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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信用卡公司定罪

 
日期 : 2007年8月13日

對 信用卡公司定罪

1.    一間信用卡公司(下稱「該公司」)今日(8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34(1)(ii)及64 (10)條。該公司承認兩項控罪,裁判官對每項控罪判罰3,500元,兩項控罪共罰款7,000元。

2.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先生說:「這是今年第3宗同類定罪個案,並帶出的強烈訊息是:法庭絕不容許不當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條例規定,當商業機構使用個人資 料作直接促銷用途時,必須嚴格遵守資料當事人提出拒絕接收直銷訊息的要求。」

3.    投訴人曾經是該公司的信用卡持有人,但已於2002至2003年間取消該信用卡戶口。其後,該公司仍屢次向投訴人發出直接促銷郵件。投訴人於2005年 10月致電該公司提出拒絕接收直銷訊息的要求。不過,投訴人仍然繼續收到該公司的直銷郵件。投訴人遂於2006年1月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 作出投訴。

4.    該公司得悉投訴人向公署投訴後,便向投訴人發出道歉信。該公司亦同意處理投訴人的要求,從郵遞名單中刪除他的資料。然而,投訴人仍在2007年1月15日 及2月3日收到該公司的促銷郵件。

5.    最後,該公司被控兩項違反條例第34(1)(ii)條的罪行。該條要求資料使用者在個人選擇拒絕服務時,停止再聯絡該人。根據條例第64(10)條,違反 條例第34條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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