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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就銀行涉嫌濫用客戶資料作推銷金融產品的報導

 
日期 : 2008年10月20日

回應 傳媒就銀行涉嫌濫用客戶資料作推銷金融產品的報導

1.    就報章今日報導「有團體關注銀行利用客戶戶口狀況推銷金融產品,有濫用個人資料之嫌」一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有以下回應。

2.    從個人資料私隱的角度考慮,有關情況可能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 中有關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原則相關。署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關綺蘿表示:「我們理解市民對關注銀行涉嫌利用客戶個人資料推銷金融產品的關注。作為 保障市民個人資料私隱的監管者,我有責任提醒和協助各公、私營機構在此方面如何遵從條例的規定。」

3.    一般而言,條例中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可為了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及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 不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此外,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之時或之前,須告知資料當事人,該等資料將會用於甚麼目的,及該等資料可能移轉予甚麼類別的人。
4.    因此,市民在向機構提供資料前,應留意其收集資料聲明,以了解它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可能移轉予甚麼人士或機構。

5.    另外,條例中有關使用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原則規定,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須與當初收集資料時的目的一致或直接有關,否則必須先徵得當事人的訂明同意。

6.     條例亦規定,凡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時,必須告知有關當事人他或她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將他或她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如有關 個當事人提出此項拒絕促銷要求,資料使用者須在不收取費用的情況下停止如此使用有關資料。為此,公署早於多年前已印製了《個人資料私隱:電話促銷活動指 引》,協助資料使用者在使用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時,遵從條例的規定。

7.     本年至今公署共接獲8宗與未經同意使用投訴人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有關的投訴,當中1宗涉及銀行業,經調查後證實不屬條例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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