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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日 期 : 2000年2月15日

公 布 聯 合 反 濫 發 電 郵 措 施 ( 由 電 訊 管 理 局 發 出 )

本 港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將 會 遵 從 一 份 業 界 實 務 守 則 , 以 針 對 在 互 聯 網 上 的 「 濫 發 電 郵 」 問 題 。 濫 發 電 郵 指 未 經 收 件 人 事 先 要 求 或 同 意 而 通 過 電 子 郵 件 發 出 的 大 量 電 郵 訊 息 或 新 聞 稿 件 。 該 實 務 守 則 除 了 訂 出 濫 發 電 郵 者 應 受 到 懲 罰 , 例 如 遭 暫 停 服 務 外 , 亦 指 出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須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 以 減 少 「 濫 發 電 郵 」 的 出 現 。

遵 從 該 實 務 守 則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 將 可 根 據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推 出 的 標 籤 計 劃 , 獲 授 權 使 用 特 別 識 別 標 記 。

電 訊 管 理 局 ( 電 訊 局 ) 、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和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在 今 天 一 個 聯 合 記 者 招 待 會 上 公 布 上 述 措 施 。

電 訊 局 在 諮 詢 上 述 兩 個 團 體 後 , 印 製 了 一 份 名 為 《 有 關 濫 發 電 郵 的 常 見 問 題 》 的 宣 傳 小 冊 子 , 提 供 可 減 低 「 濫 發 電 郵 」 滋 擾 的 實 用 指 示 , 給 互 聯 網 用 戶 參 考 。 該 小 冊 子 現 已 在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和 各 大 郵 政 局 派 發 。 市 民 亦 可 在 電 訊 局 的 網 頁 http://www.ofta.gov.hk 閱 覽 該 小 冊 子 和 實 務 守 則 。

電 訊 局 的 發 言 人 稱 : 『 我 們 十 分 高 興 能 與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合 作 , 攜 手 透 過 行 政 措 施 針 對 「 濫 發 電 郵 」 的 問 題 。 業 界 自 律 和 教 育 消 費 者 等 措 施 亦 獲 得 業 界 廣 泛 支 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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