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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條例全文

 

第 486 章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VI 部 個 人 資 料 等 的 核 對 程 序 及 轉 移

33. 禁 止 除 在 指 明 情 況 外 將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1)

除 ─ ─

(a)

其 收 集 、 持 有 、 處 理 或 使 用 是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個 人 資 料 ; 或

   
(b)

其 收 集 、 持 有 、 處 理 或 使 用 是 由 主 要 業 務 地 點 是 在 香 港 的 人 所 控 制 的 個 人 資 料 , 外 , 本 條 不 適 用 於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

   
(2)

除 非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否 則 資 料 使 用 者 不 得 將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至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 ─

(a)

該 地 方 是 為 本 條 的 施 行 而 在 第 (3) 款 下 的 公 告 中 指 明 的 ;

   
(b)

該 使 用 者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在 該 地 方 有 與 本 條 例 大 體 上 相 似 或 達 致 與 本 條 例 的 目 的 相 同 的 目 的 之 法 律 正 在 生 效 ;

   
(c)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已 以 書 面 同 意 該 項 移 轉 ;
   
(d)

該 使 用 者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在 有 關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下 ─ ─

  1. 該 項 移 轉 是 為 避 免 針 對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不 利 行 動或 減 輕 該 等 行 動的 影 響 而 作 出 的 ;
  2. 獲 取 資 料 當 事 人 對 該 項 移 轉 的 書 面 同 意 不 是 切 實 可 行 的 ; 及
  3. 如 獲 取 書 面 同 意 是 切 實 可 行 的 , 則 資 料 當 事 人 是 會 給 予 上 述 同 意 的 ;
   
(e) 該 等 資 料 憑 藉 第 VIII 部 下 的 豁 免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3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所 管 限 ; 或
   
(f) 凡 假 使 該 等 資 料 在 香 港 以 某 方 式 收 集 、 持 有 、 處 理 或 使 用 , 便 會 屬 違 反 本 條 例 下 的 規 定 , 該 使 用 者 已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的 預 防 措 施 及 已 作 出 所 有 應 作 出 的 努 力 , 以 確 保 該 等 資 料 不 會 在 該 地 方 以 該 方 式 收 集 、 持 有 、 處 理 或 使 用 。
   
(3)

凡 專 員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某 地 方 有 與 本 條 例 大 體 上 相 似 或 達 致 與 本 條 例 的 目 的 相 同 的 目 的 之 法 律 正 在 生 效 , 他 可 藉 憲 報 公 告 , 為 本 條 的 施 行 指 明 該 地 方 。

   
(4) 凡 專 員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在 第 (3) 款 下 的 公 告 所 指 明 的 某 地 方 , 已 不 再 有 與 本 條 例 大 體 上 相 似 或 達 致 與 本 條 例 的 目 的 相 同 的 目 的 之 法 律 正 在 生 效 , 他 須 藉 廢 除 或 修 訂 該 公 告 , 令 該 地 方 停 止 被 為 本 條 的 施 行 而 指 明 。
   
(5)

為 免 生 疑 問 , 現 聲 明 ─ ─

(a)

就 第 (1)(b)款 而 言 , 資 料 使 用 者 如 屬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公 司 , 即 為 主 要 業 務 地 點 是 在 香 港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

   
(b)

第 (3)款 下 的 公 告 是 附 屬 法 例 ; 及

   
(c) 本 條 的 施 行 不 損 害 第 50條 的 概 括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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