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1) 就 為 一 項 調 查 的
目 的 而 提 供 資 訊 、 回 答 問 題 及 出 示 文 件 或
物 品 而 言 , 任 何 人 均 享 有 與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法 律 程 序 中 的 證 人 所 享 有 的 特 權 相 同 的 特
權 , 但 如 任 何 法 律 規 則 准 許 或 規 定 以 披 露
有 關 文 件 或 物 品 或 回 答 有 關 問 `題 會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為 理 由 而 不 提 供 該 文 件 或 物 品 或
不 回 答 該 問 題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該 法 律
規 則 不 得 就 任 何 調 查 而 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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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除 在 就 某 人 的 經 宣 誓 而 作 的 證 供 而 對 他
控 以 作 偽 證 罪 的 審 訊 , 及 在 對 他 控 以 本 條
例 所 訂 罪 行 的 審 訊 外 , 該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在 調 查 進 行 過 程 中 所 作 的 陳 述 或 所 給 予 的
答 案 , 不 得 在 任 何 裁 判 官 席 前 或 在 任 何 法
庭 、 任 何 研 訊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律 程 序 中 獲 接
納 為 針 對 該 人 的 證 據 , 而 關 於 調 查 的 證 據
亦 不 得 針 對 任 何 人 而 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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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凡 任 何 資 訊 的 提 供 、 任 何 問 題 的 回 答 或
任 何 文 件 或 物 品 的 出 示 將 會 涉 及 在 沒 有 行
政 長 官 的 同 意 下 披 露 行 政 會 議 的 商 議 內 容
, 專 員 不 得 規 定 須 提 供 該 等 資 訊 或 答 案 或
出 示 該 等 文 件 或 物 品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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