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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日期 : 2006年10月26日

私隱專員的聲明

專員現就警監會的新聞稿作出下述聲明:

(a) 專員得悉警監會宣稱他「未有考慮在洩密事件中政府是否"資料使用者"」,以及他「迴避這個問題,並為求方便將責任推到警監會身上」。警監會網站顯示,它是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諮 詢組織,專責監察和覆檢公眾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警察的調查個案。警監會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仔細審閱投訴警察課提交的所有投訴調查報告,確保每宗個案都經過 徹底而公正的調查,然後才向警監會委員建議通過報告。秘書處的職能純粹是協助獨立於政府的警監會履行任務及職能。專員從來沒有質疑對事件中的有關資料使用 者是警監會(包括警監會委員及秘書處),而不是政府。

(b) 警監會表示「專員提出一切與警監會秘書處的書信來往,已有副本送交警監會主席」。這句有誤導成分,因為它令公眾產生錯誤印象,以為專員在調查過程中是與秘 書處通信,而不是警監會或警監會主席。事實上,專員所有信件的收件人都是警監會主席或警監會。回信總是由警監會秘書長代表警監會簽署,副本則送交其主席。 這事實顯示秘書處是為主席或警監會工作,又或是按主席或警監會的指示而行。

(c) 警監會新聞稿所提出的其他問題已在專員報告書及/或今日較早前發出的新聞稿內回應。

(d) 專員已公開其調查結果。如警監會不滿意專員的決定,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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