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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通 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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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份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通 訊 , 向 機 構 提 供 有 關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的 良 好 行 事 方 式 的 指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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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通 訊 ( 網 上 版 本 )
(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通 訊 )
2008 年 8 月 第 2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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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英國及加拿大的保障個人資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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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起:加拿大卑斯省資訊及私隱專員大衛‧ 勞奇德利先生、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先生、英國資訊專員李察‧ 湯馬斯先生及副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關綺蘿女士,出席2008 年2 月27 日舉行的公開論譠,分享三地資料保障的經驗。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先生邀請了英國資訊專員李察‧湯馬斯(Richard Thomas )先生及加拿大卑斯省資訊及私隱專員大衛‧勞奇德利(David Loukidelis )先生兩位海外講者,出席2008 年2 月27 日在香港舉行的公開論壇,從監管機構角度分享有關資料保障的進展及經驗。

吳先生表示:「由於個人資料私隱已成為影響我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社會問題,企業應以保障私隱為一項競爭優勢及經營業務的必須條件。論壇提供寶貴機會,讓公營及私人機構直接向分別在英國及加拿大卑斯省負責資訊及私隱權的兩位專員了解有效的資料保障及防止洩漏方法。」

湯馬斯先生指出:「現時政府及私人機構收集的個人資料數量十分龐大,足以全面重組我們的日常活動,我們幾乎在所有日常活動中都會留下「電子足跡」。」

湯馬斯先生進一步舉例說明:「私隱法規並非白紙黑字的簡單解決方法。我們公署採取的做法是呼籲收集資料作商業或打擊罪惡用途的機構,考慮是否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其現行做法或所採取的每項新措施,而不論其是收集新資料或新類型的資料共享。例如,無人會反對在機場及火車站設置閉路電視,但我們會質疑是否有需要只為打擊恐怖主義而在每個街角安裝閉路電視。我們新制定的閉路電視守則已禁止使用有麥克風的攝錄機。我們對於以反恐為由建議推行的生物識別技術身分證有保留,亦對強制保留電訊流量數據的建議有顧慮。」

勞奇德利先生說:「在加拿大,人們對這議題的觀點也有所改變,要求以反恐或打擊罪行為理由採取新保安措施的機構證明其沒有進行不可告人活動的呼聲越來越高。」加拿大有人建議讓警方可因緊急情況在無司法機關授權及無須證實為必須下,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披露個人的私人資料以供調查。勞奇德利先生表示:「我們應十分警剔,確保要求公職人員時常證實行使侵擾程度較多的權力的必要性。我想關鍵是我們應繼續在默許政府擬採取的措施前,要求政府證明該等措施是必須的。」

圖片近期香港發生了一連串資料洩漏事件。不過,這問題並非香港獨有。在英國,皇家稅務及海關總署(徵稅機關,亦為兒童福利行政機關)遺失了兩隻沒有加密的光盤,當中載有2,500 萬項兒童福利金的個人資料,包括700 萬項個人銀行資料;國防部遺失了過去十年表示有意加入軍方人士的60 萬項資料;而美國艾奧瓦州駕駛標準機構的外判公司則遺失了300 萬個名字和地址。銀行也被發現將裝有銀行結單、貸款申請書及醫療保險拒絕受保函的膠袋棄置在路旁。上述龐大的數字讓你震驚?有時少量數字的洩漏可以叫人更擔憂,今年較早前,部份法院督察部遺失了50 或60 名人士的高度敏感資料﹕ 罪行受害人、見證人及警方情報的資料。

回應遺失資料的問題,國際上日益接受的共識是在嚴重個案中為強制規定作出違反保密責任的通知。

加拿大現時有三項法律建議設立強制責任,規定遺失資料的機構要通知其客戶。然而,這些法例對防止資料洩漏的效用仍然存疑。勞奇德利先生說:「我們仍然要問:這些法例有實際好處嗎?而且現時已有人擔心這些洩漏通知會否多至讓人麻木。我認為通知應留待重大個案中使用,風險評估顯示此舉有助受影響人士保護自己。」

湯馬斯先生說:「在英國,強制發出通知仍未成為共識,目前做法是內閣秘書長規定所有在政府部門發生的重大資料遺失須向我署報告。不過,這樣會出現瑣碎通知的風險。我收到的40 個報告中,最少兩個只是報告遺失了一個檔案。此外,若你在每次出現遺失時都通知每名有關人士,這些通知受注意的程度就會下降。這並非純粹有關保安的問題,資料遺失的情況幾乎無論如何一定會出現,現時的優先問題應是制止違規事件。我們不應只是叫人不要違反,而是要防止有更多的損害出現。在這方面,我認為澳洲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方法可取,他們正在界定損害的嚴重性,以便監管機關可針對目前的情況採取行動。」

根據香港現有法律,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非刑事罪行。在大部份情況下,會發出執行通知,只有不遵守執行通知才構成罪行。吳先生說:「規定作出強制通知不一定可以防止資料洩漏。不過,有一定理由相信,在某些情況下,若在發生個人資料洩漏事件初期,執行有關通知制度,應可控制資料洩漏的擴散,從而盡量減低被洩漏資料人士受到的損害,尤其是有大量人士的資料被洩漏,而被遺失或竊取的是敏感的私人資料。」

英國已實施一個資料使用人登記制度,證明相當成功。湯馬斯先生表示:「這是一個簡便的制度,只要求資料使用人向我提供基本資料。該制度提高了資料使用人的透明度及問責性,但對其沒有繁苛的要求。有關資料在我們收到投訴或須進行調查時特別有用,為我署職員提供了一個著手處理個案的起點。」

湯馬斯先生再說:「我們的理念是作為監管機構,我們須要簡化資料保障法,盡量使希望遵守該法律的廣泛人士易於遵循,但要使不擬採取正確做法的少數人更難得逞。」

加拿大沒有登記制度,但公共機構有責任就其設有的各個個人資料數據庫或資料庫設立名錄,並讓公眾可查閱該等名錄。這有助提高透明度及問責性,並讓人們知道甚麼機構保留了其資料,以及該機構保留的是何類資料和作甚麼用途。勞奇德利先生說:「另一個好處是你可與資料使用人溝通,不單為執法,而是為促進良好做法,以及協助彼等遵守其在有關法律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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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個案
成功檢控個案

一名醫生沒有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被定罪

一名醫生(下稱「該醫生」)在2008 年2 月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19 條,罰款1,000 元。

這是條例實施以來首宗根據第19 條(沒有依從查閱資料要求)定罪的個案。很多投訴顯示,資料使用者並不認真處理這些要求。公署希望資料使用者會從這次定罪汲取教訓,以認真的態度處理查閱個人資料要求,採取足夠的措施,確保符合條例的規定。

條例第18 條規定,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證實是否持有他或她的個人資料,以及要求它們提供一份該等資料的複本。而條例第19 條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的40 日內,依從該項要求。如資料使用者不能在40 日內完全或部分依從該項要求,他須在該期間以書面將這情況告知資料當事人,並說明理由。他還須在該期間屆滿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完全依從該項要求。

在2007 年5 月,一名病人(A女士)向該醫生首次提出查閱資料要求,要求該醫生提供自2006 年6月至2007 年4 月期間該醫生持有關於A女士的醫療記錄副本。該醫生沒有在接獲查閱資料要求的40 日內回覆A 女士,A女士於是向公署作出投訴。經公署介入後,該醫生在2007 年7月向A 女士提供了她所要求的資料。公署並向該醫生發出警告。

圖片2007 年7 月,A 女士向該醫生提出第二次查閱資料要求,要求該醫生提供自1993 年1 月至2007 年7 月期間該醫生持有關於A 女士的醫療記錄副本。該醫生再次沒有在接獲查閱資料要求40 日內回覆A 女士,A 女士因而向公署作出投訴。私隱專員遂將個案轉交警方向該醫生作出檢控。

經調查後,根據條例第64(10) 條,該醫生被控違反條例第19 條的規定。該醫生承認控罪,被判罰款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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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調解個案
成功調解個案

收集住戶資料辦理智能卡

為在大廈屋苑安裝智能卡系統,物業管理公司(「該公司」)要求住戶提交申請表格,當中要求每名住客提供他們的出生日期、香港身份證號碼、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及租約副本等資料(統稱「該等個人資料」)。一名住客認為該公司索取過多的個人資料,因此向公署投訴。

基於投訴人最終未有向該公司提供該等個人資料,公署決定向該公司採取查察行動。該公司向公署表示,收集住客該等個人資料的目的,是要核實住客的身份以及保安用途。

圖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1 原則的規定,資料使用者須為了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收集資料,而收集的資料屬足夠便可,不應超乎適度。

經公署調解後,該公司採取了適當的糾正措施,即時停止向智能卡的申請人收集「該等個人資料」,並修改有關的申請表格,以及銷毀已收集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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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消息

新修訂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先生早前於2008 年1 月4 日在憲報上刊登新修訂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下稱「表格」),表格並於2008 年4 月1 日起生效。

圖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18 條,市民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例如政府部門或私營機構,告知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以及提供一份該等資料的複本。而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要求後四十日內作出回應,依從或拒絕依從(如符合條例第20 條的理由)查閱資料要求,否則有可能觸犯條例第64(10) 條所訂的罪行,被檢控定罪的話,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第3 級罰款)。

新修訂的表格讓市民及機構能夠更瞭解查閱資料要求的涵蓋範圍,以及他們的權利和責任。市民在提出查閱資料要求時,必須採用專員新修訂的表格,否則有可能會被拒絕其要求。表格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填寫,填妥的表格應直接送交有關的資料使用者,以作辦理。

新修訂的表格可於公署的網下載,亦可在公署的辦事處(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 號12 樓)或各區的民政事務處索取。


私隱關注運動2008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將會聯同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等7 個地區的亞太區私隱機構, 於2008 年8 月24 日至30 日,舉行為期一個星期的「私隱關注運動」,向區內人士傳遞保障及尊重私隱的重要性。今年的主題是「論私隱你有份」。

圖片香港區方面,公署會在這個星期安排多項不同類型的推廣活動。在8 月25 日,將會舉行「私隱關注運動2008 」的開展儀式,為是項運動揭開序幕;在8 月26 日,會舉行與地產代理監管局合辦的「地產代理業保障私隱活動」動儀式,向業界推廣保障客戶個人資料的重要性;在8 月27 日,將舉辦特別為保障資料主任聯會會員而設的研討會,公署邀請了專業人士向會員講解使用手機及分享軟件的保安措施。

另外,是次運動的另一重點,是公署聯同香港青年協會及澳門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合辦名為「論私隱你有份」國際短片創作比賽,歡迎港澳區中學生參加。參加者透過策劃及拍攝短片,宣揚尊重及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重要。而比賽的結果會於8 月28 日的頒獎典禮上公佈。

在8 月29 日,公署會為年青人舉辦一場公開講座,邀請電腦專家教導他們有關電腦的保安知識,同時亦會出版一本安全使用電腦的小冊子,屆時會派發予與會者,歡迎學校索取。

時間表  
8月25 日 「私隱關注運動2008 」開展儀式
8月26 日 「地產代理業保障私隱活動」動儀式暨
「認識《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講座
8月27 日

研討會

題目:

手提電話的保安措施

Foxy共享軟件的保安研究

8月28日 「論私隱 你有份」國際短片創作比賽頒獎典禮
8月29日

“用「腦」你至醒”講座

(出版以年青人為對象的小冊子 ─「 電腦安全你要知 個人資料你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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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
Feb
教育及職業博覽2008

公署在2008年2月21至24日參加了由貿易發展局舉辦的「教育及職業博覽2008」,向求職者及青少年宣傳保障個人資料隱,例如求職時被要求提供個人資料須注意事項。


28
Mar
與澳門個人資料公室主任會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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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3月28日,澳門個人資料辦公室主任陳海帆女士(左)率團親臨公署,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先生(右)就兩地的保障私隱的工作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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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May
資料保障公開論壇

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關綺蘿女士在2008年5月31日,出席由香港互聯網協會及專業資訊保安協會主辦的「資料保障公開論壇」(“Data Protection Public Forum”),向與會人士講解條例的規定。


3
June
訪問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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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6月3日,加拿大the University of Ontari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Canada 的學生到公署訪問,公署派員向學生講解條例在香港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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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資料主任聯會消息

全體會員會議暨午餐聚會

在 2008年 1月 25日,超過 80名聯會會員出席了全體會員會議。

會議的題目是「如何妥善處理查閱資料要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先生及公署職員,向會員講解新修訂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並與會員剖析公署以往處理與查閱資料要求有關的個案。

會後,公署為會員安排了午餐聚會,使他們在輕鬆的環境下分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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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入境處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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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資料主任聯會會員在2008 年6月6日參觀入境處博物館。入境處職員與會員互相交流資料保障方面的心得,及介紹博物館的各個展區,讓會員對入境處的工作及歷史有更深入的認識。

這是繼上年聯會舉辦參觀國泰城的另一次參觀活動,會員都覺得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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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私隱小貼士
保障私隱小貼士 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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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數碼化年代,我們很容易儲存及傳輸資料,例如我們會將公司的檔案儲存在USB手指(即USB可攜儲存裝置)上,然後帶回家中,待完成工作後,再將檔案透過Foxy傳送到公司的電腦,方便快捷之餘,又可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很多人亦樂於採用,但他們往往忽略這些儲存及傳送個人資料的工具存在資料外洩的風險。

以下便是兩個保障私隱的小貼士:

"USB 可攜儲存裝置"

不少人都會將資料儲存在USB手指上,不過USB手指攜帶方便之餘,亦相當容易遺失,導致個人資料外洩。因此,用戶如要將個人資料儲存在USB手指內,應先將檔案加密,又或是將整枝USB手指加密。市面上有一些內建加密功能的USB手指,部分使用指紋辨識作認證,部分則使用密碼(如備有U3功能的手指)。不過若現已有一些沒有內建加密功能的USB手指,也可以使用 TrueCrypt 程式(http://www.truecrypt.org/ ), 將USB手指進行加密。被TrueCrypt 加密了的USB手指,當接駁到電腦時,用戶必需先輸入密碼才可以對USB手指進行任何存取,否則便不能讀取其內容,確保用戶的資料不易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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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分享軟件"

近來很多人亦慣常使用一些檔案分享軟件(如BT,Foxy等)作檔案傳送,例如可能會將公司的檔案傳送到家中,雖然非常高速,但由於P2P網絡往往充斥著不法軟件及檔案,用戶無法知道檔案是否安全,萬一被植入了木馬程式或電腦病毒,你的電腦就等同於中門大開,不單只電腦內的資料可任人存取,你的電腦更可能被操控,向其他電腦發出攻擊,無辜成為罪人。另外,部分P2P軟件需要用戶開啟大量網絡傳送埠,同樣有機會令電腦更容易受到網絡襲擊。

因此,用戶在使用Foxy軟件時,必須小心設定其「上載資料夾」,方法很簡單,在Foxy「共享資料夾」的設定版面上,剔走不想設定為共享的資料夾即可。

是否這樣就安全?還未可以,用戶亦需小心設定Foxy中「下載資料夾」的位置,因為Foxy亦會自動將「下載資料夾」中的所有資料分享到網上,給其他 Foxy用戶搜尋及下載。因此,建議的設置是:「下載資料夾」的位置設定為一個純粹用作Foxy下載的空白資料夾,並經常清理其中不應被分享的資料╱檔案。

其實,最重要的是我們要有保障私隱的意識,只要時刻警覺,作好防範措施才不會讓重要的資料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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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及查詢數字

公署接獲的查詢及投訴(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查詢數字 : 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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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數字 :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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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公署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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