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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年 報

 
投 訴 工 作

處 理 資 料 方 面 的 改 善

下 述 個 案 是 本 年 報 期 內 一 些 資 料 使 用 者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迅 速 作 出 回 應 , 並 在 私 隱 專 員 的 指 引 下 採 取 改 善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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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互 聯 網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機 構 : 必 須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免 受 其 他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未 經 准 許 或 意 外 的 查 閱 ─ 保 障 資 料 第 4原 則

投 訴 內 容

投 訴 人 於 2002年 透 過 互 聯 網 向 一 間 珠 寶 公 司 提 供 其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及 電 郵 地 址 , 參 加 有 獎 遊 戲 。 2007年 5月 , 投 訴 人 發 現 ,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可 以 透 過 搜 尋 器 在 網 上 查 閱 到 她 的 個 人 資 料 。

結 果

該 珠 寶 公 司 解 釋 , 投 訴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是 儲 存 於 其 網 站 伺 服 器 的 資 料 庫 內 , 以 防 火 牆 及 密 碼 保 護 。 不 過 , 他 們 在 2006年 重 新 安 裝 運 作 系 統 後 , 沒 有 重 設 資 料 庫 的 查 閱 權 限 。 因 此 , 資 料 庫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可 以 經 由 網 上 搜 尋 器 查 閱 得 到 。 經 私 隱 專 員 建 議 後 , 該 珠 寶 公 司 已 從 網 站 伺 服 器 移 除 其 資 料 庫 , 並 要 求 互 聯 網 搜 尋 器 公 司 從 搜 尋 結 果 中 刪 除 與 其 資 料 庫 有 關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 該 珠 寶 公 司 亦 承 諾 :

(a) 把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的 資 料 庫 儲 存 於 獨 立 的 伺 服 器 內 , 不 會 連 接 到 互 聯 網 ;
(b) 定 期 就 伺 服 器 的 查 閱 權 限 進 行 檢 查 及 測 試 ; 及
(c) 修 訂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安 的 內 部 政 策 , 並 採 取 步 驟 , 確 保 員 工 遵 守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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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郵 寄 方 式 發 出 個 人 資 料 : 必 須 確 保 信 封 上 的 收 件 人 準 確 無 誤 ─ 保 障 資 料 第 4原 則

投 訴 內 容

投 訴 人 親 自 到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提 出 投 訴 。 該 政 府 部 門 備 妥 投 訴 記 錄 後 , 打 算 把 副 本 寄 給 投 訴 人 。 但 載 有 投 訴 人 個 人 資 料 的 副 本 被 誤 放 入 另 一 個 案 投 訴 人 的 信 封 內 , 導 致 投 訴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被 意 外 地 向 無 關 的 人 士 披 露 。

結 果

該 政 府 部 門 接 納 私 隱 專 員 的 建 議 , 規 定 所 有 信 件 在 寄 出 之 前 , 由 另 一 名 職 員 覆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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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電 話 中 披 露 個 人 資 料 : 必 須 確 保 來 電 者 不 是 冒 充 者 ─ 保 障 資 料 第 4原 則

投 訴 內 容

一 名 病 人 ( 投 訴 人 ) 收 到 一 名 自 稱 是 醫 院 醫 生 的 男 子 來 電 , 詢 問 她 的 性 生 活 及 生 殖 器 官 的 狀 況 。 投 訴 人 其 後 收 到 醫 院 的 通 知 , 表 示 醫 院 的 職 員 曾 向 一 名 假 冒 醫 院 醫 生 的 不 知 名 人 士 透 露 了 她 的 電 話 號 碼 及 身 份 證 號 碼 。

結 果

該 醫 院 解 釋 , 該 名 冒 充 者 來 電 時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及 說 話 的 語 氣 , 令 醫 院 職 員 相 信 他 是 該 醫 院 的 醫 生 。

私 隱 專 員 在 檢 討 個 案 後 , 建 議 該 醫 院 就 處 理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的 電 話 查 詢 制 定 詳 細 指 引 , 特 別 是 要 求 來 電 者 提 供 聯 絡 電 話 , 讓 職 員 在 核 實 來 電 者 的 身 份 後 回 電 。 該 醫 院 接 納 私 隱 專 員 的 建 議 , 落 實 指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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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接 促 銷 活 動 : 應 備 存 一 份 「 拒 絕 服 務 」 名 單 , 在 進 行 任 何 直 接 促 銷 活 動 前 核 對 該 名 單 ─ 第 34條

投 訴 內 容

投 訴 人 是 一 個 專 業 組 織 的 註 冊 會 員 。 她 曾 以 書 面 要 求 該 組 織 不 要 再 將 促 銷 電 郵 發 給 她 。 儘 管 投 訴 人 提 出 了 要 求 , 該 組 織 在 收 到 投 訴 人 的 「 拒 絕 服 務 」 要 求 的 同 一 個 星 期 內 , 繼 續 向 投 訴 人 發 出 促 銷 電 郵 。

結 果

該 組 織 解 釋 , 他 們 需 要 14日 來 處 理 一 項 「 拒 絕 服 務 」 要 求 。 在 收 到 「 拒 絕 服 務 」 要 求 後 , 該 組 織 會 從 資 料 庫 中 除 去 要 求 者 的 電 郵 地 址 。

該 組 織 的 會 員 會 籍 每 年 須 續 期 , 而 新 的 會 籍 資 料 會 上 載 至 組 織 的 資 料 庫 。 因 此 , 該 組 織 只 從 資 料 庫 除 去 投 訴 人 的 電 郵 地 址 的 做 法 , 是 不 能 有 效 地 防 止 該 組 織 在 投 訴 人 的 會 籍 續 期 後 再 向 她 發 出 促 銷 資 料 。 私 隱 專 員 建 議 該 組 織 備 存 一 份 「 拒 絕 服 務 」 名 單 , 在 每 次 向 會 員 發 出 促 銷 資 料 之 前 , 核 對 該 名 單 , 以 符 合 條 例 第 34條 的 規 定 。

該 組 織 接 納 私 隱 專 員 的 意 見 , 落 實 有 關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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