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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日期 : 2009年1月19日

調查 報告:大學拒絕依從有關考試評分的查閱資料要求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吳斌今日(1月19日)發表一份報告(下稱「該報告」),公布一宗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 第38(a)條對投訴個案展開的調查結果。事件涉及一所大學(下稱「該大學」)拒絕依從一名該校學生(下稱「投訴人」)向校方索取有關投訴人本人的考試評 分的查閱資料要求。

2.    條例賦予個人有權向資料使用者查閱他的個人資料。根據條例第2(1)條,「個人資料」的定義,是指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有關資料是儲存在記錄內,可 加以處理或查閱,並且從該等資料可直接或間接識辨該名個人的身份。

3.    條例第18條則規定,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確定是否持有他或她的個人資料,以及要求資料使用者提供一份該等資料的複本。而條例第19條規定,資料 使用者須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的40日內,依從該項要求。如資料使用者有合理理由根據條例的規定拒絕依從該項要求,他須在該期間以書面通知,告知資料 當事人拒絕依從該項要求的原因。

4.    資料使用者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責任,只限於提供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複本,而不是提供載列有關資料的文件的複印本。

5.    案件源於該大學收到投訴人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要求索取投訴人曾修讀「有關四個學科的考試答案、錄音帶、作業(及上述各項的有關評語)」(下稱「該等資 料」)。該大學在回應該查閱資料要求時表示,由於投訴人在當其時可於上訴期限內申請覆核其學科的評級,故該大學認為不能按該查閱資料要求向投訴人提供考試 答題卷及作業,只同意向投訴人提供投訴人所要求的錄影帶複本。投訴人因此向專員投訴該大學沒有依從投訴人的查閱資料要求。

6.    專員詳細考慮過所有相關情況,最後認為該大學沒有在收到投訴人的有關查閱資料要求後40日內依從該項要求,違反了條例第19(1)條的規定。在調查展開 後,該大學最終向投訴人提供了投訴人所要求的該等資料。

7.    吳斌藉此提醒考生:「在條例下『個人資料』是指關於一名可識辨其身份的在世人士的資料。我明白考生會因為不滿其考試成績而要求查閱其試卷、作業或答題簿的 分數,以及評卷員所寫下的評語。然而,有些考生會誤以為自己所寫的答案即是自己的個人資料,可向教育或考試機構提出『查閱資料要求』取回自己的考試答案。 其實,在一般情況下,考試題目和答案本身並不屬考生的個人資料,因為內容不是關乎考生本人的資訊。例如:數學科試卷題目和答案,只是關於數學的計算,不是 關乎考生本人自身的資料。因此條例並無賦權考生可以要求教育或考試機構向他們提供考試題目和答案的複印本。」

8.    另一方面,吳斌對教育及考試機構處理「查閱資料要求」有以下建議:「然而,若答案本身含有考生本人的個人資訊,或答題簿上注有評卷員對考生答案的評語,則 屬該考生的個人資料,有關教育或考試機構須在接到『查閱資料要求』後,向有關考生提供他的個人資料的複本,但須刪除可識辨評卷員身分的個人資料,例如姓 名。所以,在處理考生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時,教育或考試機構須倍加謹慎。」

9.    有關個案的背景、條例的相關條文、該大學的解釋、調查結果,以及調查引致的建議,請參閱報告全文。報告可以在公署的辦事處(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 12樓)索取,亦可以從其網站 (www.pcpd.org.hk)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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