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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私
隱 專 員 簡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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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 爾 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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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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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獲 委 任 為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 有 機 會 在 香 港 和 國 際 間 推 動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利 , 實 在 深 感
榮 幸 。
我 感 到 非 常 幸 運 的 , 是 前
任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在 香 港 倡 導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過 程 中 早 奠 下 了 穩 固 的 基 礎 。 可
以 說 的 是 , 香 港 市 民 不 單 享 有 媲 美 世 界 其 他 司 法 地 區 的 全 面 性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益
, 而 且 對 這 些 權 益 有 明 確 的 理 解 。 由 此 可 見 ,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 「 條 例
」 )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公 署 」 )的 努 力 已 收 成 效 , 令 市 民 了 解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真 正 價 值 。 更 重 要 的 是 , 這 價 值 已 廣 為 社 會 所 認 同 。
這 是 公 署 的 第 六 份 年 報 ,
覆 蓋 期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在 本 年 報 期 間 , 公 署
須 應 付 不 斷 上 升 的 工 作 量 , 尤 其 是 在 查 詢 及 投 訴 個 案 方 面 。 自 投 入 服 務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六 年 內 , 公 署 共 處 理 了 超 過 93,000宗 查 詢 及 接 近 3,000宗
投 訴 個 案 。 這 些 統 計 數 字 告 訴 了 我 最 少 兩 件 事 。 第 一 , 公 署 的 工 作 十 分 繁 重 ; 第
二 , 明 顯 地 香 港 市 民 越 來 越 著 重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 這 是 一 件 值 得 高 興 的 事
, 因 為 一 方 面 這 反 映 出 私 隱 已 成 為 社 會 確 認 的 人 權 , 身 為 一 名 律 師 , 我 很 希 望 能
夠 見 到 私 隱 權 利 能 夠 根 據 法 例 規 定 自 由 及 公 平 地 執 行 。 另 一 方 面 , 投 訴 個 案 的 數
字 亦 反 映 出 公 署 應 該 繼 續 努 力 , 促 使 資 料 使 用 者 , 尤 其 是 私 營 機 構 及 中 小 型 企 業
, 依 從 法 例 的 規 定 。
我 個 人 認 為 , 無 論 是 一 般
私 隱 或 較 具 體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 尊 重 私 隱 都 是 後 文 明 及 先 進 社 會 的 指 標 。 我 相 信
我 任 內 的 工 作 範 圍 之 一 , 是 帶 領 公 署 成 功 邁 向 一 個 長 遠 的 目 標 , 就 是 向 市 民 灌 輸
尊 重 他 人 私 隱 的 意 識 。 這 即 是 說 , 透 過 公 署 在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方 面 的 策 略 及 積 極 措
施 , 希 望 能 夠 在 提 升 保 障 私 隱 方 面 取 得 更 大 的 成 果 。
我 亦 渴 望 能 夠 藉 此 長 遠 目
標 來 鼓 勵 公 營 或 私 營 機 構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 使 他 們 能 夠 把 私 隱 的 概 念 融 入 機 構 的 核
心 文 化 內 。 就 此 , 我 亦 明 白 到 公 署 必 須 摒 除 一 般 人 對 條 例 的 誤 解 , 以 為 它 是 強 加
於 資 料 使 用 者 身 上 的 專 橫 規 定 。 事 實 剛 好 相 反 , 遵 守 條 例 的 規 定 其 實 能 夠 為 機 構
帶 來 莫 大 的 好 處 , 特 別 是 私 營 機 構 。
本 人 深 信 , 在 競 爭 劇 烈 的
經 濟 體 系 中 , 例 如 香 港 , 尊 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有 助 商 業 機 構 加 強 本 身 的 競 爭 力 。 良
好 的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措 施 能 讓 顧 客 分 辨 出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優 劣 , 這 只 會 對 業 務 帶 來 好
處 , 因 此 值 得 機 構 認 真 考 慮 採 用 。 實 際 上 , 美 國 早 已 將 這 樣 的 論 據 付 諸 行 動 , 許
多 大 型 機 構 已 聘 請 總 私 隱 主 任 , 直 接 向 行 政 總 裁 負 責 。 對 香 港 來 說 , 這 做 法 可 能
尚 未 成 氣 候 , 但 卻 值 得 大 家 深 思 , 因 這 意 味 著 個 人 資 料 的 管 理 是 必 須 要 勇 於 承 擔
和 負 責 任 的 。 這 是 實 行 企 業 管 制 措 施 的 表 現 , 亦 是 良 好 企 業 管 理 這 個 更 大 概 念 的
一 個 主 要 部 份 。
如 果 可 以 將 這 方 面 的 注 意
力 轉 移 至 電 子 商 貿 市 場 上 的 話 , 有 充 份 證 據 顯 示 (包 括 公 署 每 年 進 行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 網 上 購 物 消 費 在 整 體 消 費 佔 一 個 如 此 低 的 百 分 率 , 主 要 是 因 為 缺
乏 管 制 所 引 致 。 無 數 的 意 見 調 查 顯 示 , 本 港 的 消 費 者 想 控 制 自 己 的 個 人 資 料 , 就
如 想 控 制 自 己 的 個 人 消 費 一 樣 。 特 別 對 網 上 世 界 的 隱 形 交 易 而 言 , 這 種 意 欲 尤 為
強 大 。 這 種 無 形 交 易 , 使 準 消 費 者 害 怕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會 在 未 經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被
他 人 使 用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 黑 客 活 動
, 以 及 網 上 騙 案 等 , 都 是 社 會 關 注 的 問 題 , 這 種 種 疑 慮 亦 成 為 了 拓 展 電 子 商 貿 的
絆 腳 石 。
顯 而 易 見 的 一 點 , 是 消 費
者 要 求 電 子 商 貿 的 賣 家 嚴 格 管 制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 可 惜 大 眾 所 得 到 的 訊 息 , 是 資
訊 科 技 界 往 往 利 用 科 技 去 蒐 集 他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多 於 保 障 顧 客 的 身 份 。 結 果 是 顧 客
的 憂 慮 始 終 驅 之 不 散 , 大 家 對 此 情 況 實 在 不 應 感 到 驚 訝 。 釋 除 這 些 疑 慮 的 其 中 一
個 方 法 , 是 本 港 的 網 上 賣 家 主 動 就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益 編 製 及 發 出 電 子 商 貿 賣
家 專 業 守 則 。 這 些 專 業 守 則 屬 自 願 性 質 的 自 我 規 管 措 施 , 簽 訂 守 則 各 方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及 互 相 監 管 。
見 到 公 署 能 夠 在 年 內 推 行
的 一 項 主 要 計 劃 達 致 預 期 的 效 果 , 我 感 到 十 分 高 興 。 公 署 編 製 的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實 務 守 則 》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生 效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專 業 人 士 提 出 訴 求 , 希 望 公 署
能 夠 指 導 他 們 如 何 能 夠 把 條 例 的 規 定 應 用 在 招 聘 、 僱 傭 及 遣 散 等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事
宜 上 。 公 署 很 樂 意 地 為 他 們 編 製 守 則 , 將 條 例 的 技 術 性 條 文 轉 化 為 務 實 性 的 指 引
。 除 了 充 份 反 映 出 公 署 與 商 界 的 緊 密 合 作 外 , 更 值 得 高 興 的 是 , 公 署 憑 此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的 亞 洲 人 力 資 源 獎 頒 獎 典 禮 上 贏 取 了 人 力 資 源 傑 出 貢 獻 獎 。
年 內 , 公 署 進 行 了 兩 項 重
大 計 劃 , 包 括 編 製 《 監 察 活 動 及 工 作 期 間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實 務 守 則 》 , 以 及 修 訂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
首 項 計 劃 , 即 《 監 察 活 動
及 工 作 期 間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實 務 守 則 》 , 是 應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發 表 的 《 侵 犯 私 隱 的 民 事 責 任 諮 詢 文 件 》 的 建 議 而 編 製 的 。 該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公 署
發 表 一 套 「 為 僱 主 、 僱 員 及 公 眾 人 士 提 供 實 用 的 指 引 」 的 實 務 守 則 。 在 考 慮 過 顧
問 就 其 他 司 法 區 的 經 驗 提 交 的 報 告 後 , 公 署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完 成 上 述 守 則 的 草
擬 本 , 並 以 諮 詢 文 件 的 形 式 發 表 該 守 則 草 擬 本 。
這 是 一 項 十 分 繁 重 的 工 作
, 公 署 需 要 顧 及 各 方 面 利 益 , 甚 具 挑 戰 性 。 一 方 面 , 管 理 階 層 有 權 控 制 業 務 上 的
資 產 及 資 源 ; 另 一 方 面 , 僱 員 在 工 作 間 應 該 被 尊 重 , 其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亦 應 該 受 到
保 障 。 為 求 平 衡 雙 方 面 的 權 益 , 實 務 守 則 草 擬 本 主 要 環 繞 兩 項 重 要 原 則 : 透 明 度
和 相 稱 性 。
我 覺 得 這 項 計 劃 是 公 署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經 常 面 對 的 挑 戰 的 典 型 例 子 , 須 設 法 在 不 妥 協 的 情 況 下 協 調 不 同 的 利
益 。 條 例 詳 細 臚 列 了 公 署 的 職 責 , 而 我 們 的 責 任 就 是 要 以 高 度 專 業 的 手 法 履 行 有
關 職 責 。 我 們 亦 視 自 己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私 隱 權 益 先 鋒 。 話 雖 如 此 , 我 們 亦 深
明 在 私 隱 事 宜 上 不 能 只 顧 及 某 一 方 面 的 利 益 , 而 須 要 設 法 包 容 其 他 權 益 。 只 有 這
樣 , 我 們 才 能 制 訂 良 好 的 政 策 。 在 意 義 上 , 實 際 可 行 的 政 策 才 可 稱 得 上 是 良 好 的
政 策 。 故 此 , 在 制 訂 政 策 時 , 我 們 必 須 先 達 成 共 識 , 才 能 找 出 實 際 的 解 決 方 案 。
實 際 上 , 這 即 是 說 , 私 隱 權 益 是 不 應 該 凌 駕 其 他 權 益 , 例 如 公 眾 利 益 。
這 觀 點 帶 出 了 公 署 在 處 理
另 一 項 主 要 工 作 時 所 採 取 的 處 理 手 法 。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下 半 年 起 ,
財 經 界 開 始 面 對 越 來 越 嚴 峻 的 困 難 。 這 個 問 題 就 是 持 續 上 升 的 信 用 咭 及 個 人 貸 款
欠 帳 額 , 以 及 大 幅 上 升 的 破 產 申 請 數 目 。 雖 然 困 難 的 主 因 是 經 濟 不 景 所 導 致 , 但
問 題 的 源 頭 其 實 頗 為 複 雜 。 各 政 府 部 門 / 機 構 及 財 經 界 代 表 廣 泛 討 論 的 結 果 , 是
建 議 放 寬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 讓 銀 行 共 用 他 們 提 供 予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作 信 貸 報 告 及 評 分 之 用 的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
公 署 明 白 到 , 在 現 代 人 的
生 活 中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是 有 必 要 的 , 亦 是 全 球 化 社 會 中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環 。 雖 然 在
其 他 司 法 區 , 例 如 美 國 及 英 國 , 早 已 共 用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 但 這 項 建 議 畢 竟 涉 及 敏
感 的 私 隱 問 題 。 從 這 些 司 法 區 取 得 的 經 驗 顯 示 , 讓 銀 行 及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共 用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 對 有 良 好 信 貸 記 錄 的 借 款 人 有 好 處 , 包 括 可 專 享 為 他 們 而 設 的 新
產 品 及 服 務 , 以 及 較 優 惠 的 利 率 等 等 。 故 此 , 我 們 必 須 設 法 找 出 一 個 能 夠 維 護 公
眾 利 益 及 推 動 香 港 經 濟 復 蘇 的 方 案 , 在 保 障 私 隱 權 利 之 餘 , 亦 有 助 財 務 機 構 解 決
困 難 。
展 望 將 來 , 我 相 信 公 署 會
面 對 更 多 複 雜 的 問 題 , 例 如 監 察 公 眾 活 動 的 攝 影 系 統 、 智 能 咭 、 生 物 識 辨 科 技 及
中 央 醫 療 記 錄 等 , 全 部 都 需 要 用 以 上 提 及 的 方 案 解 決 問 題 。 此 外 , 本 人 亦 相 信 在
不 久 將 來 , 香 港 可 能 需 要 慎 重 考 慮 如 何 處 理 私 隱 與 資 訊 自 由 等 問 題 。 在 一 些 司 法
區 , 專 員 要 身 兼 私 隱 專 員 及 資 訊 專 員 兩 職 。 對 一 些 人 來 說 , 這 看 似 有 利 益 衝 突 ,
但 就 層 面 較 廣 的 言 論 自 由 和 資 訊 自 由 而 言 , 私 隱 的 定 義 可 能 需 要 重 新 釐 訂 。
本 人 認 為 , 未 來 五 年 可 說
是 公 署 的 發 展 期 , 在 工 作 上 可 能 需 要 考 慮 新 的 方 向 , 例 如 擴 大 條 例 的 管 轄 範 圍 ,
以 涵 蓋 目 前 不 屬 條 例 範 圍 的 私 隱 問 題 。 雖 然 任 何 對 公 署 的 基 本 職 能 及 職 權 作 出 的
檢 討 都 必 須 有 充 份 的 理 據 作 支 持 , 但 這 方 面 的 確 有 明 顯 的 需 要 , 因 為 好 些 與 私 隱
有 關 的 問 題 目 前 是 沒 有 任 何 政 府 部 門 或 法 定 機 構 受 理 的 。 這 即 是 說 , 被 侵 權 人 士
唯 有 選 擇 啞 忍 自 己 的 私 隱 受 到 侵 犯 , 或 是 採 取 民 事 訴 訟 行 動 。 不 過 , 這 兩 種 做 法
都 似 乎 有 欠 理 想 。
另 一 個 選 擇 是 重 新 介 定 公
署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 以 納 入 資 訊 方 面 的 職 能 。 這 種 職 能 合 併 的 新 趨 勢 已 在 歐 洲 出 現
, 我 們 會 留 意 它 的 發 展 及 對 香 港 的 影 響 。
肯 定 地 說 , 隨 著 世 界 經 濟
復 蘇 , 跨 境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將 會 增 加 , 香 港 必 須 確 保 私 隱 權 益 受 到 充 份 保 障 。 這 樣
說 來 , 我 們 須 重 新 研 究 條 例 中 唯 一 仍 未 生 效 的 條 文 -條 例 的 第 33條 。 第 33條 與 跨 境
資 料 傳 輸 有 關 , 是 根 據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的 嚴 格 規 例 而 訂 。 基 本 上 , 這 些 規 例
訂 明 任 何 與 歐 盟 成 員 國 進 行 貿 易 的 非 成 員 國 均 須 申 請 「 合 格 」 證 明 , 以 示 其 私 隱
保 障 法 例 符 合 歐 盟 的 資 料 保 障 要 求 。 若 得 不 到 該 「 合 格 」 證 明 的 話 , 非 成 員 國 便
須 制 訂 私 隱 保 障 體 制 , 在 原 則 上 符 合 歐 盟 綱 領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障 方 面 的 規 定 。 若 無
法 符 合 歐 盟 「 合 格 」 要 求 的 話 , 非 成 員 國 便 會 受 到 制 裁 。 如 歐 盟 國 家 與 非 成 員 國
之 間 的 貿 易 涉 及 跨 境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的 話 , 有 關 的 制 裁 或 許 會 妨 礙 彼 此 間 的 貿 易 。
在 作 出 結 論 前 , 本 人 想 再
強 調 早 前 提 到 的 一 點 。 明 顯 地 , 香 港 市 民 非 常 重 視 他 們 的 私 隱 權 利 。 即 使 在 紐 約
及 華 盛 頓 發 生 的 九 一 一 事 件 後 , 亦 無 法 動 搖 香 港 人 維 護 及 保 障 私 隱 權 的 決 心 。 由
此 , 我 認 為 私 隱 權 已 普 遍 被 香 港 人 接 受 , 認 知 程 度 亦 越 來 越 高 。 而 政 府 和 社 會 在
此 事 上 沒 有 作 出 輕 率 的 反 應 , 值 得 嘉 許 。
總 括 來 說 , 香 港 若 要 維 持
已 建 立 在 保 障 及 尊 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利 方 面 的 良 好 聲 譽 , 將 需 要 解 決 許 多 重 大 的
問 題 。 事 實 上 , 大 家 必 須 經 常 保 持 警 覺 , 因 為 私 隱 並 不 是 一 個 靜 止 的 概 念 , 而 是
與 時 俱 進 的 。 在 公 署 邁 向 另 一 發 展 階 段 之 際 , 本 人 幸 好 有 一 群 盡 心 盡 力 的 同 事 從
旁 襄 助 。 在 群 策 群 力 下 , 本 人 相 信 我 們 定 能 繼 續 維 護 香 港 的 私 隱 權 益 , 並 且 繼 續
得 到 世 界 上 與 我 們 有 良 好 工 作 關 係 的 司 法 區 的 尊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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