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廣 工 作
國 際 及 地 區 聯 絡
公 署 盡 力 令 私 隱 條 例 符 合 國 際 商 業 夥 伴 的 要 求 , 特 別 在 電 子 商 貿 方 面 , 使 香 港 能 夠 成 為 國 際 商 業 樞 紐 。
在 履 行 與 海 外 私 隱 機 構 聯 絡 及 合 作 這 個 法 定 職 責 方 面 , 私 隱 專 員 一 直 與 其 他 司 法 區 的 私 隱 專 員 就 熱 門 的 私 隱 問 題 交 換 意 見 及 分 享 資 訊 。
第 二 十 六 屆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論 壇
在 2006 年 11 月 8至 10 日 , 公 署 在 香 港 主 持 了 第 二 十 六 屆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論 壇 。 今 次 是 首 次 在 香 港 舉 行 論 壇 。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是 一 個 成 立 於 1992 年 的 正 式 組 織 ( 前 稱 PANZA) , 由 區 內 的 私 隱 機 構 結 成 夥 伴 , 就 私 隱 規 例 、 新 科 技 及 私 隱 查 詢 和 投 訴 的 管 理 交 換 意 見 。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一 年 舉 辦 兩 次 會 議 , 由 各 成 員 輪 流 主 持 論 壇 。
 |
 |
 |
| 2006 年 11 月 8日 , 律 政 司 司 長 黃 仁 龍 先 生 ( 右 ) 與 私 隱 專 吳 斌 先 生 向 出 席 第 二 十 六 屆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論 壇 的 嘉 賓 祝 酒 。 |
|
|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私 隱 問 題 小 組 委 員 會 前 主 席 白 景 祟 教 授 ( 中 間 相 片 右 ) , 及 保 安 局 局 長 員 李 少 光 先 生 ( 右 面 相 片 ) 在 2006
年 11 月 10 日 出 席 第 二 十 六 屆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論 壇 , 就 「 秘 密 監 察 」 一 題 發 言 。 |
|
目 前 ,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的 成 員 包 括 澳 洲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新 西 蘭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澳 洲 北 領 地 訊 息 專 員 公 署 、 澳 洲 維 多 利 亞 省 私 隱 事 務 專 署 、 韓 國 訊 息 安 全 局 及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論 壇 的 首 天 是 閉 門 會 議 , 私 隱 專 員 及 其 職 員 討 論 了 固 定 議 程 , 例 如 各 代 表 的 管 轄 報 告 ,
以 及 舉 行 圓 桌 會 議 , 分 享 意 見 。
論 壇 的 第 二 天 邀 請 了 負 責 私 隱 管 理 或 與 私 隱 有 關 的 機 構 及 部 門 代 表 就 私 隱 問 題 演 講 。 今 次 的 講 題 包 括 「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 、 「 閉 路 電 視 監 控 系 統 」 、 「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證 」 及 「 機 構 的 保 障 私 隱 措 施 」 。
論 壇 的 第 三 天 是 以 公 開 形 式 進 行 。 大 會 邀 請 兩 位 著 名 講 者 :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私 隱 問 題 小 組 委 員 會 前 主 席 白 景 崇 教 授 及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少 光 先 生 , 主 講 目 前 的 熱 門 話 題 「 秘 密 監 察 」 。 白 景 崇 教 授 概 述 私 隱 發 展 及 有 關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近 期 發 表 的 報 告 書 內 的 事 宜 。 李 先 生 則 講 述 《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 的 制 定 。 在 演 說 之 後 ,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的 所 有 私 隱 專 員 進 行 了 小 組 討 論 , 回 答 參 加 者 的 問 題 。 出 席 人 士 包 括 本 地 法 律 系 學 生 及 保 障 資 料 主 任 聯 會 會 員 。
 |
 |
| 第 二 十 六 屆 亞 太 區 私 隱 機 構 論 壇 的 開 會 情 況 。 |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電 子 商 貿 督 導 小 組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在 國 際 層 面 , 私 隱 專 員 積 極 參 與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 下 稱 「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 ) 電 子 商 貿 督 導 小 組 之 下 的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的 會 議 。 在 2004
年 ,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制 定 了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保 障 私 隱 機 制 , 並 由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各 部 長 核 准 。 自 此 ,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一 直 致 力 在 電 子 商 貿 的 跨 境 移 轉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 落 實 保 障 私 隱 機 制 。
於 2006 年 9月 6 至 7日 , 私 隱 專 員 到 越 南 峴 港 出 席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會 議 , 並 加 入 剛 成 立 的 跨 境 私 隱 規 則 研 究 小 組 。 該 小 組 的 目 標 是 為 私 營 機 構 制 定 一 套 符 合 並 落 實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私 隱 原 則 的 《 跨 境 私 隱 規 則 》 。 在 現 今 的 數 碼 年 代 , 就 跨 境 移 轉 個 人 資 料 的 情 況 制 定 這 套 規 則 , 有 助 建 立 客 戶 對 電 子 商 貿 的 信 任 及 信 心 。
至 於 在 國 際 上 推 動 保 障 私 隱 機 制 ,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亦 把 注 意 力 集 中 於 各 管 轄 區 之 間 的 資 訊 分 享 , 以 及 調 查 和 執 行 方 面 的 跨 境 合 作 。 各 成 員 討 論 了 本 地 法 律 對 私 隱 規 管 者 分 享 調 查 資 訊 的 限 制 , 並 研 究 目 前 的 跨 境 合 作 安 排 。 私 隱 專 員 作 為 香 港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核 心 人 物 , 會 繼 續 參 與 資 料 私 隱 分 組 的 工 作 , 從 規 管 者 的 角 度 提 供 意 見 , 並 與 其 他 經 濟 區 成 員 分 享 經 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