 專 員 書 面 承 諾 ( a) 徹 底 刪 除 及 銷 毀 過 量 收 集 得 來 的 個 人 資 料 ( b) 徹 底 刪 除 及 銷 毀 為 獲 得 金 錢 收 益 而 向 5間 夥 伴 商 戶 轉 移 的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 c) 重 新 設 計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的 描 述 和 展 示 , 讓 一 般 正 常 視 力 的 人 士 可 易 於 細 讀 ( d) 按 其 獨 特 性 質 來 列 出 資 料 承 讓 人 的 類 別 , 讓 人 以 合 理 的 程 度 了 解 個 人 資 料 會 被 移 轉 予 甚 麼 人 ( e) 日 後 如 要 轉 移 現 有 的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予 該 計 劃 下 的 參 與 商 戶 作 金 錢 收 益 , 必 須 取 得 客 戶 的 明 確 及 自 願 同 意 。

鑑 於 八 達 通 獎 賞 公 司 已 停 止 引 致 有 關 違 反 的 作 為 , 並 作 出 有 關 書 面 承 諾 , 專 員 認 為 持 續 或 重 複 違 反 行 為 的 機 會 不 大 , 所 以 沒 有 發 出 執 行 通 知 。

私 隱 專 員 蔣 任 宏 ( 中 ) 在 2010 年 10 月 18 日 舉 行 記 者 會 , 公 布 「 八 達 通 日 日 賞 計 劃 」 的 調 查 報 告


有 關 「 收 集 及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 的 常 問 問 題

公 署 於 2010年 10月 發 出 了 《 收 集 及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指 引 》 ( 下 稱 「 指 引 」 ) , 為 資 料 使 用 者 在 收 集 及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直 接 促 銷 活 動 提 供 實 用 性 指 引 , 以 符 合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下 稱 「 條 例 」 ) 的 要 求 。

以 下 是 一 些 常 問 問 題 及 答 案 , 協 助 資 料 使 用 者 理 解 指 引 的 內 容 :

1
資 料 使 用 者 可 以 向 客 戶 收 集 哪 些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銷 用 途 ?

一 般 來 說 , 客 戶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應 該 足 以 進 行 直 接 促 銷 。 如 要 收 集 更 多 資 料 以 進 行 客 戶 概 況 彙 編 及 分 類 , 從 而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 資 料 使 用 者 應 通 知 有 關 客 戶 , 提 供 這 些 額 外 資 料 完 全 屬 自 願 性 質 。 另 外 , 進 行 直 銷 活 動 通 常 不 需 要 收 集 敏 感 個 人 資 料 如 身 份 證 號 碼 。


2
公 司 甲 可 否 以 公 司 乙 的 名 義 促 銷 本 身 的 產 品 ?

如 有 關 情 況 令 客 戶 誤 以 為 是 公 司 乙 正 在 進 行 促 銷 該 公 司 的 產 品 /服 務 , 而 該 客 戶 基 於 這 信 賴 在 交 易 當 中 提 供 了 相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 此 舉 有 可 能 違 反 條 例 保 障 資 料 第 1( 2) 原 則 , 該 原 則 規 定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方 式 必 須 合 法 及 公 平 。


3
服 務 申 請 表 中 , 同 時 包 含 資 料 使 用 者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 以 及 有 關 將 收 集 的 資 料 用 於 促 銷 與 原 本 尋 求 的 服 務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 但 申 請 表 上 只 得 一 欄 讓 客 戶 簽 署 , 資 料 使 用 者 這 做 法 如 何 ?
 

若 有 關 資 料 使 用 者 這 樣 做 的 話 , 該 客 戶 只 可 有 兩 個 選 擇 ( i) 放 棄 申 請 服 務 ; 及 ( ii) 給 予 「 綑 綁 式 同 意 」 , 即 是 接 受 原 本 尋 求 的 服 務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同 時 , 須 接 納 資 料 使 用 者 對 其 資 料 所 訂 明 的 用 途 , 雖 然 他 其 實 是 反 對 有 關 訂 明 的 用 途 。 在 此 情 況 下 , 建 議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服 務 申 請 表 應 將 客 戶 同 意 購 買 服 務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部 分 , 與 客 戶 同 意 其 個 人 資 料 被 用 於 促 銷 與 他 原 本 尋 求 的 服 務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部 分 區 分 開 來 。 要 達 到 這 目 的 , 建 議 的 方 法 包 括 讓 客 戶 在 空 格 上 加 上 「 」 號 , 或 另 行 簽 署 , 表 明 是 否 同 意 把 其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訂 明 用 途 。


4
如 何 設 計 一 份 能 有 效 向 客 戶 溝 通 的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

首 先 ,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的 設 計 和 展 示 , 應 該 讓 擁 有 正 常 視 力 的 客 戶 易 於 細 讀 ; 第 二 ,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應 獨 立 處 理 , 內 容 不 應 含 混 於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服 務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中 ; 第 三 ,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所 使 用 的 語 言 要 易 於 理 解 , 避 免 使 用 法 律 詞 彙 或 晦 澀 難 解 的 詞 組 ; 第 四 , 公 司 可 提 供 服 務 台 或 查 詢 服 務 等 進 一 步 支 援 , 協 助 客 戶 了 解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的 內 容 。 另 外 , 資 料 使 用 者 應 考 慮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實 際 情 況 , 例 如 目 標 客 戶 的 特 徵 ( 如 年 齡 、 教 育 程 度 等 ) , 盡 力 使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內 的 訊 息 有 效 地 傳 遞 予 客 戶 。


5
資 料 使 用 者 可 否 在 其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中 , 使 用 類 似 「 公 司 不 時 訂 明 的 其 他 目 的 」 等 的 字 眼 , 來 描 述 機 構 使 用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
 

資 料 使 用 者 不 應 以 寬 鬆 及 模 糊 的 字 眼 描 述 使 用 目 的 , 以 掩 蓋 收 集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用 途 。 建 議 的 良 好 行 事 方 式 是 清 楚 述 明 直 接 促 銷 活 動 的 類 別 ( 例 如 促 銷 金 融 或 保 險 產 品 ) 。


6
資 料 使 用 者 可 否 在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中 , 使 用 「 能 提 供 客 戶 有 興 趣 服 務 資 訊 的 特 選 公 司 」「 所 有 業 務 夥 伴 」 , 來 指 明 資 料 承 讓 人 的 類 別 ?
 

資 料 使 用 者 不 應 以 寬 鬆 及 模 糊 的 字 眼 , 令 客 戶 無 法 合 理 地 確 定 資 料 承 讓 人 的 類 別 。 資 料 使 用 者 應 按 資 料 承 讓 人 的 特 點 釐 定 類 別 , 例 如 「 金 融 服 務 公 司 」 、 「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 等 。


7
資 料 使 用 者 可 否 從 公 共 領 域 ( 例 如 公 共 登 記 冊 ) 的 記 錄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銷 用 途 ?

如 有 關 公 共 登 記 冊 已 指 明 禁 止 把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 資 料 使 用 者 就 不 應 從 該 公 共 登 記 冊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銷 用 途 , 否 則 不 單 可 能 違 反 保 障 資 料 第 3原 則 , 亦 可 能 違 反 設 立 公 共 登 記 冊 的 相 關 條 例 。 如 有 關 公 共 登 記 冊 沒 有 指 明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目 的 , 機 構 則 須 考 慮 設 立 有 關 公 共 登 記 冊 的 背 景 , 及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合 理 期 望 , 以 決 定 是 否 使 用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被 直 接 促 銷 用 途 。


8
資 料 使 用 者 轉 移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予 夥 伴 公 司 作 跨 業 直 銷 活 動 時 , 是 否 需 要 通 知 其 客 戶 ?
 

資 料 使 用 者 應 考 慮 在 進 行 跨 業 直 銷 計 劃 前 先 通 知 客 戶 , 例 如 郵 寄 資 料 小 冊 子 通 知 他 們 計 劃 的 性 質 及 主 題 、 夥 伴 公 司 的 身 份 及 聯 絡 資 料 、 會 否 轉 移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 轉 移 資 料 的 種 類 , 以 及 防 止 夥 伴 公 司 不 當 使 用 資 料 的 措 施 。 轉 移 資 料 的 公 司 亦 可 考 慮 從 夥 伴 公 司 取 得 促 銷 資 料 , 讓 本 身 的 職 員 進 行 促 銷 活 動 。


9
資 料 使 用 者 可 否 將 其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 轉 移 給 其 他 公 司 以 獲 取 金 錢 收 益 ?
 

此 舉 通 常 不 會 被 視 為 收 集 資 料 的 原 本 目 的 或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 有 關 資 料 使 用 者 必 須 就 出 售 資 料 取 得 客 戶 的 明 確 及 自 願 同 意 , 否 則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會 承 受 違 反 條 例 的 保 障 資 料 第 3原 則 的 風 險 。 同 意 可 用 簽 署 或 勾 選 方 格 的 方 式 示 明 。


「 如 何 在 直 銷 活 動 中 保 障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 工 作 坊


為 加 強 資 料 使 用 者 對 《 收 集 及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指 引 》 內 容 的 了 解 , 以 及 在 收 集 及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直 接 促 銷 時 如 何 符 合 條 例 的 規 定 有 更 具 體 的 認 識 , 公 署 在 2010 年 11至 12月 期 間 舉 辦 了 五 場 工 作 坊 , 讓 全 港 所 有 相 關 的 從 業 員 參 加 。

在 工 作 坊 上 , 公 署 職 員 除 了 詳 細 講 解 指 引 的 內 容 , 更 親 身 與 參 加 者 分 析 不 同 個 案 , 及 進 行 小 組 討 論 。 工 作 坊 吸 引 了 近 500名 來 自 直 銷 、 銀 行 、 保 險 、 電 訊 等 不 同 行 業 的 人 士 參 加 。

 
圖 片 保 障 資 料 主 任 聯 會 消 息

「 資 料 外 洩 事 故 通 報 」 講 座


2010 年 9月 9 日 , 公 署 為 會 員 舉 行 講 座 , 介 紹 新 出 版 的 《 資 料 外 洩 事 故 的 處 理 及 通 報 指 引 》 , 及 如 何 使 用 新 製 作 的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培 訓 課 程 導 師 手 冊 》 。

私 隱 專 員 蔣 任 宏 與 會 員 討 論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的 議 題

「 如 何 進 行 私 隱 影 響 評 估 」 講 座

2010 年 6月 16日 , 公 署 邀 請 了 國 際 私 隱 專 家 Roger Clarke先 生 向 會 員 講 解 如 何 進 行 私 隱 影 響 評 估 。 Roger Clarke 先 生 是 一 位 專 長 於 監 察 及 私 隱 策 略 及 政 策 的 顧 問 , 亦 是 英 國 資 訊 專 員 辦 公 室 出 版 有 關 私 隱 影 響 評 估 書 刊 的 主 要 作 者 。
 
圖 片 查 詢 及 投 訴 數 字

查 詢 數 字:16,618

(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

按 查 詢 機 構 類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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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查 詢 性 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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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訴 數 字 :1,064

(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 )

按 被 投 訴 者 類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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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投 訴 性 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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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片 國 際 聯 繫

第 三 十 三 屆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論 壇

第 三 十 三 屆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論 壇 在 2010年 6月 3至 4日 在 澳 洲 達 爾 文 舉 行 。 出 席 者 包 括 澳 洲 、 香 港 、 韓 國 、 澳 洲 北 領 地 、 新 西 蘭 及 澳 洲 維 多 利 亞 省 的 私 隱 機 構 代 表 。 其 他 管 轄 區 的 私 隱 機 構 亦 派 代 表 以 觀 察 員 身 份 出 席 , 包 括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 日 本 消 費 者 廳 、 韓 國 通 訊 委 員 會 、 澳 門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 以 及 澳 洲 昆 士 蘭 、 南 澳 洲 及 澳 洲 首 都 特 區 。

與 會 者 就 普 適 運 算 、 雲 端 運 算 , 及 利 用 生 物 辨 識 資 料 作 門 禁 管 理 對 私 隱 的 未 來 影 響 , 分 享 意 見 。 他 們 亦 討 論 了 全 球 私 隱 執 法 網 絡 、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私 隱 機 制 、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的 資 訊 保 安 及 私 隱 工 作 小 組 、 國 際 資 料 保 障 及 私 隱 專 員 研 討 會 議 , 及 設 立 全 球 私 隱 標 準 的 進 度 。 」

會 上 , 會 員 同 意 成 立 科 技 工 作 小 組 , 由 香 港 擔 任 組 長 。 該 小 組 會 作 為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論 壇 的 焦 點 , 及 可 能 設 立 一 個 資 料 庫 , 匯 集 意 見 、 經 驗 、 個 案 簡 述 及 指 引 。 此 外 , 隨 著 論 壇 獲 得 的 支 持 亦 與 日 俱 增 , 成 員 同 意 擴 闊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的 成 員 數 目 。

第 三 十 二 屆 國 際 資 料 保 障 及 私 隱 專 員 研 討 會

2010年 10月 27至 29日 , 私 隱 專 員 蔣 任 宏 出 席 了 在 以 色 列 耶 路 撒 冷 舉 行 的 第 三 十 二 屆 資 料 保 障 及 私 隱 專 員 研 討 會 。 會 議 的 主 題 是 「 私 隱 : 世 代 」 。 在 會 議 上 , 私 隱 專 員 與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的 私 隱 機 構 代 表 , 一 同 探 討 新 科 技 和 新 一 代 的 用 戶 如 何 影 響 現 有 的 資 料 保 障 法 規 , 以 及 制 定 新 的 管 治 , 其 中 包 括 立 法 框 架 、 創 新 的 策 略 , 和 新 的 執 行 模 式 的 必 要 性 。 在 非 公 開 會 議 上 , 專 員 與 其 他 成 員 討 論 了 資 料 保 障 機 構 及 其 他 監 管 機 構 ( 如 競 爭 政 策 監 管 機 構 、 資 本 市 場 的 規 管 者 和 保 護 消 費 者 的 監 督 者 ) 之 間 的 合 作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參 與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跨 境 私 隱 執 法 安 排

在 2010年 8月 , 公 署 正 式 參 與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 下 稱 「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 ) 跨 境 私 隱 執 法 安 排 ( 下 稱 「 該 項 安 排 」 ) 。

該 項 安 排 是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各 成 員 經 濟 區 主 動 作 出 的 措 施 , 以 促 進 本 土 及 國 際 間 推 廣 和 執 行 資 料 私 隱 的 保 障 。 該 項 安 排 透 過 建 立 資 料 分 享 機 制 及 區 域 性 合 作 促 進 執 行 私 隱 法 例 , 從 而 提 昇 顧 客 與 公 司 對 涉 及 跨 境 資 料 流 通 的 電 子 商 貿 的 信 任 和 信 心 。

該 項 安 排 已 於 2010年 7月 16日 開 始 實 施 。 目 前 , 參 與 該 項 安 排 的 私 隱 執 法 機 構 共 五 個 , 包 括 澳 洲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加 拿 大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新 西 蘭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 以 及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香 港 在 參 與 該 項 安 排 後 , 可 以 聯 絡 其 他 參 與 的 私 隱 執 法 機 構 提 供 協 助 , 或 就 涉 及 經 濟 區 之 間 的 資 料 私 隱 調 查 及 執 法 事 宜 作 出 轉 介 , 以 及 進 行 同 時 聯 合 行 動 。 此 舉 可 提 高 香 港 一 直 以 來 在 增 加 跨 境 貿 易 增 長 方 面 的 成 果 。

舉 例 來 說 , 如 果 在 香 港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海 外 公 司 違 反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或 者 市 民 發 現 其 原 本 由 本 地 公 司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被 移 轉 予 海 外 人 士 , 並 遭 不 當 使 用 , 公 署 現 在 可 以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向 相 關 的 私 隱 執 法 機 構 尋 求 協 助 。 在 較 廣 的 層 面 來 說 , 如 果 一 間 業 務 遍 及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成 員 經 濟 區 的 國 際 公 司 被 發 現 侵 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 相 關 的 私 隱 執 法 機 構 可 以 合 作 調 查 事 件 。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研 討 會

2010年 9月 15至 18日 , 公 署 的 首 席 律 師 出 席 了 在 日 本 仙 台 舉 行 的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研 討 會 和 有 關 會 議 。 公 署 將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的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的 工 作 , 以 保 持 香 港 的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達 致 國 際 標 準 。

 

 
圖 片 公 署 最 新 製 作 / 發 出 的 宣 傳 刊 物 及 報 告

介 紹 公 署 工 作 及 條 例 內 容 的 短 片

公 署 最 近 製 作 了 一 段 短 片 , 透 過 一 名 市 民 到 訪 公 署 進 行 查 詢 作 引 子 , 從 而 向 觀 眾 介 紹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的 條 文 、 管 轄 範 圍 、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以 及 簡 介 公 署 的 架 構 及 職 能 、 處 理 投 訴 程 序 等 。

 

圖 片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中 的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私 隱 專 員 的 觀 點 》 ( 修 訂 版 )

公 署 出 版 了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中 的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_ 私 隱 專 員 的 觀 點 》 ( 下 稱 「 該 書 」 ) 的 修 訂 版 。 自 此 書 在 2006年 首 次 出 版 後 , 科 技 的 迅 速 發 展 對 市 民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產 生 了 深 遠 影 響 , 公 署 因 此 覺 得 有 需 要 修 訂 此 書 。 此 書 讓 讀 者 深 入 了 解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中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的 實 際 應 用 , 是 這 方 面 的 唯 一 參 考 書 籍 。

 

私 隱 影 響 評 估 資 料 單 張

公 署 在 7月 發 出 了 《 私 隱 影 響 評 估 資 料 單 張 》 , 解 釋 為 何 及 如 何 進 行 私 隱 影 響 評 估 , 以 及 作 出 私 隱 影 響 評 估 的 好 處 。

 

指 引 資 料

公 署 最 近 發 出 了 三 份 指 引 資 料 : 《 資 料 外 洩 事 故 的 處 理 及 通 報 指 引 》 、 《 閉 路 電 視 監 察 措 施 指 引 》 及 《 收 集 及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指 引 》 。

《 資 料 外 洩 事 故 的 處 理 及 通 報 指 引 》 , 協 助 資 料 使 用 者 處 理 資 料 外 洩 事 故 , 減 低 對 有 關 資 料 當 事 人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及 損 害 。

《 閉 路 電 視 監 察 措 施 指 引 》 旨 在 向 機 構 就 應 否 及 如 何 負 責 任 地 使 用 閉 路 電 視 提 供 建 議 , 並 協 助 機 構 了 解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有 關 收 集 及 妥 善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的 一 些 規 定 。

《 收 集 及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指 引 》 是 為 收 集 及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直 接 促 銷 活 動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提 供 實 用 性 指 引 。

 

圖 片 新 修 訂 的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表 格 及 資 料 概 覽

新 修 訂 的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表 格 已 於 2010年 9月 1日 起 生 效 。 為 協 助 市 民 提 出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 公 署 特 別 編 制 一 份 資 料 概 覽 , 以 問 答 形 式 解 釋 提 出 資 料 要 求 時 需 注 意 的 地 方 。

 


 

調 查 報 告

公 署 在 2010年 7月 30日 發 表 了 一 份 有 關 「 美 容 中 心 未 獲 取 客 人 同 意 把 其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至 第 三 者 」 的 調 查 報 告 。

 
圖 片 講 座 與 研 討 會
 

圖 片 2010年 10月 19日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蔣 任 宏 先 生 在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 創 新 與 科 技 系 列 - 傑 出 講 者 午 餐 會 議 」 發 表 題 為 「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挑 戰 」 的 演 講 辭 。

 

 

 

2010 年 11 月 27 日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蔣 任 宏 先 生 在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舉 辦 的 「 資 訊 科 技 會 議 2010: 資 訊 高 速 公 路 _ 聯 繫 香 港 與 地 球 村 及 會 計 師 可 如 何 增 值 」 上 發 言 。訊 科 技 會 議 2010: 資 訊 高 速 公 路 _ 聯 繫 香 港 與 地 球 村 及 會 計 師 可 如 何 增 值 」 上 發 言 。

 

圖 片 2010 年 11 月 13 日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蔣 任 宏 先 生 出 席 了 由 在 香 港 市 務 學 會 舉 辦 的 「 從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下 市 務 營 銷 何 去 何 從 」 研 討 會 。 ( 左 起 : 香 港 互 聯 網 協 會 主 席 莫 乃 光 先 生 、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總 幹 事 劉 燕 卿 女 士 、 香 港 市 務 學 會 主 席 嚴 啟 明 先 生 、 私 隱 專 員 蔣 任 宏 先 生 , 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市 場 學 系 教 授 及 市 場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劉 建 南 教 授 )

 

公 署 資 訊 科 技 顧 問 張 宗 頤 先 生 於 2010 年 9月 29 日 在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所 主 辦 的 「 香 港 國 際 電 腦 會 議 」 上 發 言 , 題 目 為 「 保 障 私 隱 由 設 計 階 段 做 起 」 。

 

以 往 的 公 署 通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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