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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的主要規定
招聘
- 僱主或他所聘用的職業介紹所不應在沒有提供可識辨其身分的情況下,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
- 如僱主認為有需要在招聘廣告中隱藏身分,則可在求職者提出要求時,才向他們提供載有僱主身分的職位申請表。僱主亦可透過職業介紹所接收求職者遞交的個人資料,但招聘廣告中必須顯示職業介紹所的身分。
- 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的招聘廣告應載有聲明,告知求職者會將他們的個人資料使用於甚麼目的,例如: "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只作招聘用途"。另一個可行辦法是,可在廣告中列出意思如下的聲明:"在使用求職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時,僱主會嚴格遵守其個人資料政策的規定,並在收到有關要求後,會隨即提供一份有關政策的複本"。
在此情況下,廣告必須載有僱主的聯絡資料。
- 不應向求職者收集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而只可收集足以挑選合適申請人所需的個人資料。
- 僱主在招聘過程中不應收集求職者的身分證副本,直至求職者已接受聘任。
- 僱主除透過原有的申請收集資料外,可能還須額外收集求職者的其他資料,例如透過背景審查或品格審查程序收集所需的資料。僱主只應為了評估候選人是否適合擔任有關職位的目的收集該等資料,而所收集的資料必須與工作的性
質有關。
- 僱主可透過入職前體格檢驗收集入選的求職者在健康狀況方面的個人資料,如該等資料與職位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直接有關,以及聘用條件之一是必須體格檢驗合格。不過,僱主只可在提出有條件聘任入選者後才可收集該等資料。
- 僱主可保留落選者的個人資料不超過兩年,由求職者落選的日期起計,之後則必須銷毀有關資料。但僱主如有具體理由有責任保留該等資料一段較長期間,或取得求職者同意,則可保留該等資料一段較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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