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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引起的個人資料私隱問題

 
日期 : 2011年6月27日

私隱專員接獲三名藝人投訴被侵犯私隱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下稱「公署」) 今日接獲三名藝人投訴在家中被偷拍的私人生活照片被公開刋登於雜誌。

2.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 保障資料第1(2)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必須以合法及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個人資料。

3.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蔣任宏表示:「投訴人在自己家中被拍到全身赤裸及男女親密舉動的照片。初步可見,這些照片是當事人在不知情下從單位外遠處拍攝。證據顯示有關做法可能涉及以不公平的方法收集個人資料,即違反保障資料第1(2)原則。公署會按條例第38條就投訴展開調查。」

4.    「完成調查後,如發現有違反條例的情況,專員有權向違法的資料使用者送達執行通知,指令它採取步驟,糾正違反事宜。不依從執行通知的規定,會構成刑事罪行。可是,因條例未賦予專員權力就侵犯保障資料原則的資料使用者判處罰款、或向受屈者判給補償,專員向投訴人建議他們亦可同時考慮其他申訴途徑,例如進行民事訴訟。」

5.    蔣任宏接著表示:「投訴突顯了私隱與傳媒採訪自由之間的平衡這個更闊的議題,這是非常敏感及具爭議性的,必須謹慎處理。在這方面,法律改革委員會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在1998年及1999年先後發表了《纏擾行為》及《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的諮詢文件,並分別在2000年10月及2004年12月發表諮詢報告書,建議立法保障市民的私隱權利。立法會亦於2006年10月19日通過「立法規管偷拍行為」的議案。我希望政府能儘快帶領公眾討論有關議題,尋求社會共識,提高私隱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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