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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
專員敦促資料使用者在進行直接促銷時留意條例的規定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下稱「專員」)今日(8月12日)去信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保險業監理專員,及電訊管理局總監,敦促他們在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進
行直接促銷時留意《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規定 (按
此瀏覽詳情) 。
2.
蔣任宏表示:「八達通集團收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活動,最近成為公眾注意的焦點。八達通事件所造成的私隱影響值得所有銀行、保險公司、電訊
公司,及其他進行類似活動的服務行業深思。」
3. 資料使用者進行直接促銷活動時,應留意下述會引起私隱關注的做法:
(i)
為直接促銷活動而收集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
資料使用者應小心考慮和決定收集個人資料的種類及範圍,而資料當事人應清楚獲告知其個人資料預計將會被使用於甚麼用途。在考慮到資料當事人(直接促銷活動
的對象)的一般理解水平,資料使用者應給予資料當事人一份清晰易明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ii)
在可行情況下,未能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而對其進行直接促銷活動
如資料使用者實際上能就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向資料當事人取得特定的同意,則應避免向資料當事人尋求「綑綁式的同意」。資料使用者應該為了這個原因而向
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設計一份申請表;
(iii)
收集個人資料的方式未必公平
如收集個人資料的真正目的是進行直接促銷活動及有關資料會被移轉至其他「業務夥伴」,資料當事人不應在被誤導的情況下而提供其個人資料;
(iv)
未能具體說明有關資料的承讓人類別
資料使用者應清楚說明個人資料是否會被移轉予第三者進行直接促銷,並應避免以含糊字眼,如「業務夥伴」或「有關第三者」來界定承讓人的類別;
(v)
限制移轉個人資料的種類及直接促銷活動的運作模式
資料使用者使用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活動時,應小心考慮使用個人資料的數量。在大多數情況下,使用聯絡資料(即姓名、聯絡電話或地址)已經足夠。資料使用
者向第三者披露過多個人資料,會產生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風險;
(vi)
確保不會過度保留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
當用於直接促銷的個人資料不再需要時,資料使用者應確保安全地刪除有關資料。
4.
蔣任宏補充表示:「我呼籲所有資料使用者以嚴肅態度看待此事。在條例有任何修訂前,這是適當時機讓他們主動檢討及審視目前的做法,以加強對個人資料管理的
控制,令客戶的權利及權益獲得更佳保障。」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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