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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訂私隱條例  為網上個人資料提供更佳保障

 
日期 : 2008年2月26日

建議 修訂私隱條例
為網上個人資料提供更佳保障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就傳媒對公署提出需要考慮加入新罪行的報導作出下述聲明。

2.    關於最近的網上流傳照片事件,公署於2月19日發出新聞稿,表達其立場。私隱專員吳斌在新聞稿的第17段表示:「此事件顯示當局有迫切需要考 慮更改條例,把在未獲同意下蓄意取得或披露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或被洩漏的個人資料,或售賣如此取得的個人資料列為罪行。因為此舉能有效阻止在網上不負責任 地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

3.    根據目前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不會受到刑事制裁。因此出現漏洞,讓人有機可乘,作出不負責任的行為,買賣未經同意而 收集的個人資料或被洩漏的個人資料,公然漠視原本資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私隱。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的主要情況包括:

i)    銀行或電訊公司職員未獲准許而查閱及收集客戶的個人資料,目的是向收數公司或第三者出售資料圖利;或

ii)    收集者為私人利益而使用個人資料,例如把資料售予直接促銷公司或盜用他人身份犯案。

4.    當局是時候考慮修訂條例,沿著英國《保障資料法令》第55條的方向,制定適當的刑罰。

5.    在英國,2000年3月1日生效的《保障資料法令》第55條為個人資料提供了保障,訂明在未得資料使用者的同意下,取得、披露或購得蓄意或魯 莽披露的個人資料屬於犯罪(但有某些豁免),並施以罰款。根據英國資訊專員公署提供的數字,自該法令實施以來的六年內,約收到一千宗有關第55條的投訴。 由2002年11月中至2006年1月,共有25宗檢控,差不多全部被定罪。

6.    吳斌強調,建議加入的罪行(附有適當的豁免),並非有意干擾亦不應該干擾網上使用者在網上進行的正常瀏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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