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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條例全文

 

第 486 章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附 表 2 [第 5(7)、 10(2)(c)及 71條 ] 專 員 的 財 務 事 宜 等 (續 前 頁)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4. 專 員 的 帳 目 、 審 計 及 年 報

(1)

專 員 須 就 其 所 有 財 務 往 來 安 排 備 存 妥 善 的 帳 目 。

   
(2) 在 財 政 年 度 屆 滿 後 , 專 員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擬 備 專 員 帳 目 的 報 表 , 其 中 須 包 括 收 支 結 算 表 及 資 產 負 債 表 。
   
(3)

專 員 須 委 任 一 名 核 數 師 , 該 核 數 師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審 計 第 (1) 款 規 定 須 備 存 的 帳 目 及 第 (2) 款 規 定 須 擬 備 的 帳 目 報 表 , 並 就 該 報 表 向 專 員 提 交 報 告 。

   
(4)

在 財 政 年 度 屆 滿 後 9個 月 內 (或 在 政 務 司 司 長 准 許 的 較 長 期 間 內 ), 專 員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將 以 下 文 件 提 交 政 務 司 司 長 , 而 政 務 司 司 長 則 須 安 排 將 之 提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 ─

(a)

一 份 專 員 在 該 年 度 內 的 事 務 的 報 告 , 報 告 須 包 括 一 項 縱 覽 , 內 容 是 在 專 員 職 能 範 圍 之 內 的 事 宜 , 在 該 年 度 內 的 發 展 ;

   
(b)

第 (2) 款 規 定 的 該 年 度 帳 目 報 表 一 份 ; 及

   
(c) 核 數 師 就 該 帳 目 報 表 所 作 的 報 告
   
(5) 本 條 不 受 本 條 例 第 10(1) 條 規 限 。

5. 審 計 署 署 長 的 審 核

(1)

審 計 署 署 長 可 就 任 何 財 政 年 度 , 對 專 員 在 執 行 其 職 能 及 行 使 其 權 力 時 使 用 其 資 源 是 否 合 乎 經 濟 原 則 及 講 求 效 率 及 效 驗 的 情 況 , 進 行 審 核 。

   
(2) 在 符 合 第 (3) 款 的 規 定 下 , 審 計 署 署 長 有 權 在 任 何 合 理 時 間 , 查 閱 他 為 進 行 本 條 下 的 審 核 而 可 能 合 理 地 需 要 的 一 切 文 件 , 並 有 權 向 持 有 該 等 文 件 的 人 或 對 該 等 文 件 負 責 的 人 , 要 求 提 交 他 認 為 為 該 目 的 而 合 理 地 需 要 的 資 料 及 解 釋 。
   
(3) 第 (2) 款 只 適 用 於 由 專 員 保 管 及 控 制 的 文 件 。
   
(4) 審 計 署 署 長 可 向 立 法 會 主 席 提 交 關 於 他 根 據 本 條 進 行 的 審 核 的 結 果 的 報 告 。
   
(5) 第 (1) 款 的 施 行 不 得 令 審 計 署 署 長 有 權 質 疑 專 員 的 政 策 目 的 是 否 可 取 。

6. 豁 免 徵 稅

(1)

專 員 豁 免 繳 交 《 稅 務 條 例 》 (第 112 章 )下 的 徵 稅 。

   
(2) 為 免 生 疑 問 , 現 聲 明 : 第 (1) 款 不 適 用 於 第 1(3) 條 所 提 述 的 由 專 員 的 資 源 撥 付 予 專 員 的 薪 酬 、 利 益 或 開 銷 費 , 亦 不 就 該 等 薪 酬 , 利 益 或 支 出 而 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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