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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
專員回應的士團體要求在車廂內安裝閉路電視的建議
1.
對於有關「的士團體要求在車廂內安裝閉路電視的建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吳斌先生表示十分關注。專員擔心有關建議的實施可能引致不能清楚
預見的私隱風險及其他私隱問題。
2. 從保障市民私隱的角度而言,專員並不支持在的士車廂內安裝閉路電視的建議。
3.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個人資料」是指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有關資料是儲存在記錄內,可加以處理或查閱,並且從該等資料
可直接或間接識辨該名個人的身份。一般來說,收集個人資料行為之要素是資料使用者在編製一名已被資料使用者確定身分的人士或一名資料使用者意欲或設法確定
其身分的人士之資料。收集到的資料必須是被確定了身分的人士之一項個人資料。而資料使用者視收集到的資料為該名人士之重要資訊。
4.
在一般情況下,如純粹為了保安理由在公眾地點安裝閉路電視,未必構成收集個人資料(除非針對某一或某些特定個人而收集有關他或他們的資料),有關情況可能
不受條例的管限。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亦可能會引致個人資料的收集。舉例來說,當發生了一特別事件,有關當局須翻查攝錄了的紀錄,而涉及要確認一特定個
人,則有關情況便可能涉及個人資料的收集。因此,擬安裝閉路電視的機構最低限度應在安裝閉路電視的位置設置明顯的告示牌,述明已進入受監察地帶、安裝的目
的及處理記錄的方法。
5.
一般而言,機構必須為履行其職能或活動的合理及合法的理由,才能安裝閉路電視,例如為保安理由、監察違法行為(如高空擲物)。公署建議機構在決定安裝閉路
電視前,應確定目的,先評估進行監察所要管理的風險,並考慮有否其他可替代安裝閉路電視的較不侵犯私隱的方法,以盡量平衡個別人士的私隱權益及不影響機構
打算安裝閉路電視以達至的目的。
6.
公署對在公眾地點使用閉路電視的立場是必須在公眾利益與個人資料私隱之間取得平衡,資料使用者應以公平、具透明度及尊重私隱的態度去處理有關問題。
7.
條例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在的士內安裝閉路電視,但這做法始終是非常侵犯私隱的行為。雖說此舉是為了防止罪案,但有關方面應先考慮採用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方
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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