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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署 年 報

 

調 查 投 訴

重 要 的 調 查 結 果

下 述 投 訴 個 案 是 本 年 報 期 內 一 些 資 料 使 用 者 被 確 定 違 反 私 隱 條 例 規 定 的 作 為 或 行 為 。 公 署 是 基 於 有 關 事 件 的 實 況 作 出 挑 選 , 旨 在 述 明 受 私 隱 條 例 ( 包 括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管 限 的 各 種 行 為 。

  接 受 客 戶 以 電 話 提 出 要 求 的 公 司 : 必 須 確 保 員 工 妥 善 核 對 來 電 者 的 身 份 及 權 力 , 以 免 帳 戶 持 有 人 的 資 料 外 洩 — 保 障 資 料 第 4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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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訴 內 容

一 間 電 訊 公 司 的 寬 頻 服 務 客 戶 不 能 以 密 碼 進 入 其 網 上 帳 戶 。 她 向 該 公 司 查 詢 後 , 發 現 曾 有 一 名 冒 稱 是 她 丈 夫 的 男 子 致 電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 要 求 重 新 設 定 她 的 網 上 密 碼 。 由 於 來 電 者 能 夠 提 供 客 戶 的 全 名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及 與 客 戶 的 關 係 , 該 公 司 於 是 按 來 電 者 的 要 求 , 把 密 碼 重 新 設 定 為 該 客 戶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首 六 個 數 字 。

該 公 司 解 釋 , 上 述 做 法 是 該 公 司 對 第 三 者 代 表 帳 戶 持 有 人 來 電 要 求 重 新 設 定 密 碼 時 的 標 準 核 對 程 序 。 該 公 司 堅 稱 , 在 程 序 中 加 入 詢 問 帳 戶 持 有 人 的 地 址 已 經 可 以 保 障 帳 戶 持 有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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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果

網 上 密 碼 是 存 取 網 上 帳 戶 內 個 人 資 料 的 鑰 匙 , 因 此 任 何 有 關 重 新 設 定 密 碼 的 要 求 必 須 加 倍 小 心 處 理 , 以 免 帳 戶 內 的 資 料 被 未 獲 授 權 人 士 存 取 。

該 公 司 詢 問 來 電 者 帳 戶 持 有 人 的 姓 名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地 址 及 與 帳 戶 持 有 人 的 關 係 , 並 不 足 以 確 定 該 要 求 是 否 真 的 是 由 帳 戶 持 有 人 作 出 或 授 權 作 出 。 把 密 碼 重 新 設 定 為 帳 戶 持 有 人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首 六 個 數 字 亦 不 令 人 滿 意 。 私 隱 專 員 認 為 該 公 司 違 反 保 障 資 料 第 4原 則 的 資 料 保 安 規 定 , 因 為 該 公 司 的 核 對 程 序 並 不 完 善 , 沒 有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 以 保 障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免 受 未 獲 准 許 的 存 取 。

圖 私 隱 專 員 向 該 公 司 發 出 執 行 通 知 , 指 令 它 改 善 核 對 程 序 , 確 保 重 新 設 定 網 上 帳 戶 密 碼 的 電 話 要 求 確 是 由 帳 戶 持 有 人 作 出 或 授 權 作 出 。 該 公 司 同 意 遵 從 執 行 通 知 的 要 求 。


  提 供 網 上 賬 單 服 務 的 公 司 : 必 須 確 保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不 被 他 人 擅 自 取 用 ─ 保 障 資 料 第 4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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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訴 內 容

有 人 發 現 在 登 入 一 間 電 訊 公 司 的 網 上 賬 單 系 統 後 , 即 使 用 戶 已 登 出 系 統 、 或 瀏 覽 器 被 結 束 後 重 新 啟 動 , 仍 然 可 以 從 瀏 覽 器 的 歷 程 記 錄 中 檢 索 用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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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果

私 隱 專 員 調 查 發 現 , 有 關 保 安 失 誤 是 在 用 戶 使 用 的 電 腦 發 生 的 , 由 於 電 腦 的 瀏 覽 器 軟 件 的 設 定 , 使 瀏 覽 過 的 網 頁 內 的 資 料 , 被 儲 存 於 快 取 記 憶 體 中 。 該 電 訊 公 司 表 示 事 後 已 採 取 措 施 堵 塞 保 安 漏 洞 。 不 過 , 只 是 建 議 客 戶 採 用 某 一 瀏 覽 器 , 而 沒 有 通 知 他 們 不 採 用 建 議 的 瀏 覽 器 可 能 涉 及 的 風 險 是 不 足 夠 的 。 私 隱 專 員 認 為 該 電 訊 公 司 沒 有 在 客 戶 使 用 其 網 上 賬 單 服 務 時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以 保 障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 因 而 違 反 了 保 障 資 料 第 4原 則 的 規 定 。

私 隱 專 員 向 該 電 訊 公 司 送 達 執 行 通 知 , 要 求 它 定 期 以 市 面 上 可 獲 得 的 新 瀏 覽 器 測 試 其 網 上 賬 單 系 統 , 並 堵 塞 瀏 覽 器 可 能 引 致 的 資 料 保 安 漏 洞 。 該 電 訊 公 司 亦 須 要 在 客 戶 使 用 其 網 上 賬 單 服 務 時 通 知 他 們 若 不 使 用 建 議 的 瀏 覽 器 便 可 能 涉 及 的 風 險 。 該 電 訊 公 司 已 遵 從 執 行 通 知 的 要 求 。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 公 開 張 貼 諮 詢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屬 違 法 ─ 保 障 資 料 第 3原 則 及 第 64(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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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訴 內 容

投 訴 人 是 一 名 欠 款 人 的 諮 詢 人 , 該 欠 款 人 曾 向 財 務 公 司 借 貸 , 財 務 公 司 其 後 委 託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追 討 債 款 。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在 追 討 債 款 的 過 程 中 , 曾 在 投 訴 人 的 住 宅 大 廈 走 廊 張 貼 載 有 投 訴 人 姓 名 的 通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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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果

經 調 查 後 , 私 隱 專 員 查 明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確 有 公 開 張 貼 有 關 通 告 , 以 及 他 並 沒 有 就 處 理 諮 詢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制 定 任 何 內 部 政 策 或 程 序 。

私 隱 專 員 認 為 收 數 人 只 可 使 用 諮 詢 人 ( 即 投 訴 人 )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聯 絡 或 尋 找 欠 款 人 的 用 途 上 , 而 非 向 諮 詢 人 施 壓 還 款 ; 而 以 上 述 方 式 使 用 諮 詢 人 的 資 料 並 不 在 其 合 理 的 預 期 之 內 。 私 隱 專 員 認 為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公 開 張 貼 投 訴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屬 使 用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於 當 初 收 集 目 的 以 外 的 用 途 , 因 而 違 反 了 保 障 資 料 第 3 原 則 。

因 此 , 私 隱 專 員 向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發 出 並 送 達 執 行 通 知 , 指 令 他 停 止 公 開 張 貼 諮 詢 人 個 人 資 料 的 做 法 , 並 就 處 理 諮 詢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制 定 政 策 及 程 序 。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沒 有 回 應 該 執 行 通 知 , 因 而 違 反 了 條 例 第 64( 7) 條 , 屬 刑 事 罪 行 。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因 此 被 檢 控 , 其 後 在 裁 判 法 院 定 罪 被 罰 款 5,000 港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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