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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公 布 共 用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諮 詢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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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 隱
專 員 鄧 爾 邦 向 傳 媒 簡 報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的 諮 詢 報 告 。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鄧 爾 邦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公 布 了 就 財 經 界 提 出 的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保 障 的 建 議 條 文 內 有 關 共 用 正 面 信 貸 資 料 的 事 項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
公 署 共 收 到
282份 來 自 個 人 、 公 營 及 私 營 機 構 、 專 業 團 體 及 代 表 聯 會 的 意 見 書 。 諮 詢 結
果 反 映 大 眾 普 遍 對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 並 就 私 隱 保 障 的 範 疇 作 出 評 論 及 提 出 意
見 。 經 詳 細 考 慮 後 , 公 署 修 訂 了 諮 詢 文 件 內 有 關 的 建 議 條 文 。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可 於 公 署 網 頁 www.pcpd.org.hk/chinese/ordinance/codes.html
下 載 。
預 期 守 則 將
於 本 年 五 月 中 刊 憲 , 並 於 六 月 初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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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 隱
專 員 鄧 爾 邦 於 紐 西 蘭 「 私 隱 議 題 論 壇 」 發 言 。 |
私
隱 專 員 鄧 爾 邦 在 本 年 二 月 及 三 月 出 席 了 兩 個 高 層 國 際 會 議 及 工 作 坊 。
在
二 月 十 三 日 , 專 員 在 泰 國 清 萊 出 席 了 由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電 子 商 貿 督 導 小 組 主
辦 的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資 料 私 隱 工 作 坊 , 並 就 資 料 保 障 原 則 發 表 文 章 , 探 討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各 經 濟 體 系 在 倡 導 電 子 商 貿 活 動 發 展 的 同 時 , 如 何 保 障 顧 客 私
隱 及 越 境 傳 送 資 料 。
專
員 於 工 作 坊 上 發 表 的 文 章 的 全 文 可 於 公 署 網 頁 www.pcpd.org.hk/english/infocentre/apec_feb03.html下
載 , 市 民 並 可 於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網 頁 www.export.gov/apececommerce/參
考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在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及 二 十 七 日 , 專 員 前 赴 紐 西 蘭 威 靈 頓 參 與 第 十 六 屆 PANZA會 議
, 與 澳 洲 及 紐 西 蘭 私 隱 專 員 討 論 共 同 關 注 的 私 隱 議 題 。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 專 員 再 出 席 由 紐 西 蘭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舉 辦 的 「 私 隱 議 題 論 壇 」
, 就 本 港 的 「 監 察 活 動 及 工 作 期 間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諮 詢 文 件 」 發 表 文 章 ,
並 與 來 自 亞 太 區 的 與 會 人 士 討 論 各 項 與 私 隱 有 關 的 議 題 , 包 括 公 眾 健 康 系
統 、 基 因 科 技 , 以 及 監 察 活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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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鄧 爾 邦 與 韓 國 訊 息 安 全 局 主 席 Whie-kap Cho先 生 在 漢 城
簽 署 諒 解 備 忘 錄 。 |
香
港 與 韓 國 簽 訂 諒 解 備 忘 錄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保 障
公 署 與 韓 國
訊 息 安 全 局 (Korea Information Security Agency(KISA))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簽 訂 諒 解 備 忘 錄 , 藉 此 加 強 兩 個 司 法 區 在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保 障
研 究 方 面 的 了 解 和 合 作 。
這 是 香 港 首
次 與 其 他 司 法 區 簽 訂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雙 邊 協 議 , 體 現 了 在 新 資 訊 年 代 , 國 際
間 充 份 合 作 可 避 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被 侵 犯 的 重 要 性 。 世 界 各 地 的 監 管 機 構 體
會 到 資 訊 自 由 流 通 的 好 處 的 同 時 , 亦 日 益 關 注 到 越 境 傳 輸 資 料 不 受 同 一 監
察 制 度 規 管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
諒 解 備 忘 錄
的 共 同 目 標 是 加 強 雙 方 在 教 育 及 培 訓 的 合 作 和 研 究 。 香 港 將 與 韓 國 訊 息 安
全 局 分 享 在 智 能 咭 、 網 上 私 隱 、 監 察 活 動 、 個 人 信 貸 報 告 、 公 共 記 錄 資 料
等 共 同 面 對 的 問 題 上 的 經 驗 。
雖 然 諒 解 備
忘 錄 並 無 法 律 約 束 力 , 但 卻 代 表 雙 方 認 真 希 望 日 後 有 合 作 的 機 會 。
私 隱 專 員 鄧
爾 邦 表 示 , 公 署 將 繼 續 尋 找 其 他 合 作 夥 伴 , 建 立 類 似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雙 邊
協 議 的 機 會 。
港
人 對 在 公 眾 地 方 安 裝 監 察 攝 影 機 的 看 法
公 署 委 託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至 九 月 期 間 進 行
了 第 六 次 意 見 調 查 , 了 解 市 民 大 眾 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態 度 。
是
次 調 查 的 目 的 是 探 討 本 港 市 民 對 在 公 眾 地 方 安 裝 監 察 攝 影 機 的 意 見 , 讓 公
署 更 能 理 解 市 民 對 監 察 活 動 的 接 納 程 度 、 是 否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進 行 監 察 都 可
以 接 受 , 以 及 對 甚 麼 監 察 情 況 較 為 敏 感 , 例 如 攝 影 機 的 擺 放 位 置 及 監 察 目
的 等 。 調 查 並 對 即 時 監 察 及 錄 影 監 察 作 出 探 討 。
調 查 分 三 個
階 段 進 行 。 調 查 的 第 一 階 段 訪 問 了 「 聚 焦 小 組 」 , 以 收 集 社 會 各 階 層 人 士
的 意 見 , 及 找 出 與 私 隱 有 關 的 議 題 。 被 訪 人 士 包 括 屋 苑 居 民 、 地 鐵 及 九 廣
鐵 路 乘 客 、 車 主 , 在 蘭 桂 芳 工 作 的 人 士 及 蘭 桂 芳 的 遊 人 、 大 學 生 、 遊 客 以
及 零 售 店 鋪 經 營 者 。 第 二 階 段 以 第 一 階 段 的 調 查 結 果 寫 成 問 卷 , 成 功 以 電
話 訪 問 了 1,103戶 住 戶 , 而 第 三 階 段 則 詳 細 訪 問 了 在 公 眾 地 方 裝 上 監 察 攝 影
機 的 機 構 , 例 如 停 車 場 及 零 售 店 鋪 。
第 一 階 段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受 訪 者 普 遍 支 持 可 在 某 些 特 定 情 況 下 安 裝 監 察 攝 影 機 。 他
們 認 為 保 安 及 私 隱 同 樣 重 要 , 在 罪 案 率 特 高 或 特 殊 節 日 慶 典 時 , 為 防 止 及
偵 測 罪 案 而 在 特 定 地 方 安 裝 監 察 攝 影 機 是 合 理 的 。
差 不 多 所 有
組 別 的 受 訪 者 均 贊 成 為 防 止 罪 行 、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 人 群 管 制 及 保 安 而 在 公
眾 地 方 安 裝 監 察 攝 影 機 , 但 卻 不 贊 同 在 的 士 及 公 共 海 灘 安 裝 。 對 於 在 蘭 桂
坊 安 裝 監 察 攝 影 機 受 訪 者 卻 持 不 同 的 意 見 。 有 受 訪 者 認 同 在 節 日 或 特 別 慶
典 時 安 裝 監 察 攝 影 機 。 但 大 部 分 受 訪 者 卻 認 為 不 應 利 用 攝 影 機 監 察 個 別 人
士 , 尤 其 是 如 有 關 資 料 是 供 政 府 機 構 使 用 的 話 。 此 外 , 受 訪 者 均 對 管 制 使
用 監 察 攝 影 機 及 翻 查 已 錄 影 的 內 容 表 示 極 大 關 注 。 同 時 , 受 訪 者 亦 大 力 支
持 須 在 裝 設 監 察 攝 影 機 的 地 點 張 貼 告 示 以 知 會 市 民 。 許 多 受 訪 者 認 為 須 制
訂 一 套 指 引 , 以 防 出 現 濫 用 情 況 。
電 話 訪 問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大 部 分 受 訪 者 支 持 使 用 設 有 錄 影 功 能 的 監 察 攝 影 機 作 即 場 監
察 以 防 止 罪 行 。 最 多 人 支 持 在 停 車 場 使 用 設 有 錄 影 功 能 的 監 察 攝 影 機 (51%),
其 次 是 候 車 月 台 (39%)及 店 舖 (38%)。 至 於 攝 錄 資 料 的 保 留 期 , 受 訪 者 一 致
同 意 最 低 限 度 應 保 留 24小 時 , 而 大 部 分 受 訪 者 則 同 意 錄 影 帶 應 保 留 超 過 一
個 星 期 。
至 於 管 制 監
察 方 面 , 受 訪 者 普 遍 支 持 「 由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制 訂 守 則 」 、 「 規 定 須 作 出 通
知 」 、 「 制 訂 保 安 措 施 」 和 「 限 制 查 閱 」 , 但 卻 不 贊 同 發 牌 。 受 訪 者 認 為
最 重 要 是 制 訂 錄 影 保 安 措 施 (71%), 向 公 眾 發 出 通 知 (57%)、 只 許 在 發 生 罪
行 時 翻 查 錄 影 帶 (56%)、 由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制 訂 實 務 守 則 (43%)、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禁 止 使 用 攝 影 機 (43%)、 禁 止 對 個 別 人 士 進 行 監 察 (41%), 以 及 發 牌 管 制
監 察 攝 影 機 的 使 用 (29%)。
縱 使 私 隱 問
題 比 保 安 及 防 止 罪 行 為 輕 , 受 訪 者 認 為 在 進 行 監 察 時 仍 須 顧 及 私 隱 。 不 過
, 調 查 清 楚 題 示 涉 及 監 察 攝 影 機 的 使 用 及 目 的 等 問 題 , 例 如 翻 查 已 記 錄 的
資 料 、 給 予 公 眾 通 知 及 錄 影 帶 的 保 安 , 以 及 資 料 的 保 留 期 等 事 項 應 該 受 到
規 管 。 調 查 結 果 亦 顯 示 , 為 確 保 作 出 適 當 管 制 及 避 免 出 現 濫 用 情 況 , 實 有
必 要 制 訂 監 管 機 制 , 例 如 由 私 隱 公 署 制 訂 實 務 守 則 。 最 後 , 受 訪 者 均 認 為
目 前 並 無 迫 切 需 要 規 定 安 裝 監 察 攝 影 機 者 必 須 領 牌 , 顯 示 制 訂 指 引 去 保 障
私 隱 的 做 法 較 為 可 取 。
私 隱 專 員 鄧
爾 邦 表 示 : 「 調 查 結 果 提 供 了 寶 貴 的 資 料 , 有 助 我 們 了 解 市 民 大 眾 對 在 公
眾 地 方 安 裝 監 察 攝 影 機 的 看 法 。 公 署 會 繼 續 對 在 公 眾 地 方 使 用 監 察 攝 影 機
作 出 監 察 及 關 注 事 態 的 發 展 , 並 會 就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問 題 , 與 各 有 關
方 面 進 行 商 討 。 」
如 欲 得 知 上
述 調 查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請 瀏 覽 公 署 網 頁 www.pcpd.org.hk/chinese/
publications/opinionsurve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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