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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對一宗司法覆核的判決的回應
1. 國泰要求長期或經常因病請假的機艙服務員必須向公司披露過往12個月的醫療記錄,否則採取紀律程序。私隱專員裁定國泰違反保障資料第1(2)原則,因為在
受紀律程序的施行的影響下,個人資料的收集方法屬不公平。專員行使條例賦予他的權力,向國泰送達執行通知,要求它停止有關做法,並銷毀所有已收集的僱員醫
療記錄。
2. 國泰不滿專員的裁決,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於2008年2月27日進行上訴聆訊,由前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先生GBS為主席連同2位會員聽審。
委員會於2008年5月2日頒下裁決,一致維持專員作出的決定,駁回國泰的上訴。
3. 國泰不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院今天頒下判決,接受國泰的司法覆核,裁定上訴委員會及私隱專員敗訴。專員對於法院的判決感到失望,現
正研究判詞,資深大律師的初步意見是建議專員就判決作出上訴。
4. 根據法律規定,上訴須在28天作出。至於是否提出上訴,專員會考慮各種因素包括上訴的法理依據是否足夠、涉及公眾利益的程度;及公帑的合適運用。
5. 專員雖然對判決感到失望,但專員重申在作出有關的調查決定時,是以保障僱員的個人資料私隱的大前提下作出的,尤其是涉及僱主收集僱員的敏感病歷資料時,應只
能透過以合法及公平的手法收集。
6. 資料使用者須注意,該法庭裁決是基於個案的特別情況,不應藉此裁決而任意收集僱員的病歷紀錄,在收集僱員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僱員若
認為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可向專員作出投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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