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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動 報 告 - 行 動
二
零 零 一 年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進 行 的 循 規 查 察 行 動
當 發 現 任 何 機 構 的 行 事 方 式 , 似 乎 有 違 條 例 規 定 時 , 公 署 便 會 展 開 循 規 查 察 行 動
。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 公 署 會 以 書 面 知 會 有 關 機 構 , 指 出 顯 然 與 條 例 規 定 不 符 的 事 宜
, 並 請 有 關 機 構 採 取 適 當 的 補 救 措 施 。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 有 關 機 構 會 自 動 作 出 承
諾 , 答 應 採 取 措 施 糾 正 涉 嫌 違 例 事 項 。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 有 關 機 構 會 就 如 何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 以 免 重 複 涉 嫌 違 例 事 項 , 向 公 署 尋 求 意 見 。
在 本 年 報 期 間 , 公 署 共 進 行 了 41次 循 規 查 察 行 動 , 對 資 料 使 用 者 涉 嫌 違 反 條 例 規
定 的 行 事 方 式 進 行 查 察 。 其 中 五 次 查 察 行 動 與 政 府 部 門 /法 定 機 構 的 行 事 方 式 有 關
, 其 餘 36次 則 涉 及 私 營 機 構 的 行 事 方 式 。
| 圖 表 - 14 循 規 查 察 行 動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
| 問
題 |
建
議 採 取 的 改 善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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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
門 網 絡 公 開 展 示 一 份 詳 列 退 休 人 員 的 出 生 日 期 的 通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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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 有 理 由 披 露 已 退
休 人 員 的 出 生 日 期 。 刊 登 個 人 資 料 時 , 必 須 加 倍 小 心 處 理 對 可 能 公 開 披 露
的 資 料 的 敏 感 性 。 只 有 符 合 展 示 目 的 的 資 料 才 可 公 開 展 示 出 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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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載
有 申 索 人 個 人 資 料 的 申 請 表 在 無 人 看 管 情 況 下 隨 意 丟 棄 於 廁 所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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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 置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的 舊 文 件 時 必 須 小 心 行 事 , 以 免 不 經 意 地 披 露 了 該 等 資
料 。 正 確 的 做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用 碎 紙 機 切 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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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互 聯 網 公 布 得 獎 者 名 單 時 披 露 了 得 獎 者 的 全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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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議 有 關 機 構 日 後 刊 登 得 獎 者 名 單 時 , 只 刊 登 得 獎 者 的 姓 名 或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如 須 同 時 刊 登 這 兩 類 資 料 的 話 , 則 應 避 免 刊 登 得 獎 者 身 份 證 的 全 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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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
職 者 求 職 面 試 時 須 提 供 他 們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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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可 在 準 僱 員 接 受 聘 用 後 才 可 收 集 他 們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 以 證 實 僱 主 已 遵 守
《 入 境 條 例 》 第 17J條 的 規 定 。 公 署 建 議 有 關 公 司 停 止 有 關 做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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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
流 動 電 話 用 戶 的 服 務 申 請 表 用 作 草 稿 紙 , 並 分 派 給 無 關 連 人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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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非 已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公 署 建 議 有 關 公 司 制 訂 指 引 , 提 醒 所 有 職 員 避 免 再
用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的 紙 張 , 以 防 不 經 意 地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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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
苑 停 車 場 的 訪 客 須 在 離 開 停 車 場 時 提 供 他 們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作 記 錄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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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建 議 停 車 場 的 管 理 公 司 採 用 「 雙 許 可 證 制 度 」 , 即
泊 車 人 士 在 駛 入 停 車 場 時 獲 發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在 駛 離 停 車 場 時 交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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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入 伙 的 私 人 屋 苑
業 主 在 取 回 臨 時 水 錶 按 金 時 須 提 供 他 們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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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建 議 有 關 管 理 公 司 停 止 有 關 做 法 , 因 業 主 可 憑 水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水 錶 按 金 收 據 申 請 發 還 按 金 。 |
| 向
登 記 用 戶 發 出 的 維 修 公 用 地 方 水 喉 通 知 書 中 列 示 其 他 人 士 的 姓 名 及 郵 寄 地 址
。 |
公 署 建 議 有 關 部 門 修 訂 有 關 維 修 通 知 書 , 避 免 列 示 其 他
須 負 責 的 人 士 的 姓 名 及 郵 寄 地 址 。 如 登 記 用 戶 的 郵 寄 地 址 與 有 關 樓 宇 的 地 址
不 同 , 則 應 向 有 關 用 戶 寄 出 個 人 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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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用 事 業 機 構 的 過
期 維 修 單 在 無 人 看 管 情 況 下 遺 留 在 停 車 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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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建 議 有 關 機 構 規 定 受 聘 的 承 辦 商 就 收 發 機 密 文 件 的
運 作 程 序 作 出 檢 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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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樣 查 核 「 匿 名 」 招 聘 廣 告
公 署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二 日 發 出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實 務 守 則 》 (下 稱 「 守 則 」 )。 守 則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禁 止 刊 登 直 接 要 求 求 職 者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 卻 沒 有 述 明 刊 登 廣 告 者 身
份 的 「 匿 名 」 招 聘 廣 告 , 例 如 要 求 求 職 者 將 履 歷 寄 往 郵 政 信 箱 , 但 卻 沒 有 披 露 僱
主 身 份 的 招 聘 廣 告 , 便 違 反 了 守 則 的 規 定 。
公 署 在 守 則 實 施 前 已 查 閱 超 過 6,000份 刊 登 在 本 港 主 要 報 章 的 招 聘 廣 告 。 其 中 約 有
25%直 接 要 求 求 職 者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的 「 匿 名 」 廣 告 。 公 署 就 此 發 出 了 超 過 1,500封
勸 籲 信 , 提 醒 有 關 人 士 注 意 守 則 的 規 定 。
自 守 則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以 來 , 公 署 每 日 均 查 閱 本 港 各 主 要 報 章 及 招 聘 副 刊 的 招 聘 廣 告 , 以 查 核
當 中 的 「 匿 名 」 廣 告 , 以 及 那 些 直 接 要 求 求 職 者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 但 又 不 披 露 身 份
的 廣 告 刊 登 者 。 公 署 向 這 些 人 士 寄 出 勸 籲 信 、 守 則 及 《 僱 主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者 指
引 》 小 冊 子 , 提 示 他 們 注 意 守 則 的 規 定 。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底 的 一 段 期 間 , 公 署 共 抽 樣 查 閱 了 215,755則 招 聘 廣 告 , 發 現 其 中 12.3%(26,542則
)並 無 依 從 規 定 。 有 關 廣 告 刊 登 者 在 這 些 招 聘 廣 告 中 直 接 要 求 求 職 者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 卻 沒 有 披 露 自 已 的 身 份 。 公 署 共 向 這 些 廣 告 刊 登 者 發 出 13,734封 警 告 通 知 , 並
發 現 其 中 兩 個 個 案 的 廣 告 刊 登 者 重 複 違 反 規 定 ; 公 署 在 向 有 關 人 士 發 出 超 過 10封
警 告 通 知 而 對 方 仍 無 改 善 後 , 決 定 對 此 兩 宗 個 案 進 行 正 式 調 查 。 ( 圖 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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