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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通 訊 14

 
圖 片
這 份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通 訊 , 向 機 構 提 供 有 關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的 良 好 行 事 方 式 的 指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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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通 訊 ( 網 上 版 本 )
(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通 訊 )
2005年 二 月 第 14期

PCPD NEWSLETTER
 

專 題 :

介 紹 公 署 的 查 察 行 動

在 上 一 期 的 公 署 通 訊 (2004年 7月 )中 , 我 們 向 讀 者 講 述 了 一 些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下 稱 「 公 署 」 ) 較 多 接 獲 的 投 訴 個 案 內 容 。 事 實 上 , 公 署 執 行 部 的 同 事 , 除 了 處 理 市 民 提 出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投 訴 外 , 他 們 亦 會 根 據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下 稱 「 條 例 」 )賦 予 的 權 力 , 就 一 些 可 能 有 違 條 例 規 定 的 事 項 , 主 動 展 開 「 查 察 行 動 」 。 在 今 期 通 訊 中 , 執 行 部 的 首 席 審 核 主 任 李 思 平 先 生 , 將 與 讀 者 分 享 最 近 在 執 行 查 察 行 動 時 的 一 些 經 驗 。

圖 片 李 思 平 表 示 : 「 公 署 致 力 促 使 各 資 料 使 用 者 遵 守 條 例 , 因 此 除 了 接 受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投 訴 外 , 公 署 近 年 重 新 調 配 資 源 , 主 動 地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收 集 機 構 可 能 作 出 有 違 條 例 規 定 情 況 的 資 料 , 並 進 行 查 察 行 動 。 舉 例 來 說 , 我 們 會 經 常 留 意 報 章 的 報 導 , 而 公 署 機 構 傳 訊 部 的 同 事 , 亦 不 時 向 我 們 提 供 一 些 從 傳 媒 轉 來 的 查 詢 。 我 們 不 希 望 只 停 留 在 被 動 地 調 查 投 訴 的 階 段 , 更 希 望 能 做 到 防 患 於 未 然 , 盡 力 防 止 可 能 違 例 的 情 況 發 生 。 要 更 有 效 地 達 到 所 有 資 料 使 用 者 都 遵 守 條 例 的 目 標 , 不 能 單 靠 有 關 的 市 民 作 出 投 訴 , 然 後 由 公 署 作 出 調 查 , 這 樣 做 公 署 的 角 色 比 較 被 動 , 而 且 處 理 投 訴 涉 及 一 定 的 法 律 規 定 , 所 需 時 間 通 常 較 長 。 為 補 不 足 , 公 署 近 月 致 力 進 行 循 規 查 察 行 動 , 促 使 有 關 機 構 在 公 署 未 收 到 正 式 投 訴 前 , 已 知 悉 其 作 為 可 能 與 條 例 的 規 定 不 符 , 並 在 公 署 的 適 當 建 議 下 , 作 出 相 應 的 改 善 措 施 。 這 樣 雙 管 齊 下 , 再 加 上 市 民 普 遍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認 知 程 度 日 高 , 公 署 希 望 機 構 及 大 眾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尊 重 , 能 再 有 所 提 升 。 」

談 及 過 去 印 象 較 深 刻 的 查 察 行 動 , 李 思 平 即 舉 了 以 下 三 個 例 子 :

有 銀 行 要 求 市 民 在 購 買 一 張 壹 仟 元 禮 券 時 , 須 提 供 身 份 證 副 本 。 該 市 民 認 為 此 舉 不 恰 當 , 遂 向 傳 媒 反 映 。 公 署 得 悉 此 事 後 , 主 動 聯 絡 有 關 銀 行 。

圖 片
首 席 審 核 主 任 李 思 平 先 生

該 銀 行 回 應 時 表 示 , 有 關 措 施 是 因 應 「 防 止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指 引 」 而 實 行 。 該 銀 行 續 稱 , 根 據 該 指 引 規 定 , 當 銀 行 與 非 該 銀 行 的 戶 口 持 有 人 進 行 交 易 , 而 交 易 又 涉 及 大 量 現 金 或 交 易 被 視 為 不 尋 常 的 話 , 則 銀 行 須 要 求 客 戶 出 示 明 確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及 須 將 該 等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存 檔 。 因 此 該 銀 行 因 應 此 規 定 , 凡 購 買 禮 券 的 客 戶 並 非 銀 行 的 戶 口 持 有 人 , 便 需 按 有 關 指 引 收 取 購 買 禮 券 人 士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 地 址 及 聯 絡 方 法 等 資 料 。

就 銀 行 的 回 應 , 公 署 並 不 表 同 意 , 原 因 是 公 署 認 為 上 述 的 規 定 根 本 不 適 用 於 市 民 以 現 金 購 買 壹 仟 元 禮 券 的 情 況 , 無 論 從 交 易 金 額 或 交 易 的 性 質 來 看 , 都 與 指 引 所 述 的 情 況 截 然 不 同 。 由 於 身 份 證 副 本 屬 敏 感 的 個 人 資 料 , 因 此 機 構 必 須 有 充 分 理 由 才 可 收 集 。 公 署 建 議 該 銀 行 在 收 集 身 份 證 副 本 前 應 考 慮 客 戶 購 買 的 禮 券 所 涉 及 的 金 額 。

接 獲 公 署 的 建 議 後 , 該 銀 行 同 意 日 後 除 非 交 易 金 額 超 過 $100,000, 否 則 當 客 戶 向 銀 行 購 買 禮 券 時 , 不 會 收 取 非 銀 行 戶 口 持 有 人 的 人 士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

圖 片 李 思 平 補 充 : 「 如 公 署 相 信 某 機 構 的 做 法 未 必 符 合 條 例 的 規 定 , 當 有 關 事 件 解 決 後 , 公 署 會 將 情 況 向 該 機 構 的 相 屬 協 會 或 監 管 機 構 反 映 。 」

這 是 另 一 宗 有 關 機 構 收 集 市 民 身 份 證 副 本 的 實 例 。 一 名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 在 一 間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公 司 店 舖 , 以 公 司 名 義 開 設 手 提 電 話 戶 口 。 除 了 要 求 提 交 公 司 註 冊 文 件 外 , 該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公 司 的 職 員 並 要 求 該 公 司 董 事 提 交 他 本 人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

由 於 該 電 話 號 碼 「 客 戶 」 屬 一 間 「 有 限 公 司 」 , 縱 使 有 關 手 提 電 話 的 使 用 者 是 該 公 司 的 董 事 , 根 據 公 署 發 出 的 《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其 他 身 分 代 號 實 務 守 則 》 的 規 定 , 這 間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公 司 如 此 收 集 公 司 董 事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 乃 屬 沒 有 必 要 。

公 署 獲 悉 此 事 後 , 即 聯 絡 該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公 司 , 查 詢 上 述 情 況 是 否 屬 實 , 及 該 公 司 處 理 類 似 事 件 的 指 引 詳 情 。

該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公 司 承 認 在 當 時 其 開 戶 政 策 是 , 如 個 別 人 士 前 來 開 設 手 電 戶 口 , 不 管 該 戶 口 屬 公 司 戶 口 抑 或 個 人 戶 口 , 該 名 個 別 人 士 均 須 提 交 身 份 證 副 本 。

經 公 署 介 入 後 , 該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公 司 其 後 同 意 修 訂 政 策 , 不 再 向 前 來 開 設 公 司 手 電 戶 口 的 個 別 人 士 收 取 身 份 證 副 本 。

圖 片 第 三 個 例 子 是 有 關 收 集 指 紋 的 。 早 前 有 報 章 報 導 一 機 構 以 指 紋 掃 瞄 器 記 錄 員 工 進 出 機 構 情 況 , 員 工 認 為 此 舉 侵 犯 了 他 們 的 私 隱 。

有 關 機 構 指 該 措 施 目 的 是 更 方 便 及 準 確 記 錄 員 工 上 下 班 的 情 況 , 以 代 替 「 打 卡 」 系 統 , 而 且 事 前 亦 告 知 員 工 原 因 , 相 信 不 涉 及 私 隱 問 題 。

公 署 的 看 法 是 , 由 於 指 紋 具 有 其 獨 特 及 敏 感 性 的 特 質 , 因 此 , 收 集 指 紋 作 為 識 辨 個 別 人 士 身 份 的 方 法 可 視 為 私 隱 侵 犯 程 度 較 高 的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 公 署 認 為 , 僱 主 必 須 有 充 分 合 理 的 理 由 , 例 如 某 些 特 定 人 士 須 進 出 特 定 屬 高 度 保 安 的 範 圍 , 僱 主 才 可 考 慮 以 指 紋 掃 瞄 器 作 為 進 出 時 的 核 實 身 份 用 途 ; 即 使 如 此 , 有 關 僱 主 收 集 資 料 時 或 之 前 , 亦 必 須 告 知 當 事 人 有 關 資 料 的 使 用 目 的 及 可 能 轉 移 予 甚 麼 類 別 的 人 。

公 署 即 時 向 有 關 機 構 進 行 循 規 查 察 行 動 , 指 出 以 該 系 統 作 為 員 工 上 下 班 記 錄 可 能 有 違 條 例 的 規 定 , 並 請 有 關 機 構 採 取 適 當 的 糾 正 措 施 。 有 關 機 構 其 後 承 諾 即 時 停 用 該 系 統 。

李 思 平 表 示 : 「 其 實 當 公 署 向 機 構 解 釋 它 們 未 能 符 合 條 例 規 定 的 原 因 時 , 大 部 份 機 構 都 樂 意 聽 取 改 善 建 議 。 」

總 括 而 言 , 要 達 到 所 有 資 料 使 用 者 都 遵 守 條 例 的 目 標 , 不 能 單 靠 公 署 調 查 投 訴 或 進 行 查 察 行 動 , 而 是 需 要 大 家 均 尊 重 別 人 的 私 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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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訴 個 案

Wrongfully Use pf Personal Data of a Job Applicant

一 名 求 職 者 陳 小 姐 (假 名 )去 信 甲 公 司 應 徵 助 理 人 事 部 主 任 一 職 , 其 間 向 甲 公 司 提 供 了 履 歷 , 當 中 包 括 個 人 資 料 、 聯 絡 資 料 、 學 歷 、 工 作 經 驗 , 以 及 期 望 薪 金 等 資 料 。 數 星 期 後 , 陳 小 姐 的 同 事 李 先 生 (假 名 )向 她 表 示 , 他 亦 曾 到 甲 公 司 應 徵 。 在 進 行 筆 試 期 間 , 甲 公 司 向 他 提 供 了 一 份 履 歷 表 的 副 本 , 以 測 試 李 先 生 的 面 試 技 巧 。 該 份 履 歷 表 內 雖 然 沒 有 某 名 個 別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 但 卻 列 出 李 先 生 工 作 的 公 司 內 陳 小 姐 的 職 位 , 李 先 生 因 而 懷 疑 該 份 履 歷 表 應 該 屬 於 陳 小 姐 。 陳 小 姐 得 悉 此 事 後 大 怒 , 並 向 公 署 投 訴 。

經 調 查 後 , 甲 公 司 向 公 署 承 認 他 們 曾 選 取 陳 小 姐 履 歷 表 中 的 一 些 資 料 組 成 模 擬 履 歷 表 作 面 試 題 目 之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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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保 障 資 料 第 3原 則 規 定 , 如 無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訂 明 同 意 , 個 人 資 料 不 得 用 於 收 集 該 等 資 料 時 述 明 的 使 用 目 的 , 或 與 其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目 的 。 所 以 , 在 未 徵 得 陳 小 姐 的 訂 明 同 意 , 甲 公 司 不 得 將 陳 小 姐 作 為 應 徵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其 他 用 途 , 例 如 將 之 組 合 為 測 試 其 他 應 徵 者 的 材 料 。

經 公 署 介 入 事 件 後 , 甲 公 司 即 時 停 止 如 此 使 用 陳 小 姐 的 履 歷 表 , 並 向 陳 小 姐 致 歉 。 甲 公 司 更 向 公 署 承 諾 日 後 只 會 使 用 虛 構 的 資 料 製 作 面 試 題 材 。

陳 小 姐 對 結 果 表 示 滿 意 , 而 公 署 亦 向 甲 公 司 發 出 了 勸 喻 信 提 出 勸 喻 及 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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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消 息

《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指 引 : 僱 主 監 察 僱 員 工 作 活 動 須 知 》

圖 片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發 出 了 《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指 引 : 僱 主 監 察 僱 員 工 作 活 動 須 知 》 (下 稱 「 指 引 」 ) , 希 望 藉 此 推 動 保 障 因 在 工 作 期 間 被 監 察 及 收 集 其 個 人 資 料 的 僱 員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


這 份 指 引 就 監 察 僱 員 活 動 上 提 供 了 實 際 及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 以 期 達 至 平 衡 僱 主 的 合 法 商 業 權 益 , 以 及 僱 員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利 。 專 員 無 意 左 右 僱 主 在 有 效 管 理 其 資 產 、 資 源 及 事 務 等 大 前 題 下 , 決 定 應 否 進 行 僱 員 監 察 活 動 。 有 關 決 定 , 當 由 僱 主 自 行 或 經 徵 詢 僱 員 的 意 見 後 而 作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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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引 採 用 了 一 套 3A及 3C程 序 , 說 明 僱 主 應 如 何 按 部 就 班 , 按 其 業 務 需 要 , 衡 量 是 否 適 合 進 行 僱 員 監 察 ; 如 適 合 的 話 , 則 應 如 何 實 行 保 障 私 隱 的 行 事 方 式 , 及 妥 善 管 理 從 僱 員 監 察 活 動 收 集 得 來 的 個 人 資 料 。


僱 主 可 根 據 3A的 評 估 程 序 , 即 Assessment (風 險 評 估 )、 Alternatives (替 代 選 擇 )及 Accountability (盡 責 管 理 ), 評 估 有 沒 有 需 要 作 出 僱 員 監 察 ; 考 慮 其 他 可 行 的 替 代 方 法 ; 以 及 有 責 任 保 障 從 監 察 過 程 中 收 集 得 來 的 僱 員 個 人 資 料 。


至 於 3C的 管 理 程 序 , 即 Clarity(清 晰 政 策 ), Communication(政 策 傳 達 )及 Control(妥 善 存 用 ), 則 為 僱 主 提 供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 制 定 清 晰 的 僱 員 監 察 政 策 ; 適 當 地 向 僱 員 及 有 關 人 士 傳 達 有 關 政 策 ; 以 及 妥 善 持 有 、 處 理 及 使 用 收 集 得 的 監 察 記 錄 。

指 引 在 僱 員 監 察 活 動 方 面 提 供 了 適 當 的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準 則 , 無 論 是 已 推 行 或 打 算 推 行 僱 員 監 察 活 動 的 僱 主 , 公 署 也 非 常 鼓 勵 他 們 能 夠 參 照 這 份 指 引 所 列 的 良 好 行 事 方 式 , 以 保 障 僱 員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 僱 主 可 直 接 採 用 本 指 引 , 亦 可 以 此 作 為 藍 本 , 因 應 個 別 工 作 需 要 或 情 況 而 作 出 適 當 修 訂 或 改 動 。


此 外 , 公 署 亦 發 表 了 一 份 《 家 傭 僱 主 應 注 意 事 項 》 單 張 , 就 攝 錄 監 察 家 傭 的 工 作 活 動 , 為 僱 主 提 供 應 注 意 的 實 際 事 項 。


市 民 可 從 公 署 的 網 頁 http://www.pcpd.org.hk下 載 這 份 指 引 , 亦 可 前 往 公 署 或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署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索 取 。 公 署 的 地 址 是 灣 仔 港 灣 道 一 號 會 展 廣 場 辦 公 大 樓 24樓 24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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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詢 與 投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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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活 動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簡 介 講 座

為 提 高 公 眾 人 士 對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的 認 識 和 理 解 , 公 署 每 月 於 以 下 日 期 舉 辦 免 費 條 例 簡 介 講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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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 情 請 瀏 覽 公 署 網 頁 (www.pcpd.org.hk), 或 致 電 2877 7159 (張 先 生 )/ 2877 7152 (陳 小 姐 )留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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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 署 理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林 永 康 先 生 (左 ), 於 韓 國 首 爾 與 韓 國 訊 息 安 全 局 (Korea Information Security Agency(KISA)主 席 Hong-Sub Lee先 生 會 面 。 在 會 議 期 間 , 公 署 與 韓 國 訊 息 安 全 局 同 意 合 作 進 行 一 項 研 究 , 了 解 兩 地 使 用 身 份 識 辨 號 碼 作 網 上 身 份 核 證 用 途 所 可 能 引 起 的 私 隱 問 題 。 公 署 與 韓 國 訊 息 安 全 局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曾 簽 訂 諒 解 備 忘 錄 , 藉 此 加 強 兩 個 司 法 區 在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保 障 研 究 方 面 的 了 解 和 合 作 。

   
圖 片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七 日 , 公 署 代 表 出 席 由 選 舉 事 務 處 舉 辦 的 「 二 零 零 四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候 選 人 簡 介 會 」 , 向 各 候 選 人 簡 介 於 競 選 活 動 時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須 注 意 的 地 方 。
   
圖 片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 公 署 代 表 團 獲 澳 門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邀 請 , 出 席 「 私 隱 的 權 利 個 人 的 尊 嚴 」 講 座 。
   
圖 片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十 九 至 二 十 二 日 , 及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至 十 八 日 , 公 署 分 別 參 加 了 由 貿 易 發 展 局 舉 辦 的 「 教 育 及 職 業 博 覽 2005」 , 和 「 中 小 企 國 際 市 場 推 廣 日 」 , 向 年 青 人 、 求 職 者 以 及 中 小 企 介 紹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資 訊 。 兩 個 展 覽 分 別 吸 引 了 190,000及 28,500名 人 士 參 觀 。

聖 誕 特 備 節 目 : 「 有 個 秘 密 話 你 知 」 公 開 演 出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 公 署 邀 得 兒 童 節 目 主 持 王 者 匡 先 生 (Harry哥 哥 )在 奧 海 城 商 場 舉 行 了 一 場 公 開 表 演 -「 有 個 秘 密 話 你 知 」 , 以 音 樂 、 戲 劇 、 木 偶 及 互 動 遊 戲 的 形 式 , 教 導 小 朋 友 及 大 朋 友 如 何 保 護 自 己 的 同 時 , 也 尊 重 別 人 的 私 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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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資 料 主 任 聯 會 通 訊

「 如 何 處 理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 分 享 會

圖 片 為 了 加 深 會 員 對 處 理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的 認 識 , 公 署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六 日 舉 辦 了 一 次 分 享 會 , 並 邀 得 警 務 處 劉 傑 文 總 督 察 為 嘉 賓 , 與 會 員 分 享 他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處 理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的 經 驗 。 而 公 署 首 席 審 核 主 任 李 思 平 先 生 , 則 向 會 員 講 述 了 公 署 曾 接 獲 與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有 關 的 投 訴 個 案 。

特 為 會 員 而 設 的 工 作 坊

公 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至 十 一 月 舉 辦 了 有 關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實 務 守 則 」 及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 的 工 作 坊 , 深 受 會 員 歡 迎 。

「 香 港 家 書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鄧 爾 邦 」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在 香 港 電 台 播 出 )

女兒芝玲:


新年快樂!祝妳一家人生活愉快,仔仔快高長大。

我亦祝願香港市民在二零零五年事事順利、身體健康,社會融洽,經濟蓬勃。

回想八年前,我放棄做了幾十年的老本行,由法律界晉身監管機構,可以說是我工作生涯的轉捩點。三年前,開始肩負起保障全港市民個人資料私隱的重大任命,面對社會的期望、各界的監察,我對自已說,私隱專員是很重要的工作,我一定把這份工作做好。

香港是一個進步的社會,除了基本的民生需要外,市民在個人權利方面亦有不同的訴求,例如私隱的保障。但是,社會上對個人權利並沒有一致的看法。當某一方在行使這些權利的時候,另一方便要接受權利行使,理論上,一個加,另一個便要減。在判斷誰加誰減的時候,私隱專員應該擔當甚麼角色呢?作為這樣一個機構的領隊,應該怎樣把工作做好呢?當然,最想見到的,是平衡各方訴求而達至一個雙嬴的局面。

香港建立了具規模的私隱法例,有完善的監管程序和投訴機制,在國際間,總算站在領先的地位。我很慶幸,從前在法律界的工作經驗,對我擔當私隱專員的工作有很大的幫助,因為私隱專員的工作,本質上是一個以法律為基礎,從法律角度出發的監管者。

社會對監管者的基本要求,是公平、公開、有法可依。

法例,是對社會整體及個別人士的一種規管標準。而監管者的工作,就要做到中立和公平,顧及受影響各方的情況,然後作出一個適當的決定。因此,監管者為了得到社會的認同及各界的支持,尤其是受影響的界別,一定不可以在出發點予人有既定立場的味道。亦即是說,一個好的監管者,予人的印象是法例的執行者、公平的判斷者,而不是一個概念的推銷員。

我明白有些人士對監管者的期望在於爭取更多權益,但這樣卻會忽略了社會上其它方面的需求。面對社會整體利益,必須要作出平衡。舉個實際例子,在破產數字高企的時候,我們須要決定是否容許銀行在批核貸款時參考客戶在其他財務機構的正面信貸資料。一方面,市民期望私隱專員限制個人資料的使用;另一方面,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健,會直接影響全港市民的利益,所以亦同樣重要。芝玲,妳可否體會當時兩難的情況嗎?最後,在保障市民私隱的大前題下,我們訂立了新的共用正面信貸資料制度。我個人認為這是顧及各方的做法,雖然當時難免有招來部份人仕批評,但整體來說,新制度是得到社會認同。

監管機構的設立,原意是為了對社會引進公平的處事方式。假若監管者本身早已有既定立場,又如何能得到各界的支持?監管模式必須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

妳說妳得悉我獲委任為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即將離開私隱專員這個工作崗位,感到很突然。其實我自己亦有同感。回顧過去三年擔任私隱專員的日子,與各同事合作愉快,要離開,當然捨不得。但想深一層,任何工作都有要放下的一天,最重要的是對過去的工作感到已盡心盡力,而以同樣的心情迎接新的工作。

在我個人來說,二零零五年將會充滿挑戰,我知道有很多人對我有很高的期望,面對這些期望,我會以認真的態度,依法履行我的職責。

對不起,原本答應妳農曆新年過來加拿大探望妳和我的乖孫。依現在情況看來,恐怕不能成行了,相信妳會明白我接受這項新工作的心情。能夠為社會出一分力,是一份光榮,我很珍惜,就如珍惜我的家庭一樣。希望妳會為爸爸打氣!

祝願妳、偉倫及小孫亦賢身體健康。


父親
二零零五年元旦日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鄧 爾 邦 先 生 已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離 任 。 鄧 先 生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月 被 委 任 為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 並 於 同 年 十 一 月 履 新 。 於 在 任 期 間 , 鄧 先 生 處 理 了 多 項 公 眾 關 注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議 題 。

鄧 先 生 獲 政 府 委 任 為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主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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