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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有關警監會資料外洩事件的報導
就今日傳媒報導「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資料庫懷疑洩露絕密紀錄」,由於事涉敏感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對事件表示關注。
吳斌說:「本人非常關注此事,因為若有人在投訴警務人員後,其個人資料被洩漏,可能令該人感到嚴重不安和恐慌。電子數據應配備保安設施,為數據提供特別保護,以防個人資料在儲存或傳輸過程中遭到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查閱。」
從個人資料私隱的角度考慮,這次事件尤其關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4原則,該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防止所持有
的個人資料遭到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查閱、處理或刪除。在本港,現時個人資料經常會以電子方式儲存及傳輸。資料使用者應按可能因違反保安措施而引致的損害的嚴重性而實施保障個人資料的預防措施。
根據報導,有關資料庫載有關於投訴警務人員個案的詳情,包括參考編號、投訴日期、身份證號碼,以及投訴人的全名及地址。在決定情況有否違反條例的規定前,私隱專員須先了解有關方面有否採取適當保安措施保障個人資料。公署將對該報導內容進行調查,並將聯絡有關人士索取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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