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除 非 ──
| (a) |
個 人
資 料 是 為 了 直 接 與 將 會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職 能 或 活 動 有 關 的 合 法
目 的 而 收 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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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 符
合 (c) 段 的 規 定 下 , 資 料 的 收 集 對 該 目 的 是 必 需 的 或 直 接 與 該 目 的 有 關 的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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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就 該
目 的 而 言 , 資 料 屬 足 夠 但 不 超 乎 適 度 , |
否 則 不 得 收 集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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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個 人 資 料 須 以 ──
| (a) |
合 法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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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 有
關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下 屬 公 平 , 的 方 法 收 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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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凡 從 或 將 會 從 某 人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 而 該 人 是 資 料 當 事 人 , 須 採 取 所 有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 以 確 保 ──
| (a) |
他 在 收 集 該 等 資 料 之 時 或 之 前 , 以 明 確 或 暗 喻 方 式 而 獲 告 知 ──
- 他
有 責 任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抑 或 是 可 自 願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 及
- (
如 他 有 責 任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 他 若 不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便 會 承 受 的 後 果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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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他 ──
- 在
該 等 資 料 被 收 集 之 時 或 之 前 , 獲 明 確 告 知 ──
(A) 該 等 資 料 將 會 用 於 甚 麼 目 的 ( 須 一 般 地 或 具 體 地 說 明 該 等 目 的 ) ;
及
(B) 該 等 資 料 可 能 移 轉 予 甚 麼 類 別 的 人 ; 及
- 在
該 等 資 料 首 次 用 於 它 們 被 收 集 的 目 的 之 時 或 之 前 , 獲 明 確 告 知 ──
(A) 他 要 求 查 該 等 資 料 及 要 求 改 正 該 等 資 料 的 權 利 ;
(B) 該 等 要 求 可 向 其 提 出 的 個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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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 在 以 下 情 況 屬 例 外 : 該 等 資 料 是 為 了 在 本 條 例 第 VIII 部 中 指 明 為 個 人 資 料 就 其 而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6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的 條 文 所 管 限 的 目 的 而 收 集 , 而 遵 守 本 款 條 文 相 當 可 能 會 損 害 該 目 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