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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潮 ( 網 上 版 本 )
(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通 訊 )
2000 年 2 月 第 二 期

專題

保 障 互 聯 網 上 的 私 隱

互 聯 網 及 電 子 貿 易 發 展 一 日 千 里 , 引 起 了 有 關 在 網 上 收 集 、 使 用 、 儲 存 及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的 私 隱 問 題 。 公 署 已 把 保 障 互 聯 網 上 的 私 隱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 致 力 協 助 各 機 構 在 互 聯 網 上 遵 守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的 規 定 , 並 提 高 市 民 對 網 上 可 能 出 現 的 私 隱 問 題 的 關 注 , 以 及 指 導 他 們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保 障 網 上 的 私 隱 。

公 署 在 這 方 面 的 其 中 一 項 工 作 是 於 去 年 底 完 成 檢 查 270個 本 港 網 址 , 以 確 保 它 們 實 施 了 條 例 規 定 的 措 施 。 公 署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底 對 本 港 網 址 進 行 的 抽 樣 調 查 中 , 發 現 這 些 網 址 並 不 符 合 條 例 的 規 定 。

在 九 八 年 進 行 的 抽 樣 調 查 中 , 公 署 共 瀏 覽 了 531個 本 港 網 址 , 以 評 估 這 些 網 址 是 否 符 合 良 好 的 資 料 處 理 準 則 , 及 有 否 遵 守 條 例 的 規 定 。 調 查 發 現 當 中 只 有 32%的 網 址 在 網 上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表 格 中 載 有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 述 明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 另 外 , 只 有 6%的 網 址 有 展 示 「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 , 述 明 其 私 隱 政 策 及 實 務 。

公 署 在 抽 樣 調 查 後 進 行 有 系 統 的 跟 進 工 作 , 於 去 年 向 270個 網 址 發 出 勸 喻 信 , 及 向 當 中 121個 經 勸 喻 後 仍 未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的 網 址 發 出 警 告 信 。

經 過 公 署 的 一 番 努 力 , 各 網 址 已 進 行 修 正 工 作 , 並 取 得 顯 著 的 成 果 。 在 去 年 進 行 的 檢 查 工 作 中 , 公 署 發 現 在 該 270個 網 址 中 , 除 了 有 34個 已 不 再 存 在 或 已 停 止 使 用 任 何 網 上 收 集 資 料 表 格 外 , 在 餘 下 的 236個 載 有 網 上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表 格 的 網 址 中 , 220個 (93%)已 展 示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 告 知 網 頁 瀏 覽 者 收 集 他 們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 公 署 向 16個 沒 有 對 公 署 較 早 前 的 警 告 作 出 回 應 的 網 址 進 行 正 式 調 查 。

此 外 , 公 署 亦 發 現 25%有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表 格 的 網 址 , 已 在 網 上 展 示 「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 , 告 知 網 頁 瀏 覽 者 它 們 在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的 一 般 私 隱 政 策 及 措 施 。

以 下 是 一 些 載 有 網 上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表 格 的 機 構 應 注 意 的 事 宜 :

  • 提 供 網 上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 , 列 明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目 的 , 這 是 條 例 的 一 項 規 定 。
  • 在 網 上 的 顯 眼 地 方 展 示 「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 , 告 知 瀏 覽 者 機 構 在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的 一 般 政 策 及 實 務 。 雖 然 嚴 格 來 說 , 法 例 並 無 規 定 必 須 在 網 上 展 示 有 關 聲 明 , 但 這 顯 然 是 一 項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
  • 確 保 一 個 安 全 的 環 境 以 收 集 及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 ─ 舉 例 來 說 , 機 構 應 對 在 互 聯 網 上 收 集 及 傳 輸 的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 損 害 測 試 」 , 以 決 定 應 實 施 甚 麼 程 度 的 保 安 措 施 。 舉 例 來 說 為 收 取 服 務 費 用 而 要 求 客 戶 提 供 信 用 咭 /銀 行 戶 口 資 料 的 機 構 , 尤 應 採 取 較 嚴 密 的 保 安 措 施 , 例 如 加 密 法 。 如 機 構 沒 有 將 傳 輸 的 敏 感 性個 人 資 料 加 密 , 則 其 網 址 應 告 知 使 用 者 在 傳 輸 過 程 中 可 能 出 現 的 危 險 , 以 提 高 他 們 的 警 覺 性, 並 且 為 他 們 提 供 其 他 安 全 的 提 供 資 料 的 方 法 。
  • 容 許 瀏 覽 者 以 匿 名 身 分 瀏 覽 網 址 ─ ─ 公 署 鼓 勵 網 址 容 許 瀏 覽 者 以 匿 名 者 身 分 或 可 選 擇 以 匿 名 者 身 分 瀏 覽 網 頁 , 情 況 類 似 瀏 覽 商 店 的 櫥 窗 或 收 集 公 開 展 示 的 資 料 。

公 署 將 繼 續 進 行 保 障 互 聯 網 上 私 隱 的 推 廣 工 作 。 除 了 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合 作 , 保 障 消 費 者 在 使 用 互 聯 網 及 進 行 電 子 貿 易 交 易 時 的 利 益 外 , 公 署 亦 計 劃 更 新 三 本 早 前 出 版 的 小 冊 子 的 內 容 , 為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與 保 障 互 聯 網 上 的 私 隱 有 關 的 知 識 。

投訢個案

就 「 意 見 表 達 」 提 出 的 改 正 資 料 要 求

一 名 大 學 的 前 僱 員 向 大 學 提 出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 查 閱 與 他 的 再 度 聘 任 有 關 的 所 有 文 件 。 投 訴 人 看 過 有 關 文 件 後 發 覺 與 他 的 再 度 聘 任 有 關 的 一 些 資 料 並 不 準 確 , 於 是 向 大 學 提 出 改 正 該 些 資 料 的 要 求 , 但 大 學 並 無 在 訂 明 的 40日 內 對 他 的 要 求 作 出 回 應 。 他 向 公 署 投 訴 , 聲 稱 大 學 已 違 反 條 例 第 23(1)條 的 規 定 。

公 署 調 查 後 證 實 爭 議 中 的 個 人 資 料 載 於 由 不 同 評 核 人 在 再 度 聘 任 過 程 中 所 寫 的 評 核 內 。 公 署 認 為 有 關 資 料 屬 條 例 釋 義 所 指 的 「 意 見 表 達 」 , 即 要 對 個 案 中 的 事 實 加 以 核 實 , 是 不 切 實 可 行 的 。

大 學 基 於 條 例 第 24(3)(b)條 拒 絕 投 訴 人 的 改 正 資 料 要 求 。 第 24(3)(b)條 訂 明 如 資 料 使 用 者 不 信 納 該 改 正 資 料 要 求 所 關 乎 的 個 人 資 料 屬 不 準 確 , 則 可 拒 絕 有 關 改 正 資 料 要 求 而 毋 須 遵 守 第 23(1)條 的 規 定 。 不 過 , 資 料 使 用 者 不 能 因 引 用 第 24(3)條 而 可 免 在 40日 限 期 內 向 提 出 要 求 者 作 出 回 應 , 因 條 例 第 25(1)條 規 定 必 須 作 出 回 應 。 資 料 使 用 者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應 回 覆 提 出 要 求 者 , 述 明 拒 絕 他 的 要 求 及 拒 絕 的 理 由 。 第 25(2)條 規 定 資 料 使 用 者 在 有 關 檔 案 中 , 就 準 確 性存 疑 的 資 料 加 上 一 項 附 註 , 並 向 提 出 要 求 者 提 供 一 份 該 項 附 註 的 複 本 。 此 規 定 旨 在 促 使 其 後 查 閱 有 關 檔 案 的 人 士 注 意 這 事 項 , 藉 以 減 少 對 提 出 改 正 資 料 要 求 者 的 任 何 不 良 影 響 。

透 過 電 話 作 直 接 促 銷

一 名 業 主 向 公 署 投 訴 某 地 產 代 理 商 的 職 員 不 理 會 他 的 重 複 反 對 , 不 斷 致 電 他 的 流 動電 話 , 試 圖 說 服 他 出 售 名 下 的 物 業 。

公 署 調 查 後 發 現 有 關 地 產 代 理 商 已 在 電 腦 系 統 記 錄 了 反 對 再 接 受 電 話 促 銷 客 戶 的 訊 息 。 公 署 在 審 閱 有 關 電 腦 記 錄 後 , 證 實 投 訴 人 最 少 四 次 明 確 地 表 示 無 意 出 售 其 物 業 , 並 且 要 求 該 地 產 代 理 停 止 再 為 該 目 的 致 電 找 他 。 不 過 , 有 關 職 員 並 無 理 會 上 述 訊 息 。 公 署 亦 發 現 同 一 分 行 的 其 他 職 員 在 條 例 方 面 所 接 受 的 訓 練 不 足 。 故 此 , 公 署 向 該 地 產 代 理 商 發 出 執 行 通 知 , 指 令 它 制 訂 具 體 指 示 , 規 定 直 銷 職 員 必 須 依 從 準 客 戶 的 「 拒 絕 服 務 」 要 求 , 並 且 須 制 訂 措 施 監督 個 別 促 銷 人 員 的 致 電 記 錄 , 以 確 保 他 們 遵 守 條 例 的 規 定 。

機 構 應 備 存 一 份 所 有 已 表 示 不 欲 再 收 到 任 何 直 銷 電 話 的 人 士 的 名 單 , 即 「 拒 絕 服 務 」 名 單 , 以 符 合 條 例 第 34條 的 規 定 。 此 外 , 機 構 亦 應 制 訂 明 確 的 查 閱 及 更 新 「 拒 絕 服 務 」 名 單 的 程 序 , 讓 職 員 有 所 依 從 。

科技與私穩

智 能 咭 與 私 隱

智 能 咭 是 一 種 外 形 如 信 用 咭 , 內 置 有 微 型 處 理 器 (俗 稱 「 晶 片 」 )的 咭 。 它 可 作 儲 存 、 檢 索 及 處 理 資 料 之 用 。 現 行 在 本 港 使 用 的 智 能 咭 的 例 子 , 包 括 在 不 同 公 共 交 通 設 施 作 付 款 及 儲 值 之 用 的 「 八 達 通 咭 」 、 供 手 提 電 話 使 用 的 儲 值 咭 (SIM咭 )、 以 及 一 些 多 ?能 的 個 人 化 咭 , 除 可 作 信 用 咭 外 , 更 可 作 為 超 級 市 場 的 入 帳 咭 、 以 及 用 作 進 入 場 所 , 及 儲 存 保 險 單 資 料 之 用 。 智 能 咭 的 優 點 可 謂 多 不 勝 數 。 對 發 咭 者 來 說 , 智 能 咭 製 作 成 本 低 廉 ; 而 對 顧 客 而 言 , 使 用 智 能 咭 亦 相 當 方 便 , 再 加 上 全 球 致 力 推 動電 子 化 服 務 , 踏 進 數 碼 年 代 , 相 信 智 能 咭 必 然 成 為 我 們 日 常 生 活 的 一 部 份 。

雖 然 個 人 化 的 咭 具 有 易 於 ? 帶 及 使 用 的 優 點 , 但 他 人 亦 能 容 易 存 取 到 咭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 因 此 咭 主 的 私 隱 保 障 亦 隨 之 減 少 。 例 如 , 人 們 可 循 收 集 咭 主 的 交 易 紀 錄 而 進 行 不 應 有 的 追 蹤 及 監視 , 而 隨 盜 用 失 咭 而 產 生 的 身 分 盜 竊 案 件 亦 日 趨 普 遍 。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的 資 料 及 私 隱 專 員 , 為 保 障 私 隱 而 就 智 能 咭 的 應 用 提 供 下 述 指 引 :

  • 智 能 咭 系 統 應 公 開 及 具 透 明 度 , 讓 資 料 當 事 人 知 悉 以 下 事 項 : 使 用 智 能 咭 時 自 身 的 權 利 、 智 能 咭 內 藏 的 資 料 、 此 類 資 料 將 如 何 使 用 , 及 使 用 智 能 咭 可 能 出 現 的 風 險 。
  •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權 參 與 決 定 智 能 咭 中 內 置 何 類 關 於 他 的 個 人 資 料 , 及 誰 人 可 查 閱 有 關 資 料 。
  •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權 查 閱 及 改 正 置 於 咭 內 或 儲 於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庫 中 屬 於 他 的 個 人 資 料 。
  • 任 何 有 關 智 能 咭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或 披 露 , 均 須 事 先 獲 資 料 當 事 人 同 意 。
  • 如 可 能 的 話 , 應 容 許 客 戶 拒 絕 使 用 智 能 咭 , 而 不 致 影 響 他 應 享 有 的 服 務 。 同 樣 地 , 持 有 智 能 咭 的 人 士 不 應 因 持 有 智 能 咭 而 享 有 較 多 的 優 惠 。
  • 智 能 咭 應 採 用 科 技 所 提 供 的 最 完 備 保 安 系 統 , 避 免 有 關 的 資 料 遭 濫 用 或 意 外 的 查 閱 。 此 等 保 安 系 統 包 括 使 用 「 私 人 密 碼 」 (PIN)、 身 分 鑑 別 規 約 (authentication protocals)、 加 密 法 (encryption), 以 及 將 多 用 途 的 應 用 程 式 分 隔 , 避 免 不 同 的 資 料 庫 出 現 合 併 或 核 對 的 情 況 。 此 外 , 亦 應 該 限 制 使 用 智 能 咭 在 電 腦 進 行 資 料 連 繫 或 核 對 。

公 署 鼓 勵 本 港 簽 發 智 能 咭 的 機 構 依 循 上 述 指 引 , 以 符 合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的 規 定 , 並 以 此 作 為 良 好 的 處 理 資 料 及 營 商 方 式 。

常問問題

問
我 們 是 一 個 職 工 會 。 以 往 , 我 們 的 僱 主 願 意 向 我 們 提 供 同 事 的 名 單 , 當 中 包 括 新 任 、 離 職 、 接 受 晉升 培 訓 及 放 產 假 同 事 的 姓 名 。 然 而 , 最 近 公 司 為 免 違 反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 拒 絕 再 向 我 們 披 露 上 述 的 個 人 資 料 。 這 做 法 對 嗎 ?

答
假 如 你 的 公 司 把 職 員 的 個 人 資 料 披 露 予 職 工 會 的 目 的 , 與 當 初 公 司 收 集 職 員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直 接 有 關 , 則 公 司 是 可 以 無 須 再 得 到 有 關 職 員 的 同 意 , 而 把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給 職 工 會 使 用 。 一 般 而 言 , 公 司 是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目 的 而 使 用 上 述 問 題 提 及 的 員 工 的 個 人 資 料 。 公 署 認 為 , 職 工 會 的 組 織 及 運 作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目 的 直 接 有 關 。 因 此 , 公 司 可 基 於 此 目 的 而 無 須 獲 個 別 職 員 同 意 , 向 職 工 會 披 露 職 員 的 個 人 資 料 ; 此 舉 並 無 違 反 條 例 的 規 定 。 雖 然 如 此 , 公 署 認 為 一 種 較 佳 的 做 法 是 在 僱 主 聘 用 員 工 之 時 先 徵 詢 員 工 是 否 願 意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作 上 文 所 述 的 披 露 。

問
我 是 一 名 醫 生 。 我 打 算 將 目 前 的 業 務 轉 讓 給 另 一 位 醫 生 , 並 把 我 的 病 人 記 錄 移 轉 給 他 。 這 樣 做 有 違 條 例 的 規 定 嗎 ?

答
倘 若 接 辦 你 業 務 的 醫 生 , 使 用 有 關 的 病 人 記 錄 的 目 的 , 是 為 了 向 病 人 提 供 相 同 的 服 務 , 應 無 違 反 條 例 的 規 定 。 然 而 , 你 亦 應 該 在 收 集 病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之 時 或 之 前 , 告 知 他 們 若 日 後 業 務 由 另 一 名 醫 生 接 辦 ,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可 能 移 轉 予 有 關 的 醫 生 。 此 外 , 公 署 亦 建 議 你 在 業 務 轉 讓 之 前 , 將 此 做 法 通 知 病 人 。

公署活動

公 署 接 獲 多 份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實 務 守 則 草 擬 本 》 公 眾 意 見 書

公 署 去 年 九 月 發 出 了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實 務 守 則 》 草 擬 本 作 公 眾 諮 詢 , 在 諮 詢 期 內 , 共 接 獲 86份 來 自 各 機 構 、 專 業 團 體 及 個 別 人 士 的 意 見 書 。 實 務 守 則 草 擬 本 對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者 在 個 人 資 料 的 收 集 、 使 用 、 保 留 、 保 安 及 其 他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的 事 宜 作 出 規 管 。 各 界 人 士 主 要 就 草 擬 本 中 與 僱 傭 事 務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留 期 的 建 議 , 以 及 禁 止 使 用 某 類 所 謂 「 匿 名 廣 告 」 (即 沒 有 述 明 刊 登 廣 告 者 的 身 分 , 但 卻 直 接 要 求 求 職 者 遞 交 個 人 資 料 的 廣 告 )的 建 議 , 提 交 意 見 。 公 署 現 正 整 理 各 界 提 交 的 意 見 , 並 預 計 於 本 年 第 三 季 發 出 實 務 守 則 。

公 署 支 持 成 立 自 律 性的 報 業 評 議 會

公 署 已 就 《 傳 播 媒 介 的 侵 犯 私 隱 行 為 諮 詢 文 件 》 , 向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提 交 了 意 見 書 , 並 建 議 成 立 一 個 包 括 各 界 代 表 的 自 律 性「 報 業 評 議 會 」 (以 下 簡 稱 「 報 評 會 」 ), 以 監察 與 傳 播 媒 介 的 侵 犯 私 隱 行 為 有 關 的 事 宜 。 公 署 認 為 , 報 評 會 需 要 傳 媒 業 的 廣 泛 支 持 , 始 能 有 效 運 作 。 報 評 會 應 包 括 代 表 公 署 所 指 的 「 三 權 」 的 權 益 的 成 員 , 而 「 三 權 」 即 新 聞 自 由 的 權 利 、 個 人 的 私 隱 權 利 , 以 及 大 眾 享 有 法 治 的 權 利 。 此 外 , 報 評 會 須 制 訂 一 套 專 業 守 則 , 與 一 個 有 效 的 投 訴 及 補 救 機 制 一 起 運 作 , 而 該 守 則 應 包 括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方 面 的 條 文 。 公 署 亦 建 議 報 評 會 在 運 作 一 段 合 理 期 間 後 接 受 獨 立 檢 討 , 以 評 定 其 成 效 。

另 外 , 公 署 亦 就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的 《 侵 犯 私 隱 的 民 事 責 任 諮 詢 文 件 》 提 交 了 意 見 書 , 並 支 持 當 中 建 議 就 工 作 地 點 進 行 的 監視 監聽 活 動發 出 實 務 守 則 。 市 民 可 於 公 署 的 網 頁 http://www.pcpd.org.hk 瀏 覽 上 述 兩 份 意 見 書 。

公 署 成 立 「 保 障 資 料 主 任 聯 會 」

公 署 最 近 成 立 了 「 保 障 資 料 主 任 聯 會 」 , 以 聯 繫 於 各 機 構 內 擔 任 執 行 及 協 調 遵 守 條 例 規 定 的 措 施 的 人 士 。 該 會 成 立 的 目 的 是 提 供 溝 通 渠 道 , 讓 公 署 有 效 地 向 各 機 構 傳 達 公 署 對 私 隱 事 宜 的 看 法 , 而 各 機 構 亦 可 就 條 例 的 實 施 情 況 向 公 署 表 達 意 見 。 該 會 成 員 更 可 交 流 心 得 及 分 享 經 驗 。 該 會 每 隔 四 個 月 舉 行 一 次 會 議 , 有 興 趣 人 士 請 致 電 2877 7171 查 詢 詳 情 。

公 署 將 於 三 月 推 出 遵 守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規 定 自 我 評 估 資 料 套

公 署 即 將 推 出 遵 守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規 定 自 我 評 估 資 料 套 , 以 協 助 機 構 自 我 評 估 其 與 個 人 資 料 有 關 的 實 務 及 程 序 , 是 否 符 合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及 條 例 的 相 關 條 文 的 要 求 。 自 我 評 估 資 料 套 內 包 括 自 我 評 估 查 對 表 (checklists)、 指 引 小 冊 子 及 光 碟 , 為 機 構 提 供 一 個 持 續 而 有 系 統 的 自 我 監察 遵 從 私 隱 條 例 規 定 的 方 法 。 這 套 自 我 評 估 資 料 套 預 計 於 本 年 三 月 底 推 出 供 各 機 構 訂 閱 。

公 署 每 月 舉 辦 條 例 簡 介 講 座

為 提 高 機 構 對 條 例 的 認 識 和 理 解 , 公 署 每 月 均 會 舉 行 條 例 簡 介 講 座 , 講 座 安 排 於 每 月 最 後 一 個 星 期 五 的 下 午 在 公 署 舉 行 ,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參 加 , 費 用 全 免 。 未 來 三 次 的 講 座 將 於 二 月 廿 五 日 、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四 月 廿 八 日 舉 行 。 講 座 內 容 包 括 : 條 例 的 一 般 簡 介 、 六 項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豁 免 以 及 罪 行 及 補 償 。 公 署 亦 可 應 邀 往 個 別 機 構 主 辦 講 座 , 有 興 趣 人 士 可 致 電 2877 1752查 詢 詳 情 , 或 瀏 覽 公 署 的 網 頁 : http://www.pcpd.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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