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有 關 程 序 的 標 的 之 個
人 資 料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6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及
第 18(1)(b) 條 的 條 文 所 管 限 , 直 至 該 程 序 完
成 為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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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在 本 條 中 ─ ─
“ 有 關 程 序 ” (relevant process) ─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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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b) 段 另 有 規 定 外 , 指 任 何 程 序 ,
而 個 人 資 料 是 在 該 程 序 下 由 一 個 或 多
於 一 個 的 人 為 決 定 以 下 事 宜 ( 或 為 使
以 下 事 宜 得 予 決 定 ) 予 以 考 慮 的 ─ ─
- 就 ─ ─
(A) 僱 用 或 委 任 以 擔 任 職 位 ;
(B) 在 僱 用 或 職 位 方 面 的 晉升 或 繼 續
留 任 ;
(C) 解 僱 或 免 除 職 位 ; 或
(D) 授 予 任 何 合 約 、 名 銜 ( 包 括 學 術
及 專 業 資 格 ) 、 獎 學 金 、 榮 譽 或 其
他 利 益 , 而 言 ,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合 適 程 度 、 是 否 合 乎 資 格 或 具 資
歷 ;
- 與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關 的 任 何
合 約 、 名 銜 ( 包 括 學 術 及 專 業 資 格
) 、 獎 學 金 、 榮 譽 或 利 益 應 否 予 以
延 續 、 修 改 或 撤 銷 ; 或
- 應 否 為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違 反 其
僱 用 條 款 或 委 任 以 擔 任 職 位 的 條 款
而 對 他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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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 在 某 程 序 中 , 針 對 該 等 決 定 提 出
上 訴 ( 不 論 是 根 據 條 例 或 其 他 依 據 提
出 ) 是 不 獲 容 許 的 , 則 不 包 括 該 等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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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 成 ” (completion),
就 有 關 程 序 而 言 , 指 "有 關 程 序 " 的 定 義 (a)段
所 提 述 的 有 關 決 定 的 作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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