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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下稱「專員」) 蔣任宏今日(6月27日)出席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政府建議向每名18歲或以上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發放$6,000的計劃(下稱「該計劃」)澄清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下稱「公署」)的角色。
2. 蔣任宏表示:「公署在該計劃的主要參與是考慮政府的建議,將該計劃的登記人士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與入境事務處所持有的相關記錄進行核對,以確定他們是否符合資格。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下稱「條例」)第30(1)條,專員已於2011年6月14日同意有關核對程序。」
3. 「公署亦就該計劃的實施與政府多次作一般性的交換意見,以協助政府遵守條例的規定。不過,公署沒有涉及設計實施安排或探討其他方案,包括使用政府現有的發放款項系統,例如發放綜援及公共福利金的系統。這方面的工作等同向資料使用者提供法律意見及給予認可,這是不恰當的,因為它與公署以獨立法定機構身份執行條例的角色有所衝突。」
4. 儘管如此,為回應是否可以使用現有的發放款項系統這個問題,蔣任宏解釋條例的規定如下:「使用現有的發放款項系統,涉及使用以前從受惠人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例如銀行帳戶資料。根據條例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除非受惠人同意,否則只有是該計劃的目的是與原本收集資料的目的相同或直接有關時,才可以如此使用相關的個人資料。由於政府原本收集資料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而兩者的本質皆屬社會福利,關鍵問題是:發放$6,000的目的是甚麼?政府的文件提及『藏富於民』。若這是指社會福利或包括社會福利的意思,便符合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簡而言之,答案是視乎政府如何對該計劃定性。」
5. 有些評論員認為條例過於死板,專員應考慮彈性地應用有關條文,蔣任宏回應表示:「保障資料第3原則與國際的私隱標準相符。香港以法治作為其中一個基石,我必須一貫地應用法律,而不是為個別情況提供方便而扭曲法律。除非有法律豁免,否則我沒有酌情權偏離法律。在這方面,在目前的修訂條例工作中,公署曾向政府提出建議,讓公署可以據公眾利益而按個別情況在使用個人資料方面豁免受保障資料原則的管限。但在公眾諮詢後,政府於2010年10月決定不跟進該建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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