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公眾利益,我覺
得必須回應昨日本港一份暢銷雜誌所刊登的社論。
該篇社論質疑甚麼是私隱。它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視為政府官員。該社論亦表示,人們不應對Google收集市民的個人資料感到驚訝,並認為我調查
Google是為了取悅北京。該篇社論亦抱怨政府部門在過去以私隱為藉口,否定市民的知情權。
其實,香港的唯一私隱法例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其目的不是保障個人的私隱。事實上,全球對「私隱」一詞並沒有標準的定義,條例亦沒有嘗試為它下定
義。不過,「個人資料」一詞就有清晰的定義。基本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規管個人資料的適當收集、處理及其他使用,從而給予個人資料私隱合法的保
障。
香港是眾多認為Google街景拍攝車輛運作出錯的管轄地區之一。各地的私隱專員正同以嚴峻的態度和手法來處理這件事。難道他們的行動全是為了取悅北京
嗎?
我不是政府官員。我不同意政府發言人有時以私隱為藉口拒絕市民合理地提出的知情要求。我並無權力強迫任何政府部門披露任何資料,因為很可惜,香港不像澳
洲、新西蘭及英國那樣,擁有類似《資訊自由法令》的法例。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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