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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通 訊 18

 
圖 片
這 份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通 訊 , 向 機 構 提 供 有 關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的 良 好 行 事 方 式 的 指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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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通 訊 ( 網 上 版 本 )
(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通 訊 )
2007 年 第 18期

 
專 員 隨 筆

從 國 際 角 看 保 障 私 隱 的 問 題

私 隱 , 從 來 不 是 個 人 的 事 情 。 擔 任 專 員 兩 年 以 來 , 在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工 作 上 , 得 到 各 方 面 的 支 持 , 對 此 , 我 深 感 欣 慰 。

對 已 發 展 國 家 的 人 來 說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保 障 , 是 重 要 的 人 權 議 題 , 在 這 方 面 , 公 署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 此 外 , 公 署 亦 盡 力 令 本 港 的 私 隱 法 例 符 合 我 們 國 際 商 業 夥 伴 的 要 求 , 特 別 在 電 子 商 貿 方 面 , 使 香 港 能 夠 成 為 國 際 商 業 樞 紐 。

本 地 方 面 , 我 們 積 極 處 理 影 響 市 民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社 會 議 題 , 並 得 到 社 會 各 界 的 支 持 。 國 際 上 , 我 一 直 與 其 他 司 法 區 的 私 隱 專 員 就 熱 門 的 私 隱 問 題 交 換 意 見 及 分 享 資 訊 。 其 實 , 與 海 外 私 隱 機 構 聯 絡 , 一 起 商 討 共 同 關 注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問 題 , 亦 是 我 的 法 定 職 責 之 一 。

公 署 一 向 也 有 與 其 他 司 法 區 的 保 障 私 隱 官 員 保 持 聯 繫 。 自 1992年 起 , 公 署 開 始 與 澳 洲 及 新 西 蘭 就 保 障 私 隱 方 面 的 規 例 、 新 科 技 、 處 理 查 詢 和 投 訴 等 問 題 交 換 意 見 。 這 夥 伴 關 係 在 2005年 正 式 命 名 為 「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 , 成 員 包 括 澳 洲 (聯 邦 及 省 辦 事 處 )、 新 西 蘭 、 南 韓 及 香 港 的 私 隱 機 構 。 在 最 近 一 次 首 度 在 港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 各 成 員 定 一 起 舉 行 一 項 區 域 性 的 推 廣 活 動 o「 私 隱 關 注 運 動 」 , 在 8月 26日 至 9月 1日 期 間 , 舉 行 一 連 串 精 彩 的 活 動 , 提 高 亞 太 區 內 的 保 障 私 隱 意 識 。

在 政 府 間 的 層 面 , 公 署 一 直 積 極 參 與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下 稱 「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 ) 電 子 商 貿 督 導 小 組 之 下 的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的 會 議 。 在 2004年 ,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制 定 了 保 障 私 隱 機 制 , 並 由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各 部 長 核 准 。 目 前 ,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正 著 手 落 實 應 用 私 隱 機 制 於 跨 境 移 轉 個 人 資 料 的 情 況 上 。 我 亦 有 參 與 「 跨 境 私 隱 規 則 研 究 小 組 」 的 工 作 , 以 期 制 訂 一 套 《 跨 境 私 隱 規 則 》 。 這 些 規 則 符 合 並 落 實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的 私 隱 原 則 , 規 管 私 人 機 構 在 跨 境 移 轉 或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的 情 況 。 在 現 今 的 電 子 年 代 , 這 些 規 則 對 於 成 員 國 之 間 建 立 信 任 基 礎 , 尤 其 有 利 。

本 年 初 , 一 班 政 府 私 隱 專 家 、 資 料 保 障 機 構 、 學 者 、 商 界 及 消 費 者 代 表 , 在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實 施 保 障 私 隱 機 制 的 首 個 技 術 支 援 研 討 會 上 , 討 論 了 《 跨 境 私 隱 規 則 》 的 發 展 及 商 界 對 《 跨 境 私 隱 規 則 》 的 使 用 。 由 於 成 員 國 在 實 施 保 障 私 隱 機 制 方 面 的 程 度 有 所 不 同 , 因 此 採 用 了 極 具 彈 性 的 「 自 選 方 式 」 施 行 模 式 。 各 成 員 會 在 6月 舉 行 第 二 次 研 討 會 , 以 決 定 採 取 甚 麼 步 驟 去 落 實 這 些 跨 境 合 作 機 制 。

以 上 的 保 障 私 隱 措 施 與 香 港 有 若 干 程 度 的 關 連 , 為 我 們 帶 來 寶 貴 的 經 驗 。 從 國 際 層 面 去 思 考 私 隱 問 題 , 能 讓 我 們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利 的 發 展 有 更 平 衡 的 看 法 。

吳 斌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2007年 6月

專 題
網 絡 上 的 私 隱

圖 片 十 年 前 , 很 少 人 會 想 像 得 到 , 把 錄 像 或 個 人 檔 案 上 載 到 互 聯 網 , 會 如 此 普 遍 及 流 行 。 更 少 人 會 預 料 到 此 舉 可 以 影 響 個 人 私 隱 。

今 天 , 把 家 庭 錄 像 或 個 人 相 片 放 到 網 上 這 個 看 似 單 純 的 舉 動 , 可 能 會 引 來 反 感 。 試 想 一 下 , 你 在 某 個 周 末 參 加 朋 友 的 生 日 派 對 , 其 後 發 覺 你 在 一 個 尷 尬 時 刻 被 人 以 手 提 電 話 拍 攝 下 來 的 情 景 , 被 人 張 貼 在 網 上 任 人 觀 看 。 當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在 網 上 被 公 開 之 後 , 誰 人 會 存 取 資 料 或 後 果 會 如 何 , 便 再 也 不 由 你 控 制 。

現 時 , 有 關 人 際 網 絡 的 網 站 或 個 人 網 頁 越 來 越 普 遍 , 尤 其 年 青 一 輩 更 為 喜 愛 。 網 站 如 YouTube、 MySpace及 Facebook載 有 大 量 的 個 人 資 訊 , 包 括 相 片 及 日 誌 , 是 時 尚 的 溝 通 媒 介 , 藉 此 與 朋 友 和 家 人 溝 通 、 或 認 識 其 他 人 。

去 年 11月 ,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向 小 四 至 小 六 學 生 進 行 了 一 項 網 上 溝 通 行 為 調 查 1。 結 果 顯 示 19.9%的 受 訪 者 有 以 網 上 日 記 與 朋 友 溝 通 (女 23.4%, 男 16.6%)。 主 要 的 閱 讀 對 象 是 同 學 /朋 友 (78.9%), 其 次 是 網 上 結 識 的 朋 友 (32.6%)。
突 破 亦 於 2005年 對 年 齡 介 乎 10至 29歲 的 青 少 年 進 行 了 一 項 有 關 網 上 日 記 的 調 查 2。 結 果 顯 示 99.7%的 受 訪 者 曾 閱 讀 網 上 日 記 , 而 75.5%曾 寫 作 網 上 日 記 。 題 材 包 括 生 活 瑣 事 (72.8%)、 朋 友 相 處 (70.8%), 以 及 學 業 /事 業 問 題 (62.4%)。 日 記 的 內 容 包 括 抒 發 情 感 (88%)、 生 活 瑣 事 (85.1%)及 朋 友 /身 邊 發 生 的 事 情 (75.4%)。 調 查 發 現 大 部 份 青 少 年 容 許 他 人 閱 讀 他 們 的 日 記 ?.5%的 受 訪 者 容 許 他 人 閱 讀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內 容 , 而 66.2%則 容 許 網 上 瀏 覽 者 閱 讀 他 們 的 日 記 。

兩 項 調 查 同 時 顯 示 , 年 青 人 視 網 上 日 記 為 一 種 溝 通 工 具 , 用 來 表 達 他 們 的 感 覺 、 想 法 及 日 常 事 情 。 私 隱 專 員 吳 斌 表 示 : 「 私 隱 在 乎 於 如 何 尊 重 其 他 人 的 資 料 。 我 很 高 興 看 見 年 青 人 能 夠 打 開 心 扉 與 外 界 溝 通 , 這 是 一 件 很 好 的 事 情 。 但 是 , 年 青 人 需 緊 記 在 披 露 敏 感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時 候 , 要 極 為 小 心 。 」

公 署 接 獲 有 關 以 電 子 方 式 不 當 披 露 個 人 資 料 的 投 訴 數 目 , 亦 有 上 升 的 趨 勢 , 由 2005年 的 22宗 上 升 至 2006年 的 37宗 , 今 年 第 一 季 則 有 26宗 。 就 個 案 的 性 質 來 說 , 大 部 分 (52宗 )是 投 訴 個 人 , 而 餘 下 的 (18宗 )是 投 訴 公 司 。 其 中 一 宗 個 案 , 是 投 訴 人 在 一 間 店 舖 與 人 吵 架 , 其 後 發 現 過 程 竟 被 錄 下 及 上 載 到 一 個 公 眾 網 站 。 在 另 一 些 個 案 中 , 投 訴 人 不 滿 網 站 未 經 他 們 的 同 意 而 張 貼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 因 此 向 公 署 投 訴 網 站 管 理 員 。

澳 洲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目 前 正 為 檢 討 私 隱 法 例 而 諮 詢 當 地 年 青 人 的 意 見 , 發 覺 他 們 對 於 在 網 上 張 貼 相 片 持 有 不 同 的 觀 點 。 根 據 經 驗 , 有 些 年 青 人 認 為 你 擺 姿 勢 拍 照 , 已 表 示 你 多 少 有 些 同 意 讓 那 張 相 片 張 貼 到 網 上 3

基 本 上 , 互 聯 網 已 經 徹 底 地 改 變 了 分 享 相 片 的 模 式 。 你 或 可 爭 辯 , 我 有 權 把 自 己 的 相 片 張 貼 在 自 己 的 網 頁 。 至 於 你 的 朋 友 , 他 們 有 沒 有 權 力 阻 止 你 在 互 聯 網 上 展 示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呢 ?

為 了 鼓 勵 年 青 人 尊 重 別 人 的 私 隱 , 公 署 正 與 澳 洲 、 新 西 蘭 及 南 韓 手 合 作 , 在 暑 假 期 間 舉 辦 「 2007年 私 隱 關 注 運 動 」 。 其 中 一 項 活 動 , 是 與 年 青 人 對 私 隱 看 法 有 關 的 寫 作 比 賽 。 年 青 人 可 以 藉 此 表 達 他 們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觀 感 , 尤 其 是 網 上 私 隱 。 你 會 希 望 別 人 在 網 上 張 貼 你 的 資 料 之 前 徵 求 你 的 同 意 嗎 ? 如 果 要 制 定 網 誌 私 隱 規 則 , 應 該 如 何 在 網 上 披 露 資 料 方 面 制 定 守 則 ? 這 些 問 題 都 值 得 年 青 人 深 思 。


1調 查 結 果 全 文 可 於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網 頁 瀏 覽 (www.hkcs.org/news/press/2007press/press20070420.htm)。

2調 查 結 果 全 文 可 於 突 破 網 頁 瀏 覽 (
www.breakthrough.org.hk/ir/researchlog.htm)。

3請 瀏 覽 澳 洲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網 頁 (
www.alrc.gov.au/inquiries/current/privacy/talk/youngpeople1.htm)
獲 取 更 多 相 關 資 料 。

投 訴 個
成 功 定 罪 個 案

個 案 1

一 名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 下 稱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 不 遵 從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發 出 的 執 行 通 知 , 因 而 違 反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下 稱 「 條 例 」 )第 64(7)條 。 案 件 在 2006年 12月 27日 在 荃 灣 裁 判 法 院 第 二 法 庭 進 行 聆 訊 ,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承 認 違 反 條 例 第 64(7)條 , 被 判 罰 款 5000元 。

一 名 欠 款 人 曾 向 一 財 務 公 司 借 貸 , 並 提 供 投 訴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為 其 諮 詢 人 。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受 財 務 公 司 委 託 追 收 欠 款 人 借 款 , 並 將 投 訴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在 公 眾 地 方 張 貼 。

私 隱 專 員 認 為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公 開 張 貼 投 訴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違 犯 了 條 例 保 障 資 料 第 3原 則 的 規 定 。 該 原 則 規 定 ,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 須 與 當 初 收 集 資 料 時 的 使 用 目 的 一 致 或 直 接 有 關 , 否 則 必 須 先 徵 得 當 事 人 的 訂 明 同 意 。

經 調 查 後 , 私 隱 專 員 在 2006年 6月 向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發 出 執 行 通 知 。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沒 有 回 應 有 關 的 執 行 通 知 , 因 而 違 反 了 條 例 第 64(7)條 的 規 定 。 2006年 7月 , 私 隱 專 員 將 個 案 轉 交 警 方 向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作 出 檢 控 。

根 據 保 障 資 料 第 3原 則 的 規 定 , 收 數 公 司 只 可 使 用 諮 詢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聯 絡 或 找 尋 欠 款 人 的 用 途 上 , 而 非 向 諮 詢 人 施 壓 還 款 。 公 署 希 望 是 次 定 罪 個 案 能 令 在 收 數 活 動 中 濫 用 個 人 資 料 的 情 況 減 少 。

個 案 2

在 這 個 案 中 , 投 訴 人 投 訴 一 間 電 訊 公 司 ( 下 稱 該 公 司 ) , 在 他 已 經 提 出 口 頭 及 書 面 的 「 拒 絕 再 接 收 」 要 求 後 , 該 公 司 仍 然 多 次 致 電 其 公 司 的 固 網 電 話 , 進 行 直 接 促 銷 。

該 公 司 在 2005年 7月 開 始 以 電 話 聯 絡 投 訴 人 , 推 廣 其 國 際 直 撥 電 話 服 務 。 投 訴 人 數 次 要 求 該 公 司 不 要 再 為 直 接 促 銷 目 的 而 聯 絡 他 。 不 過 , 縱 使 投 訴 人 已 提 出 拒 絕 再 接 收 促 銷 的 要 求 , 該 公 司 仍 然 繼 續 為 了 直 接 促 銷 而 多 次 聯 絡 他 。 2006年 2月 , 投 訴 人 向 公 署 作 出 投 訴 。

2006年 7月 , 公 署 向 該 公 司 發 出 書 面 警 告 , 要 求 它 停 止 向 投 訴 人 發 出 直 接 促 銷 電 話 。 2006年 8月 , 投 訴 人 最 少 收 過 該 公 司 四 次 促 銷 電 話 。 私 隱 專 員 認 為 事 件 違 反 條 例 第 34(1)(ii)條 , 因 此 將 個 案 轉 交 警 方 作 出 檢 控 。

該 公 司 被 票 控 四 項 違 反 條 例 第 34條 。 2007年 1月 17日 , 裁 判 官 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裁 定 該 電 訊 公 司 違 反 該 四 項 傳 票 控 罪 。 在 求 情 時 , 該 公 司 表 示 有 關 電 話 是 由 深 圳 分 判 商 的 僱 員 發 出 的 , 他 們 在 致 電 之 前 並 沒 有 核 對 「 拒 絕 再 接 收 」 名 單 。 裁 判 官 表 示 此 等 促 銷 電 話 「 令 人 討 厭 及 煩 擾 」 , 判 罰 該 公 司 14,000元 。

活 動

"Privacy is Your Business" Writing Competition「 論 私 隱 你 有 份 」 寫 作 比 賽

近 年 大 家 都 十 分 關 注 「 私 隱 」 這 個 議 題 。 其 實 , 每 個 人 對 「 私 隱 」 都 有 不 同 的 觀 感 和 標 準 , 年 青 人 對 「 私 隱 」 又 有 甚 麼 看 法 呢 ?

為 鼓 勵 年 青 人 發 揮 創 意 , 並 透 過 文 字 表 達 對 私 隱 的 獨 特 見 解 ,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將 聯 同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Asia Pacific Privacy Authorities) 的 成 員 , 包 括 澳 洲 及 新 西 蘭 的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合 辦 一 項 區 域 性 的 寫 作 比 賽 。 這 個 比 賽 是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 私 隱 關 注 運 動 」 的 聯 合 活 動 之 一 。 2007年 私 隱 關 注 運 動 的 舉 行 日 期 為 2007年 8月 26日 至 9月 1日 。

寫 作 比 賽 題 為 「 論 私 隱 你 有 份 」 (Privacy is Your Business), 歡 迎 全 港 中 學 生 參 加 。 參 賽 者 可 透 過 不 同 形 式 的 體 裁 , 包 括 散 文 、 小 說 、 詩 歌 , 以 至 近 年 流 行 的 網 誌 等 ,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抒 發 或 分 享 他 們 對 私 隱 的 感 受 或 經 歷 。 勝 出 者 可 獲 贈 電 腦 、 禮 券 及 獎 狀 。

比 賽 截 止 日 期 為 2007年 8月 3日 。 有 關 比 賽 詳 情 及 下 載 報 名 表 格 , 請 瀏 覽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網 頁 (www.pcpd.org.hk)。 查 詢 熱 線 : 2827 2827。

私 隱 專 員 就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的 擬 修 訂 事 項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私 隱 專 員 就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的 擬 修 訂 事 項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吳 斌 先 生 在 5月 22日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 就 他 建 議 對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下 稱 「 守 則 」 ) 作 出 修 訂 一 事 , 徵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

守 則 的 修 訂 建 議 大 致 可 分 為 : (a)有 關 保 留 因 破 產 令 而 註 銷 的 帳 戶 資 料 的 修 訂 ; 以 及 (b)雜 項 技 術 性 修 訂 。 有 興 趣 提 出 意 見 的 人 士 可 在 2007年 6月 29日 或 之 前 , 將 他 們 的 書 面 意 見 寄 交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市 民 可 前 往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索 取 此 諮 詢 文 件 。 公 署 的 地 址 是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48號 12樓 。 此 外 , 市 民 亦 可 於 公 署 網 頁 (www.pcpd.org.hk)下 載 有 關 文 件 。

最 新 出 版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 物 業 管 理 指 引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公 布 了 一 份 新 指 引 , 名 為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 物 業 管 理 指 引 》 。

公 署 不 時 收 到 及 處 理 不 少 有 關 物 業 管 理 的 查 詢 及 投 訴 , 因 此 有 需 要 就 物 業 管 理 團 體 的 日 常 運 作 制 定 一 套 清 晰 的 良 好 行 事 指 引 , 協 助 物 業 管 理 團 體 加 深 了 解 如 何 遵 守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下 稱 「 條 例 」 )的 規 定 。

在 物 業 管 理 的 工 作 上 , 物 業 管 理 團 體 , 例 如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業 主 委 員 會 、 互 助 委 員 會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經 常 需 要 收 集 及 使 用 業 主 、 住 客 及 其 他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 這 些 活 動 都 會 受 到 條 例 的 規 限 。 這 份 指 引 就 各 項 物 業 管 理 活 動 提 供 實 務 指 引 , 包 括 申 請 大 廈 出 入 智 能 卡 、 記 錄 訪 客 的 姓 名 及 身 份 證 號 碼 、 記 錄 泊 車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 在 業 主 會 議 的 委 託 書 中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 大 廈 管 理 的 會 議 記 錄 或 住 戶 通 告 中 披 露 個 人 資 料 , 以 及 處 理 業 主 或 其 他 人 士 的 投 訴 。

這 份 指 引 可 從 公 署 的 網 頁 (www.pcpd.org.hk)下 載 , 亦 可 在 公 署 的 辦 事 處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48號 12樓 )索 取 。

活 動

第 二 十 六 屆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論 壇

Attendees of the 26th APPA Forum.
第 二 十 六 屆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論 壇
參 與 人 士 合 照 。

在 2006年 11月 8日 至 10日 , 公 署 在 香 港 主 持 了 第 二 十 六 屆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論 壇 。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是 一 個 成 立 於 1992年 的 正 式 組 織 (前 稱 PANZA), 由 區 內 的 私 隱 機 構 結 成 夥 伴 , 就 私 隱 規 例 、 新 科 技 及 私 隱 查 詢 和 投 訴 的 管 理 交 換 意 見 。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一 年 舉 辦 兩 次 會 議 , 由 各 成 員 輪 流 主 持 論 壇 。 今 次 是 首 次 在 香 港 舉 行 論 壇 。

酒 店 業 保 障 私 隱 活 動 頒 獎 典 禮

Hotel Privacy Campaign Prize Presentation Ceremony為 酒 店 從 業 員 而 設 的 「 超 越 服 務 界 限 保 障 客 人 資 料 」 活 動 已 於 2006年 11月 圓 滿 結 束 , 並 於 2006年 12月 14日 舉 行 頒 獎 禮 。 私 隱 專 員 吳 斌 先 生 (前 排 右 2)、 香 港 酒 店 業 協 會 執 行 總 幹 事 呂 尚 懷 先 生 (前 排 中 )與 各 得 獎 者 及 所 屬 酒 店 代 表 在 頒 獎 禮 上 合 照 。

工 作 手 記
"在公署法律部的四年工作,令我獲益良多。這一份工作拓闊了我在個人資料私隱方面的視野,讓我了解這個不斷變化及發展的法律範疇如何對日常生活造成深遠影響。"

我 的 職 責 之 一 是 就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下 稱 「 條 例 」 )的 應 用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工 作 的 挑 戰 是 如 何 把 條 例 的 文 字 及 精 神 有 意 義 地 詮 釋 出 來 。

預 防 總 是 勝 於 治 療 。 要 達 到 這 個 目 的 , 其 中 一 個 有 效 的 方 法 就 是 向 資 料 使 用 者 提 供 實 務 指 引 。 舉 例 來 說 , 專 員 曾 發 出 《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指 引 : 僱 主 監 察 僱 員 工 作 活 動 須 知 》 (下 稱 「 指 引 」 ), 向 有 意 進 行 僱 員 監 察 活 動 的 僱 主 建 議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 而 我 便 參 與 了 指 引 的 制 作 過 程 。 指 引 是 以 簡 明 的 3A及 3C程 序 , 配 合 大 量 實 際 例 子 , 闡 述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中 公 平 及 透 明 的 概 念 。 有 關 程 序 簡 便 易 用 , 僱 主 可 以 輕 易 地 應 用 。

此 外 , 我 要 處 理 針 對 專 員 而 提 出 的 行 政 上 訴 個 案 及 法 律 程 序 。 司 法 及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裁 決 是 有 用 的 參 考 資 料 , 我 會 用 來 支 持 我 提 出 的 法 律 意 見 。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聆 訊 是 條 例 為 不 滿 意 專 員 的 決 定 的 人 所 提 供 的 一 個 上 訴 途 徑 。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程 序 是 以 簡 單 非 正 式 的 形 式 進 行 , 由 上 訴 有 關 的 各 方 輪 流 陳 詞 , 與 一 般 的 法 庭 聆 訊 不 同 。 委 員 會 由 三 名 成 員 組 成 , 其 中 之 一 是 執 行 主 席 。 由 於 專 員 在 上 訴 中 的 身 份 是 答 辯 人 , 因 此 我 要 負 責 答 辯 及 解 釋 專 員 所 作 的 決 定 , 例 如 條 例 中 某 條 文 的 詮 釋 及 專 員 在 個 案 中 如 何 妥 善 地 行 使 酌 情 權 , 有 時 可 能 是 一 場 艱 苦 的 戰 鬥 。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裁 決 是 有 用 的 判 例 , 可 以 強 化 專 員 的 觀 點 或 更 正 有 關 觀 點 。 上 訴 的 駁 回 率 頗 高 , 顯 示 專 員 所 作 的 決 定 通 常 是 正 確 的 。

我 亦 要 不 時 留 意 國 際 及 本 地 最 新 的 私 隱 發 展 , 以 及 科 技 進 步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影 響 。 資 訊 科 技 的 不 斷 突 破 , 例 如 : 無 線 射 頻 識 別 、 電 子 醫 療 紀 錄 、 全 球 星 定 位 系 統 、 智 能 身 份 證 等 , 亦 引 起 私 隱 的 問 題 。 身 為 律 師 , 我 會 協 助 專 員 檢 討 及 評 估 條 例 的 足 夠 程 度 , 以 維 護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 並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向 政 府 建 議 修 訂 條 例 。

作 者 : 趙 世 芳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律 師

活 動
「 保 障 電 子 個 人 資 料 」 研 討 會
圖 片 為 了 加 強 資 訊 科 技 從 業 員 的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意 識 , 公 署 於 2007年 3月 26日 與 本 地 三 個 主 要 的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團 體 舉 辦 了 一 場 公 開 研 討 會 。 講 座 報 名 情 況 踴 躍 , 超 過 340位 分 別 來 自 政 府 部 門 、 電 訊 、 金 融 、 教 育 等 機 構 的 人 士 出 席 。

右 圖 左 起 :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資 訊 科 技 分 部 事 務 委 員 鄒 錦 沛 先 生 、 摩 根 大 通 銀 行 董 事 總 經 理 -亞 洲 資 訊 科 技 風 險 管 理 盧 振 東 先 生 、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創 辦 人 葛 珮 帆 博 士 、 電 訊 盈 科 Chief Information Security Officer 的 Mr. Dale Johnstone及 國 際 資 訊 系 統 審 計 協 會 (香 港 分 會 )會 長 陳 永 誠 先 生 , 與 出 席 者 分 享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的 經 驗 。 圖 片
保 障 資 料 主 任 聯 會 消 息 保 障 資 料 主 任 聯 會 消 息

午 餐 聚 會

為 加 強 與 聯 會 會 員 之 溝 通 , 公 署 在 二 月 至 三 月 期 間 合 共 為 會 員 舉 辦 了 四 次 午 餐 聚 會 , 讓 不 同 行 業 的 會 員 聚 首 一 堂 , 在 輕 鬆 的 環 境 下 交 流 意 見 和 分 享 經 驗 。圖 片 於 午 餐 前 席 , 公 署 的 法 律 部 、 執 行 部 和 審 查 部 同 事 並 與 會 員 分 享 不 同 的 私 隱 課 題 , 及 解 答 會 員 的 提 問 。 會 員 均 認 為 是 次 活 動 能 有 效 地 增 進 會 員 間 之 認 識 , 並 可 了 解 其 他 會 員 機 構 在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方 面 的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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