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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果
經 調 查 後 , 私 隱 專 員 查 明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確 有 公 開 張 貼 有 關 通 告 , 以 及 他 並 沒 有 就 處 理 諮 詢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制 定 任 何 內 部 政 策 或 程 序 。
私 隱 專 員 認 為 收 數 人 只 可 使 用 諮 詢 人 ( 即 投 訴 人 )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聯 絡 或 尋 找 欠 款 人 的 用 途 上 , 而 非 向 諮 詢 人 施 壓 還 款 ; 而 以 上 述 方 式 使 用 諮 詢 人 的 資 料 並 不 在 其 合 理 的 預 期 之 內 。 私 隱 專 員 認 為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公 開 張 貼 投 訴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屬 使 用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於 當 初 收 集 目 的 以 外 的 用 途 , 因 而 違 反 了 保 障 資 料 第 3
原 則 。
因 此 , 私 隱 專 員 向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發 出 並 送 達 執 行 通 知 , 指 令 他 停 止 公 開 張 貼 諮 詢 人 個 人 資 料 的 做 法 , 並 就 處 理 諮 詢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制 定 政 策 及 程 序 。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沒 有 回 應 該 執 行 通 知 , 因 而 違 反 了 條 例 第 64( 7) 條 , 屬 刑 事 罪 行 。 該 收 數 公 司 東 主 因 此 被 檢 控 , 其 後 在 裁 判 法 院 定 罪 被 罰 款 5,000
港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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