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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裝置閉路電視

 
日期 : 2008年1月15日

公共 交通工具裝置閉路電視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今日(1月15日)去信港鐵,促請其注意安裝閉路電視系統時,應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市民的個人資料 私隱。根據傳媒報導,港鐵「擬於列車車廂內安裝閉路電視作保安用途及向乘客提供協助」。

2.    吳斌表示:「在公眾地點使用監察攝錄影機,必須在公眾利益與個人資料私隱之間取得平衡,資料使用者應以公平、具透明度及尊重私隱的態度來處理 有關問題,以釋市民的疑慮。」

3.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個人資料」是指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有關資料是儲存在記錄內,可加以處理或查閱,並且從 該等資料可直接或間接識辨該名個人的身份。一般來說,收集個人資料此行為的要素是該資料使用者必須藉以收集及編輯一名個人的資料,而該名個人的身份是必須 已被資料使用者識辨,或資料使用者是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該名個人的身份。

4.    機構必須為履行其職能或活動的合理及合法的理由下,才能安裝監察攝錄系統,例如為保安理由、監察違法行為(如高空擲物)等。公署建議機構在決 定安裝監察攝錄系統前,應確定目的,先評估進行監察所要管理的風險,並考慮有否其他可替代安裝監察攝錄系統的較不侵犯私隱的方法,以盡量平衡個別人士的私 隱權益及不影響機構的日常運作。

5.    一般而言,如純粹為了保安理由在公眾地點安裝監察攝錄系統,未必構成收集個人資料(除非針對某一或某些特定個人而收集有關他的資料),有關情 況可能不受條例的管限。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亦可能會引致個人資料的收集。舉例來說,當發生了一特別事件,有關當局須翻查攝錄了的紀錄,而涉及要確認一特 定個人,則有關情況便可能涉及個人資料的收集。因此,擬安裝監察攝錄系統的機構最低限度應在安裝監察攝錄系統的位置設置明顯的告示牌,述明已進入受監察地 帶、安裝的目的及處理記錄的方法。

6.       而當決定安裝監察攝錄系統後,公署建議機構在安裝監察攝錄系統的位置附近設置清晰的告示,讓市民或有關人士得知有機會被攝錄及攝錄的理由,以提高透明度。 公署建議有關機構應就此制訂政策,明確述明有關錄影帶在甚麼情況下才可使用,甚麼人士才可翻查及披露錄影帶的內容。另外,機構亦須制定錄影帶的保留期間, 須依期刪除錄影帶資料,並且確保錄影帶保存在安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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