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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動 報 告
- 法 律
檢
討 建 議 中 的 法 例
根 據 條 例 第 8(1)(d)條 的 規
定 , 私 隱 專 員 如 認 為 建 議 中 的 任 何 法 例 可 能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有 所 影 響 , 則 須 審 核
該 等 法 例 , 並 向 建 議 制 定 有 關 法 例 的 人 士 報 告 審 核 結 果 。 香 港 政 府 各 個 決 策 局 已
獲 通 知 , 盡 早 在 建 議 立 法 初 期 將 可 能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有 影 響 的 事 宜 知 會 公 署 , 以
便 私 隱 專 員 執 行 此 項 職 能 。 公 署 除 了 檢 討 由 上 述 途 徑 獲 知 的 建 議 中 的 法 例 外 , 公
署 的 法 律 部 亦 審 閱 在 政 府 憲 報 發 表 的 所 有 條 例 草 案 , 因 為 這 些 條 例 草 案 可 能 對 私
隱 有 所 影 響 , 所 以 需 要 作 出 評 論 。
在 本 年 報 期 內 , 公 署 共 對
五 條 建 議 中 法 例 提 出 詢 問 或 作 出 評 論 。 附 錄 二 載 有 公 署 在 本 年 報 期 內 對 建 議 中 的
法 例 的 評 論 的 撮 要 。
檢
討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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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隱專員鄧爾邦先生 |
自 條 例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生 效
以 來 , 公 署 在 日 常 運 作 中 間 中 會 遇 上 實 際 困 難 , 而 這 些 困 難 是 源 自 條 例 某 些 條 文
的 草 擬 方 式 。 為 能 盡 量 有 效 地 減 少 這 方 面 的 困 難 , 以 及 達 致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目 的 , 公 署 一 直 就 可 否 對 條 例 作 出 修 訂 一 事 與 民 政 事 務 局 進 行 商 討 。 至 目 前 為 止
, 曾 作 出 詳 細 討 論 的 事 項 全 屬 「 技 術 」 性 質 , 即 並 無 涉 及 任 何 基 本 概 念 。 公 署 希
望 將 建 議 中 的 修 訂 草 案 盡 量 簡 化 , 方 便 立 法 會 日 後 通 過 。 至 於 其 他 可 能 修 訂 的 屬
基 本 性 質 的 事 項 , 則 會 在 日 後 的 適 當 階 段 ,在 對 條 例 作 出 全 面 檢 討 時 詳 加 研 究 。
草 擬 委 託 書 擬 稿 已 在 本 年
報 期 以 前 送 交 律 政 司 評 論 。 在 本 年 報 期 間 , 公 署 、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律 政 司 曾 就 某 些
特 定 問 題 進 行 商 討 。 在 本 年 報 期 間 結 束 時 , 有 關 當 局 並 未 就 建 議 的 修 訂 事 項 確 訂
立 法 時 段 , 公 署 希 望 在 完 成 條 例 草 案 擬 稿 時 , 盡 快 取 得 所 需 的 立 法 時 段 。
公
署 對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釋 義 摘 要
條 例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生 效 以 來 , 甚 少 相 關 的 法 庭 判 例 , 因 而 缺 乏 條 例 條 文 釋 義 的 司
法 先 例 可 供 援 引 。 對 法 律 界 及 資 料 使 用 者 來 說 , 這 種 缺 乏 判 例 的 情 況 無 法 協 助 他
們 明 白 條 例 的 含 義 , 尤 其 是 條 例 中 一 些 複 雜 而 不 明 確 的 條 文 , 更 是 難 於 理 解 。
另 一 方 面 , 公 署 卻 收 到 大 批 根 據 條 例 提 出 的 投 訴 及 查 詢 個 案 。 多 年 以 來 , 公 署 在
履 行 職 務 時 , 在 處 理 投 訴 及 查 詢 個 案 的 過 程 中 , 已 對 條 例 的 相 關 條 文 有 本 身 的 見
解 , 並 盡 量 將 有 關 見 解 貫 徹 在 所 處 理 的 個 案 中 。 在 此 方 面 , 雖 然 根 據 條 例 的 規 定
, 私 隱 專 員 無 權 對 條 例 條 文 作 出 確 實 的 詮 釋 , 但 從 實 際 的 角 度 看 來 , 這 些 意 見 對
資 料 使 用 者 或 他 們 的 法 律 顧 問 顯 然 重 要 。
故 此 , 為 加 深 市 民 大 眾 對 條 例 的 理 解 , 公 署 計 劃 以 小 冊 子 的 形 式 出 版 條 例 釋 義 的
助 讀 資 料 , 協 助 大 家 了 解 條 例 的 規 定 。 公 署 在 本 年 報 期 間 已 擬 備 小 冊 子 , 以 期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底 出 版 該 本 小 冊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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