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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資 料 私 隱 : 競 選 活 動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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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言

本 指 引 旨 在 提 供 一 般 參 考 資 料 , 以 說 明 在 進 行 可 能 涉 及 個 人 資 料 的 收 集 及 使 用 的 競 選 活 動 方 面 時 , 應 如 何 遵 守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下 稱「條 例」) 的 規 定 。 候 選 人 及 / 或 其 選 舉 代 理 人 很 多 時 都 會 利 用 電 話 聯 絡 準 選 民 。 此 外 , 候 選 人 亦 可 能 利 用 傳 真 、 手 機 短 訊/多 媒 體 訊 息 或 電 子 郵 件 向 準 選 民 進 行 游 說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有 關 個 人 與 致 電 者 及 / 或 候 選 人 是 從 無 交 往 的 , 他 們 因 而 關 注 候 選 人 有 否 從 選 民 登 記 冊 以 外 的 來 源 取 得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

向 選 民 進 行 拉 票 的 行 為並 無 違 反 條 例 的 規 定 , 只 要 所 使 用 的 個 人 資 料 是 用 合 法 及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屬 公 平 的 方 式 收 集 , 以 及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是 與 該 等 資 料 的 原 本 收 集 目 的 直 接 有 關 。 條 例 附 表 1 的 保 障 資 料 第 1、3 及 4 原 則 的 規 定 與 此 尤 為 有 關 。

保 障 資 料 第 1 (2) 原 則 規 定 個 人 資 料 須 以 合 法 及 公 平 的 方 式 收 集 。

保 障 資 料 第 3 原 則 訂 明 如 無 有 關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訂 明 同 意 , 個 人 資 料 不 得 使 用 於 在 收 集 資 料 時 會 將 其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以 外 的 目 的 , 或 使 用 於 不 是 與 該 原 本 收 集 目 的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

保 障 資 料 第 4 原 則 規 定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採 取 所 有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 以 確 保 個 人 資 料 受 保 障 而 不 受 未 獲 准 許 的 或 意 外 的 查 閱 、 處 理 或 其 他 使 用 所 影 響 。

候 選 人 指 引

1.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的 候 選 人 , 必 須 留 意 保 障 資 料 第 1、3 及 4 原 則 的 規 定 。

2. 候 選 人 有 責 任 向 其 助 選 成 員 講 述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的 規 定 , 以 及 督 導 他 們 的 工 作 , 以 確 保 他 們 遵 守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的 規 定 。

3. 直 接 向 有 關 個 人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作 競 選 活 動 的 候 選 人 , 必 須 將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告 知 該 人 士 。

4. 候 選 人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作 競 選 用 途 時 , 不 得 使 用 欺 詐 手 段 , 或 是 就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作 出 失 實 的 陳 述 。

5. 候 選 人 使 用 選 民 登 記 冊 中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 必 須 確 保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只 能 使 用 於 相 關 的 選 舉 法 例 中 訂 明 的 選 舉 目 的 。

6. 如 候 選 人 希 望 使 用 從 選 民 登 記 冊 以 外 所 取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競 選 用 途, 則 須 事 前 徵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明 確 同 意 , 除 非 原 本 收 集 有 關 資 料 的 目 的 是 與 競 選 目 的 直 接 有 關 。

7. 至 於 候 選 人 利 用 從 第 三 者 ( 例 如 職 工 會 或 專 業 團 體 ) 取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 以 接 觸 這 些 團 體 的 會 員 來 進 行 與 競 選 有 關 的 活 動 , 正 確 的 做 法 是 由 這 些 職 工 會 或 專 業 團 體 決 定 這 是 否 屬 於 原 本 收 集 會 員 資 料目 的 所 准 許 的 用 途 ,而 有 關 通 訊 最 好 由 這 些 團 體 處 理 。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是 由 有 關 團 體 在 事 前 知 會 會 員 。

8. 如 候 選 人 或 其 選 舉 代 理 人 為 競 選 而 聯 絡 個 別 選 民 時 被 問 及 如 何 取 得 選 民 的 個 人 資 料 , 他 們 應 該 如 實 告 知 。

9. 採 用 郵 遞 方 式 ( 例 如 透 過 職 工 會 或 專 業 團 體 ) 進 行 游 說 活 動 的 候 選 人 , 應 向 收 件 人 提 供 拒 絕 再 接 收 相 關 郵 件 的 選 擇 ,即 讓 有 關 人 士 選 擇 以 後 不 再 收 到 候 選 人 的 競 選 郵 件 。

10.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是 候 選 人 應 該 備 存 一 份 據 他 們 所 知 不 欲 接 收 競 選 電 話 、郵 件 或 探 訪 的 人 士 的 名 單 , 並 且 避 免 向 這 些 人 士 進 行 拉 票 。

11. 候 選 人 及 其 選 舉 代 理 人 在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時 ,應 該 小 心 保 管 他 們 所 持 有 的 選 民 名 單 中 的 個 人 資 料, 防 止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被 意 外 的 或 未 獲 准 許 的 查 閱 。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初 版)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第 二 修 訂 版)


 
  圖片聲 明/版 權 圖片所 有 版 權 屬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所 有 , 二 零 零 一 年 。圖片 免 責 聲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