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任 何 個 人 或 代 表 個 人
的 任 何 有 關 人 士 可 就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作 為
或 行 為 向 專 員 作 出 投 訴 ─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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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該 項 投 訴 中 指 明 的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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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是 ─ ─
- 已 經 或 正 在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由
在 該 項 投 訴 中 指 明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作
出 或 從 事 的 ;
- 關 乎 該 名 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 而
該 人 是 或 (如 在 有 關 個 案 中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倚賴 在 第 VIII部 下 的 豁 免 )可 能 是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 及
- 可 能 屬 違 反 本 條 例 (包 括 第 28(4)條
)下 的 規 定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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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凡 2名 或 2名 以
上 的 個 人 可 就 同 一 作 為 或 行 為 各 自 作 出 一
項 投 訴 , 則 任 何 該 等 個 人 或 代 表 他 們 的 任
何 有 關 人 士 , 可 代 表 所 有 該 等 個 人 作 出 該
項 投 訴 , 而 本 條 例 的 條 文 (包 括 第 (1)款 )須 據
此 解 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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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投 訴 ─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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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以 書 面 作 出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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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須 採 用 專 員 所 接 受 的 其 他 形 式 而 作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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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凡 任 何 個 人
或 代 表 個 人 的 有 關 人 士 欲 作 出 投 訴 並 要 求
協 助 以 擬 訂 該 項 投 訴 , 專 員 及 根 據 第 9(1)(a)
條 僱 用 的 每 名 訂 明 人 員 均 有 責 任 向 他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