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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不對國泰個案提出上訴

 
日期 : 2008年10月24日

私隱 專員不對國泰個案提出上訴

1.    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同意在要求長期或經常因病請假的機艙服務員同意披露過往與缺勤原因有關的醫療資料時作出修訂,私隱專員因此決定不會就法 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背景

2.    本個案是關於國泰要求長期或經常因病請假的機艙服務員同意披露過往12個月與缺勤原因有關的醫療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進行調查,以決定有關作為 或行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規定,尤其是保障資料第1原則。該原則規定,收集的個人資料必須是必需的,足夠但不超乎適度 (保障資料第1(1)原則),而收集方法必須是合法及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保障資料第1(2)原則)。

3.    專員於2007年1月18日完成調查。他認為在個案的特定情況下收集醫療記錄,以評估機艙服務員是否適合復職及履行工作的要求是必需的,屬足夠但不超乎適 度。在這程度上,並沒有違反保障資料第1(1)原則的規定。為了決定資料的收集方法是否合法及公平,專員審閱了國泰的機艙服務員出勤監察計劃,該計劃載列 了收集醫療資料的政策及目的,以及列明要求機艙服務員同意披露的醫療資料種類的同意表格。專員亦審閱了國泰就這議題向機艙服務員發出的通訊。專員認為國泰 表達其要求的態度存有威嚇成分,尤其是它在通訊中表明,如機艙服務員不給予同意,將視作紀律及申訴事宜處理。在這程度上,專員決定國泰在有關情況下收集醫 療資料屬於不公平。因此,專員向國泰送達執行通知,指令它停止以紀律程序為威嚇收集過往醫療資料的措施,並把已收集的資料銷毀。

4.    國泰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專員發出執行通知的決定。2008年5月2日,行政上訴委員會維持專員的決定。

5.    國泰於2008年5月23日就專員及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有關申請於2008年7月11及12日由夏正民及倫明高法官 (下稱「法官」)進行聆訊。

判決

6.    在2008年8月28日頒布的判決(HCAL 50/2008)中,法庭撤銷專員及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認為在強制披露個人資料的情況下,資料使用者(即本個案中的國泰)必須告知資料當事人(即本個 案中的機艙服務員)不作披露的不利後果。因此國泰給予機艙服務員的通知本身並不構成對後者的威嚇或施加不當影響。

7.    法官亦評論表示,專員及行政上訴委員會所表達的憂慮,「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國泰)向機艙服務員傳達出勤監察計劃中有關不同意交出醫療記錄的資訊時的坦率 直接的態度」及「有關文件的威嚇或壓迫性的語氣」。關於收集個人資料方式的公平問題,法官指出,這是一個寬廣原則,「包含傳達有關資訊的形式及該資訊的內 容」。

8.    法庭下令將個案發還專員重新考慮,並表示這是一個「完全恰當的時機進行補救性的合作」。

專員採取的行動

9.    專員根據判決邀請國泰與他商討有關問題,並與其代表舉行會議。他建議國泰在與機艙服務員的溝通中刪除「威嚇或壓迫性的語氣」。專員亦趁此機會勸諭國泰檢討 其政策,修改有關文件,以免管理層及機艙服務員之間產生誤會,以及更佳地遵從條例的規定。

10.    專員建議國泰應該在向機艙服務員徵求同意之前,給予他們足夠的資訊,讓他們決定是否給予或拒絕給予同意。當他們拒絕給予同意,國泰應給予他們一個機會,讓 他們解釋拒絕的原因,才決定是否進行紀律程序。

11.    國泰表示會適當地考慮專員所提出的各項建議。

國泰同意採取的實際措施

12.    國泰已向專員承諾會修訂其機艙服務員出勤監察計劃,清楚列明如機艙服務員不同意披露其醫療資料,該名機艙服務員首先會有機會解釋為何拒絕給予同意。當機艙 服務員拒絕給予同意,但又不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時,才會進行紀律程序。修訂的出勤監察計劃亦會清楚列明,機艙服務員是否適合繼續受聘,將會根據國泰現有的 資料進行評估。終止聘任機艙服務員的決定與拒絕給予同意無關,而是關於該名機艙服務員是否適合履行工作要求的決定。

13.    國泰亦同意在同意表格中加入收集醫療資料聲明,列明拒絕給予同意的後果、收集醫療資料的目的、使用目的及保留期限。醫療記錄會保密,只會由直接管理機艙服 務員缺勤事宜的人員使用。

14.    國泰向專員保證會透過有關的途徑把修訂的政策及措施有效地通知其僱員,包括致僱員的函件、請病假的程序、出勤監察計劃的會議等。國泰預期於六個星期內(即 2008年11月底)落實修訂的政策及措施。

建議的變更為私隱帶來更佳保障

15.    專員有理由相信國泰作出這些改變之後,可以達致下述情況:

(i)     機艙服務員會清楚知道,他們有機會解釋拒絕給予同意的原因。只有在他們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紀律程序才會展開。因此,拒絕給予同意不會自動導致         紀律程序;
(ii)    機艙服務員會清楚知道,在國泰決定採取紀律程序前,他們有被聆聽的權利,而且在展開紀律程序時,僱員更可獲額外機會解釋拒絕的原因;以及
(iii)    機艙服務員會清楚知道,在評估他們是否適合繼續受聘時,他們拒絕同意提供過往的醫療資料並不構成終止聘任的原因。

16.    專員認為如採取這些措施(即上述第12至14段所述),可以剔除在某些機艙服務員看來具威嚇的成分,這亦是專員在調查中裁決收集方法屬不公平的主要關鍵。 這些措施亦解決了機艙服務員的關注,他們可能有充分理由拒絕同意披露其過往的醫療資料,但擔心他們拒絕給予同意會自動及無可避免地引致紀律行動。

17.    本案的判決只限於應用在案中的獨特事實及情況上,這涉及國泰遵從民航指令第360條的責任,要確保機艙服務員的身體狀況適合履行營運手冊內所列的職責。無 論如何,這並不影響保障資料第1原則的規定,僱主收集僱員過往的醫療記錄,必須證明有關收集是必需的,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而收集的方法在個案的所有情況 下屬公平。在目前情況,由於國泰已承諾按專員的建議修訂其出勤監察計劃,專員決定不會運用其有限資源,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18.    專員吳斌表示:「在考慮是否提出上訴前,我已細心考慮各項因素。最重要的是,我已小心評估判決對於個人資料私隱的整體影響。國泰同意修改其程序,會有效地 消除導致我在早前調查所作出的裁決的核心疑慮。因此,上訴並不會達致任何實際目的。法官已強調,資料當事人(即本個案中的機艙服務員)必須獲得一切所需的 資訊,以作出知情的選擇這個重要性。為了避免誤會,僱主向僱員的溝通應該如法官所言:『清楚地傳遞,以適度的字眼表達』,以免看來具威嚇或壓迫性。我希望 作為資料使用者的僱主會遵從這些正面訊息,尊重僱員的個人資料私隱,這是建立互信不可或缺的。」

補充今日早前發放的聲明:


1.    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同意就徵詢機艙服務員披露其過往醫療資料方面作出改變,國泰向專員表示,聽取機艙服務員拒絕給予同意的原因一直是公司的 做法;他們一貫的立場是,終止聘任機艙服務員的決定與拒絕給予同意無關,而是關於該名機艙服務員是否適合履行工作要求。

2.    國泰同意更改其文件,以清晰明確的語言表明公司的政策及措施。

3.    專員認為國泰以清晰的字眼列明現有的政策及措施,有助緩解機艙服務員的擔憂。他認為在本個案中,具透明度的政策,以清晰的語言列明,有助促進個人資料私隱 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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