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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動 報 告
- 關 於 私 隱 的 議 題
對
某 些 私 隱 問 題 的 回 應
警 方 建 議 在 公 眾 地 方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初 , 警 方 透
露 計 劃 在 某 些 公 眾 地 方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攝 影 機 , 以 協 助 管 理 人 群 及 防 止 罪 行 。 警 方
計 劃 以 港 島 中 區 蘭 桂 坊 為 試 點 ,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中 在 該 處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攝 影 機 。
這 項 宣 布 引 起 了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的 深 切 關 注 , 當 中 大 眾 尤 其 關 注 以 閉 路 電 視 攝 影 機 的 使 用 明 顯 缺 乏 監 管 、 錄
像 帶 記 錄 的 保 留 及 使 用 , 以 及 在 市 民 可 自 由 進 出 的 公 眾 地 方 進 行 攝 錄 可 能 侵 犯 私
隱 等 問 題 。
在 警 方 宣 布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的 計 劃 後 , 公 署 主 動 致 函 警 務 處 處 長 , 要 求 取 得 有 關 計 劃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其 後 ,
警 方 指 出 該 計 劃 是 警 方 的 公 眾 安 全 及 保 安 管 理 系 統 的 一 部 分 , 目 的 是 要 維 持 香 港
作 為 世 界 上 最 安 全 及 最 穩 定 的 地 方 之 一 。 警 方 在 蘭 桂 坊 試 驗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
目 的 主 要 是 加 強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及 方 便 管 理 人 群 。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環 節 與 「 收 集 」 資 料 原 則 有 關 。 有 關 原 則 規 定 須 為 了 與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職 能 直 接 有 關 的 合 法 目 的 收 集 資 料 , 以 及 資 料 的 收 集 是 必 需 的 , 並 且 須 以 合 法
及 在 有 關 個 案 的 情 況 下 屬 公 平 的 方 法 收 集 。 關 於 這 項 閉 路 電 視 監 察 計 劃 , 公 署 認
為 警 方 須 對 條 例 這 方 面 的 規 定 作 出 適 當 考 慮 。
在 香 港 , 公 眾 地 方 使 用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作 保 安 用 途 的 情 況 頗 為 普 遍 。 最 常 見 的 例 子 是 在 交 通 工 具 上 、 停 車 場
及 購 物 商 場 。 為 評 估 市 民 對 在 公 眾 地 方 安 裝 攝 錄 監 察 系 統 的 態 度 , 公 署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委 託 一 研 究 中 心 進 行 了 一 項 研 究 , 尤 其 希 望 得 悉 市 民 對 為 保 安 或 其 他 良
好 的 目 的 而 在 公 眾 地 方 安 裝 攝 錄 攝 影 機 的 認 識 及 接 受 程 度 。 如 市 民 一 般 接 受 在 公
眾 地 方 安 裝 監 察 攝 影 機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 則 研 究 會 調 查 大 家 的 態 度 會 否 因 個 人 影 像
被 記 錄 及 保 留 而 有 所 改 變 , 例 如 記 錄 駛 離 停 車 場 的 駕 駛 人 士 , 因 為 當 中 涉 及 私 隱
問 題 。 此 外 , 研 究 亦 涵 蓋 海 外 地 方 在 處 理 公 眾 地 方 的 攝 錄 監 察 系 統 所 涉 及 的 私 隱
問 題 的 經 驗 。
財 經 界 提 出 共 用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的 建 議
在 過 去 數 年 , 香 港 的 財 經
服 務 業 因 外 圍 及 本 港 經 濟 環 境 出 現 變 化 而 受 到 牽 連 。 銀 行 、 信 用 咭 發 咭 者 及 提 供
信 貸 的 其 他 持 牌 機 構 正 面 對 貸 款 欠 帳 及 拖 欠 清 還 信 用 咭 欠 款 的 比 率 大 幅 上 升 的 問
題 。 此 外 , 借 款 人 多 重 欠 帳 及 破 產 個 案 數 目 亦 持 續 上 升 。 雖 然 這 種 情 況 的 成 因 頗
多 , 但 財 經 規 管 者 及 業 界 均 認 為 這 種 趨 勢 顯 示 有 必 要 對 個 人 借 貸 採 取 更 嚴 謹 的 信
貸 評 估 方 法 。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 政 府
宣 布 召 開 高 層 圓 桌 會 議 , 討 論 應 付 個 人 欠 債 及 破 產 問 題 的 方 法 , 出 席 者 包 括 業 界
的 代 表 及 政 府 官 員 。 大 家 在 會 議 上 提 出 一 套 擴 大 信 貸 提 供 者 共 用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的
建 議 。 業 界 所 提 出 的 理 據 是 讓 信 貸 提 供 者 查 閱 及 使 用 借 款 人 的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 可
令 信 貸 提 供 者 對 它 們 客 戶 的 整 體 信 貸 風 險 有 較 深 入 的 理 解 。 這 類 資 料 亦 有 助 信 貸
提 供 者 可 根 據 獲 悉 的 資 料 , 對 目 前 或 將 來 的 信 貸 作 出 較 佳 決 定 。
信 貸 客 戶 及 市 民 大 眾 均 對
此 建 議 大 表 關 注 。 他 們 擔 心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可 能 在 未 經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 為 了 與 信
貸 評 估 無 關 的 目 的 而 向 其 他 人 士 披 露 , 例 如 一 般 承 保 商 、 地 產 代 理 , 甚 至 他 們 的
僱 主 。 此 外 , 亦 有 人 對 個 人 資 料 可 能 得 不 到 保 障 表 示 關 注 。 大 部 分 對 本 身 個 人 事
務 妥 加 管 理 的 負 責 任 信 貸 使 用 者 , 認 為 有 關 建 議 不 合 理 , 因 為 他 們 須 為 一 少 部 分
不 負 責 任 的 信 貸 使 用 者 的 不 當 行 為 而 提 供 更 多 私 人 資 料 。
如 實 施 業 界 的 建 議 , 則 等
同 放 寬 目 前 的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的 規 定 , 准 許 透 過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擴
大 共 用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的 範 圍 。 如 要 放 寬 目 前 守 則 的 任 何 規 定 , 任 何 改 變 均 須 在 提
供 所 需 保 障 措 施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 藉 以 對 信 貸 提 供 者 在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的 收 集 、 使 用
及 保 安 方 面 作 出 明 確 限 制 。 在 此 方 面 , 公 署 已 決 定 及 正 就 與 建 議 有 關 的 私 隱 問 題
編 製 諮 詢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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