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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管 工 作
實 務 守 則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修 訂 本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 下 稱 「 守 則 」 ) 修
訂 本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日 起 生 效 。 守 則 修 訂 本 對 信 貸 提 供 者 透 過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的 中 央 資 料 庫 共 用 「 正 面 」 及 「 負 面 」 信 貸 資 料 制 訂 了 一 套 新 的 規 管 措 施 。
守 則 的 修 訂 本 載 有 嚴 格 的 資 料 保 障 措 施 , 以
確 保 在 擴 大 共 用 信 貸 資 料 的 範 圍 的 同 時 , 個 人 資 料 亦 得 到 相 應 程 度 的 保 障 。 公 署 定 下 了 一 個 24個 月 的 過 渡 期 , 令 信 貸 提 供 者 要 待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才 可 全 面 共 用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 以 顧 及 實 施 守 則 修 訂 本 對 現 有 信 貸 消 費 者 的 影 響 。 在 過 渡 期 間 , 信 貸 提 供 者 只 限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例 如 處 理 新 的 信 貸 申 請 ) , 才 可 使 用 新 的 正 面 資 料 。 這 項 措 施
可 確 保 在 這 24個 月 期 間 取 得 的 新 資 料 , 在 使 用 於 與 提 供 個 人 信 貸 有 關 的 其 他 用 途 前 , 可 有 效 地 反 映 出 借 款 人 的 信 用 可 靠 程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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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 隱 專 員 鄧 爾 邦 先 生 接 受 傳 媒 訪 問 , 解 釋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修 訂 本 的 詳 情 。 |
守 則 修 訂 本 另 一 項 重 要 的 保 障 措 施 , 是 規 定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每 年 須 聘 用 獨 立 審 核 人 ,
對 其 運 作 方 式 及 相 關 系 統 進 行 循 規 審 核 。 審 核 集 中 研 究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的 手 法 。 更 具 體 地 說 , 審 核 會 特 別 審 查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資 料 庫 內 的 信 貸 資 料
的 保 安 措 施 , 以 及 所 採 取 的 保 安 措 施 是 否 足 夠 及 有 效 , 以 符 合 守 則 修 訂 本 的 規 定 。 首 份 針 對 資 料 處 理 系 統 的 循 規 審 核 報 告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初 完 成 , 並 已 呈 交 公 署 審 閱 。 其 後 ,
私 隱 專 員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核 准 有 關 報 告 。
自 推 出 守 則 修 訂 本 以 來 , 公 署 一 直 收 集 市 民 在 這 方 面 的 查 詢 數 字 。 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 公 署 共 收 到 約 800宗 對 守 則 各 方 面 提 出 的 查 詢 。 查 詢 者 最 關 注 的 兩 項 問 題 是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他 們 可 查 閱 本 身 的 信 貸 報 告 , 以 及 信 貸 提 供 者 須 符 合 甚 麼 條 件 才 可 查 閱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的 資 料 庫 。
監
察 活 動 及 工 作 期 間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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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署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舉 行 新 聞 簡 報 會 , 發 表 《 監 察 活 動 及 工 作 期 間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實 務 守 則 草 擬 本 》 的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 |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 公 署 發 表 了 《 監 察 活 動 及 工 作 期 間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實 務 守 則 草 擬
本 》 的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 報 告 顯 示 市 民 一 般 對 公 署 擬 就 僱 主 可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使 用 監 察 設 施 , 在 工 作 間 收 集 僱 員 的 個 人 資 料 發 出 實 務 性 指 引 一 事 表 示 歡 迎 。
為 配 合 市 民 在 諮 詢 期 間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 公 署 的 結 論 是 在 目 前 階 段 必 須 對 監 察 活 動 及 工 作
間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問 題 作 出 審 慎 回 應 。 經 週 詳 考 慮 後 , 公 署 決 定 制 訂 一 套 「 最 佳 行 事 方 式 」 指 引 , 作 為 鼓 勵 僱 主 遵 守 規 定 的 初 步 措 施 。 這 項 決 定 是 考 慮 過 以 下 因 素 而 作 出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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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引 可 提 供 一 個 最 佳 方 案 , 以 平 衡 僱 主
的 合 法 權 益 及 僱 員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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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監 察 僱 員 的 濫 用 資 源 情 況 或 調 查 工 作
間 ( 包 括 家 居 ) 的 錯 失 時 , 指 引 可 給 予 僱 主 較 大 彈 性 及 酌 情 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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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 資 關 係 中 , 指 引 容 許 僱 主 採 用 自 行
規 管 措 施 , 以 符 合 規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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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引 容 許 僱 主 同 時 遵 守 其 他 規 管 措 施 ,
從 而 減 低 出 現 與 有 關 規 管 措 施 不 符 或 有 所 衝 突 的 情 況 。 |
公 署 現 正 草 擬 這 套 指 引 , 希 望 藉 此 對 工 作 間 的 監 察 活 動 提 供 一 致 及 連 貫 性 的 指 引 , 以 及
促 使 僱 主 在 僱 員 監 察 活 動 方 面 制 訂 明 確 的 政 策 。 僱 員 在 得 知 僱 主 會 按 照 指 引 保 障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益 時 會 較 有 安 全 感 。 指 引 能 否 收 到 成 效 , 最 終 須 視 乎 僱 主 是 否 願 意 作 出
承 擔 及 合 作 。 為 保 障 僱 傭 雙 方 的 權 益 , 公 署 相 信 所 有 負 責 任 的 僱 主 都 會 對 指 引 作 出 正 面 的 回 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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