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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得悉及尊重高等法院昨日的決
定,准許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對其裁決進行司法覆核。專員認為他對國泰個案的裁決是公平及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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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本地傳媒報導,國泰規定長期或經常因
病請假的機艙服務員必須向公司披露過往的醫療記錄。專員經過詳細調查後,得悉國泰要求機艙服務員披露過往的醫療記錄,否則採取紀律程序。他裁定國泰違反保
障資料第1(2)原則,因為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個人資料的收集方法屬不公平。專員行使條例賦予他的權力,向國泰送達執行通知,要求它停止有關做法,並銷
毀所有已收集的僱員醫療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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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不滿專員的裁決,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
員會於2008年2月27日進行上訴聆訊,由退休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先生GBS為主席。委員會於2008年5月2日頒下裁決。委員會駁回國泰的上訴,主要
理由是國泰在徵求機艙服務員披露過往醫療記錄的同意時所表達的訊息:「不論說是威嚇或說是告知嚴重後果,是對機艙服務員施壓,要他/她同意披露原本不願披
露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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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數年,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專員的
裁決數字一直上升。
| 年份 |
上訴個案數字 |
| 2003 |
5 |
| 2004 |
17 |
| 2005 |
22 |
| 2006 |
22 |
| 2007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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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數字顯示,90%的上訴個案被委員會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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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上升的上訴數字令公署的有限資源更形緊絀。專員
抗辯上訴所涉及的工作,並不少於在法庭進行的民事上訴抗辯。專員必須擬備聲明,述明其裁決的理由,並提交文件清單作為支持。他亦必須向所有與上訴有關的人
士送達有關文件及資料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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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個案是由公署內部職員處理。不過上訴人有時是由
一隊律師、大律師及資深大律師代表,正如國泰向委員會提出的上訴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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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個案在原訟法庭進行司法覆核時,專員要聘用私人執
業大律師,因為公署內部的律師是沒有出庭發言權的。這樣做通常涉及相當高昂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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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表示:「我歡迎對我的裁決進行司法審核(撇除金
錢因素),因為更多就資料私隱事宜的司法裁決,可以對所有關心這個重要人權項目的人士提供更多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