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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3 公署年報_26

 

實 務 守 則

根 據 條 例 第 12(1)條 , 私 隱 專 員 可 核 准 及 發 出 實 務 守 則 , 就 條 例 的 任 何 規 定 ( 包 括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提 供 實 務 性 指 引 。 有 關 守 則 可 由 某 一 行 業 或 專 業 或 私 隱 專 員 制 訂 。 在 核 准 實 務 守 則 前 , 私 隱 專 員 須 諮 詢 守 則 所 適 用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代 表 團 體 , 或 他 認 為 合 適 的 其 他 有 利 害 關 係 的 人 。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的 修 訂

公 署 在 二 零 零 一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年 報 中 指 出 本 港 經 濟 持 續 下 滑 對 財 經 服 務 業 有 嚴 重 的 影 響 , 尤 其 是 個 人 信 貸 市 場 。 在 過 去 一 年 內 , 無 力 償 還 信 用 咭 欠 款 及 個 人 貸 款 的 人 數 據 報 顯 著 上 升 。

在 設 法 找 出 情 況 日 趨 轉 壞 的 箇 中 原 因 時 , 信 貸 提 供 者 認 為 問 題 的 核 心 在 於 它 們 無 法 評 估 借 款 人 的 信 用 可 靠 性 。 信 貸 提 供 者 目 前 在 處 理 信 貸 申 請 時 可 共 用 客 戶 的 負 面 信 貸 資 料 。 業 界 力 言 這 些 資 料 不 足 以 令 它 們 正 確 得 知 借 款 人 的 實 際 財 務 狀 況 。 它 們 要 求 擴 大 共 用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的 範 圍 , 包 括 透 過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共 用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 信 貸 提 供 者 的 意 見 是 有 效 地 共 用 資 料 有 助 作 出 較 佳 的 信 貸 風 險 管 理 , 可 避 免 它 們 在 資 訊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借 出 貸 款 。

圖片如 實 施 業 界 的 建 議 , 則 等 同 放 寬 現 有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 「 信 貸 守 則 」 ) 的 規 定 。 繼 業 界 代 表 及 政 府 官 員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舉 行 圓 桌 會 議 後 , 公 署 成 立 了 工 作 小 組 , 以 便 對 共 用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所 引 致 的 私 隱 問 題 作 深 入 研 究 。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 公 署 發 表 了 一 份 諮 詢 文 件 , 徵 求 市 民 對 建 議 中 的 各 項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保 障 條 文 的 意 見 。 該 等 條 文 的 設 計 主 要 是 藉 准 許 共 用 有 限 的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來 增 加 市 場 的 透 明 度 , 而 該 等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必 須 受 指 定 的 私 隱 保 障 及 管 制 措 施 規 管 , 以 保 障 信 貸 客 戶 的 權 益 。

圖片諮 詢 活 動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結 束 。 公 署 共 收 到 282份 來 自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的 回 應 。 諮 詢 結 果 反 映 出 市 民 的 共 識 是 個 人 破 產 及 個 人 欠 債 的 趨 勢 上 升 備 受 廣 大 市 民 關 注 。 如 不 對 破 產 問 題 作 出 處 理 , 可 引 致 消 費 者 對 信 貸 市 場 甚 至 整 體 經 濟 失 去 信 心 。 仔 細 考 慮 各 種 意 見 及 建 議 後 , 公 署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發 表 諮 詢 報 告 , 建 議 對 信 貸 守 則 作 出 修 訂 , 藉 此 推 出 一 個 規 管 共 用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的 新 監 管 架 構 。

個 人 欠 債 及 破 產 個 案 上 升 由 多 個 因 素 造 成 , 對 社 會 及 經 濟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 公 署 並 不 認 為 擴 大 共 用 信 貸 資 料 的 範 圍 是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的 良 方 妙 藥 , 但 相 信 加 強 信 貸 資 料 的 透 明 度 對 信 貸 提 供 者 及 借 款 人 雙 方 均 有 利 , 有 助 提 供 一 個 有 效 的 信 貸 環 境 及 建 立 負 責 任 的 借 貸 關 係 。 在 對 信 貸 守 則 作 出 修 訂 時 , 公 署 設 法 在 公 眾 利 益 與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益 之 間 求 取 平 衡 。 任 何 朝 著 這 個 目 標 的 解 決 方 案 都 無 可 能 滿 足 社 會 所 有 人 士 的 要 求 。 雖 則 如 此 , 鑑 於 情 況 嚴 峻 , 公 署 認 為 有 需 要 對 此 一 嚴 重 的 經 濟 發 展 情 況 作 出 審 慎 的 回 應 , 而 所 實 施 的 私 隱 保 障 措 施 亦 會 對 各 有 關 方 面 提 供 一 個 公 平 的 解 決 方 法 , 系 統 中 的 制 衡 措 施 包 括 私 隱 保 障 措 施 及 獨 立 的 循 規 審 核 , 可 明 確 保 證 各 界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利 並 不 會 因 而 遭 削 弱 。

信 貸 守 則 的 修 訂 本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刊 憲 及 於 同 年 六 月 二 日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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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聲 明/版 權 圖片所 有 版 權 屬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所 有 , 二 零 零 一 年 。圖片 免 責 聲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