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除 ─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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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收 集 、 持 有 、 處 理 或 使 用 是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個 人 資 料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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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其 收 集 、 持 有 、 處 理 或 使 用 是 由 主
要 業 務 地 點 是 在 香 港 的 人 所 控 制 的 個
人 資 料 , 外 , 本 條 不 適 用 於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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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除 非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否 則 資 料 使 用 者 不
得 將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至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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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 地 方 是 為 本 條 的 施 行 而 在 第 (3) 款
下 的 公 告 中 指 明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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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該 使 用 者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在 該 地 方
有 與 本 條 例 大 體 上 相 似 或 達 致 與 本 條
例 的 目 的 相 同 的 目 的 之 法 律 正 在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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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已 以 書 面 同 意 該 項 移 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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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該 使 用 者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在 有 關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下 ─ ─
- 該 項 移 轉 是 為 避 免 針 對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不 利 行 動或 減 輕 該 等 行 動的 影 響
而 作 出 的 ;
- 獲 取 資 料 當 事 人 對 該 項 移 轉 的 書
面 同 意 不 是 切 實 可 行 的 ; 及
- 如 獲 取 書 面 同 意 是 切 實 可 行 的 ,
則 資 料 當 事 人 是 會 給 予 上 述 同 意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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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該 等 資
料 憑 藉 第 VIII 部 下 的 豁 免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3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所 管 限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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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凡 假 使
該 等 資 料 在 香 港 以 某 方 式 收 集 、 持 有
、 處 理 或 使 用 , 便 會 屬 違 反 本 條 例 下
的 規 定 , 該 使 用 者 已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的
預 防 措 施 及 已 作 出 所 有 應 作 出 的 努 力
, 以 確 保 該 等 資 料 不 會 在 該 地 方 以 該
方 式 收 集 、 持 有 、 處 理 或 使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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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凡 專 員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某
地 方 有 與 本 條 例 大 體 上 相 似 或 達 致 與 本 條
例 的 目 的 相 同 的 目 的 之 法 律 正 在 生 效 , 他
可 藉 憲 報 公 告 , 為 本 條 的 施 行 指 明 該 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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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凡 專 員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在 第 (3) 款 下 的 公 告 所 指 明 的 某
地 方 , 已 不 再 有 與 本 條 例 大 體 上 相 似 或 達
致 與 本 條 例 的 目 的 相 同 的 目 的 之 法 律 正 在
生 效 , 他 須 藉 廢 除 或 修 訂 該 公 告 , 令 該 地
方 停 止 被 為 本 條 的 施 行 而 指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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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為 免 生 疑 問 , 現 聲 明 ─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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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第 (1)(b)款 而 言 , 資 料 使 用 者 如 屬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公 司 , 即 為 主 要
業 務 地 點 是 在 香 港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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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第 (3)款 下 的 公 告 是 附 屬 法 例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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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本 條 的
施 行 不 損 害 第 50條 的 概 括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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