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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修訂查閱資料要求表格

 
日期 : 2008年1月4日

私隱 專員修訂查閱資料要求表格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先生今日(一月四日)在憲報上刊登新修訂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下稱「表格」)。表格將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

2.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18條,市民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例如政府部門或私營機構,告知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以及提供一份該等資 料的複本,而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要求後四十日內作出回應。

3.    吳斌表示:「查閱自己的個人資料,是條例賦予市民的基本權利。近年,行政上訴委員會在審理一些與此有關的個案時,作出了一些決定和建議。對此,我認為有需 要適時修訂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讓市民及機構能夠更清晰瞭解查閱資料要求的涵蓋範圍,以及他們的權利和責任。」

4.    「此外,一些查詢及投訴個案顯示,有些市民對表格的內容未能充份理解,以及對表格內所需填寫的內容,例如:所查閱的個人資料,未能清楚及詳細地列明,以致 未獲提供所要求的個人資料。有見及此,我在修訂這份表格時,特地釐清一些事項,並對某些事項作出更詳盡的解釋,讓市民在填寫表格時,能清楚列明所需資料, 以免延誤。」吳斌說。

5.    首先,市民應注意,在提出查閱資料要求時,必須採用專員新修訂的表格,否則有可能會被拒絕其要求。填寫表格時,以中文或英文填寫均可。最重要的是,要把填 妥的表格直接送交有關的資料使用者,而不是送交私隱專員。

6.    以往,有些市民在填寫查閱資料要求表格時,沒有要求資料使用者確認是否持有其所要求的資料。當資料使用者未持有其個人資料時,便沒有責任回覆要求者,因而 引起爭抝。在填寫新修訂的表格時,市民須注意應清晰要求資料使用者,無論是否持有其所要求的資料,都必須作出回應。

7.    填寫新修訂的表格時,市民必須清楚及詳細地註明其所要求的個人資料,例如工作表現評核報告、醫療記錄、信貸報告等。如市民的描述太籠統,例如要求提供「本 人的所有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將難以依從。此外,資料使用者亦可依據條例第20(3)(b)條拒絕該要求,因為在未獲提供合理資訊尋找個人資料的情況 下,資料使用者沒有責任作出全面搜尋與該要求有關的個人資料。

8.    此外,新修訂的表格亦清楚表達條例的要求,資料使用者在履行查閱資料要求的責任時,只限於提供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複本,而不是提供載列有關資料的文件 的複本。

9.    「最後,我亦想提醒資料使用者,千萬不要掉以輕心,須在限期40日內依從或(如符合條例第20條的理由)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否則有可能會觸犯條例第 64(10)條所訂的罪行,被檢控定罪的話,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第3級罰款)。」吳斌說。

10.    新修訂的表格可於四月一日起在公署的網頁 (www.pcpd.org.hk)下載,亦可在公署的辦事處(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12樓) 或各區的民政事務處索取。





附件:《查閱資料要求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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